公棚、信鸽俱乐部毁约合法、有效吗?
2008-4-8 14:38:37 甘忠荣
当前,公棚、信鸽俱乐部毁约行为时有发生,导致广大参赛者不满。信鸽界议论纷纷,反映强烈。因而对其公正、公平性表示怀疑,鸽界“诚信”大打折扣。笔者认为:这对我国公棚和信鸽俱乐部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其中,皓月公棚和翔天信鸽俱乐部变更规程(毁约)即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为了说明问题,现将其毁约公告援引如下:
一、皓月公棚歉意书--春赛规程变更公告
北京皓月京城信鸽公棚 http://haoyue.chinaxinge.com
北京皓月京城信鸽公棚 http://haoyue.chinaxinge.com
致广大鸽友歉意书即暨2008年皓月公棚春季比赛规程变更公告
首先,我代表皓月公棚向广大支持皓月公棚春季比赛的鸽友致以深深的歉意。2008年皓月公棚春季比赛,由于目前集鸽只有2千多羽,是原计划的一半,皓月公棚无力承担500—800万元的亏损。为了使比赛能正常进行,皓月公棚决定更改竞赛规程,每羽参赛鸽收取参赛费2000元(不收饲养费),每6羽为一团体,同时决赛奖金、团体奖金将做相应调整。已经交纳饲养费的鸽友,清棚后折成参赛费,多退少补。详细情况请查阅新的竞赛规程。
再次向广大鸽友表示歉意,希望广大鸽友给予谅解和支持。
皓月救不了人,但绝不害人。皓月永远做干净的公棚。
曹振连
2007年11月28日
二、北京翔天致广大鸽友歉意书
北京翔天致鸽友歉意书
2008年本俱乐部举行的特比环大奖赛将于4月2日起宣布不再售环。
首先我代表翔天信鸽俱乐部向广大支持本俱乐部的鸽友特别是购买本俱乐部特比环的鸽友致以深深的歉意。
2008年特比环比赛,由于目前特比环只售出3418枚,还有种种原因只是本俱乐部原计划的50%。翔天信鸽俱乐部无力承担50—60万的亏损,导致特比环比赛无法正常进行。
售出特比环将从4月3日起陆续退款,俱乐部会逐个电话通知购环鸽友。退款时鸽友请带好本俱乐部售环时所开的发票和有效凭证,俱乐部将在每天下午2—6点办理退款手续。
再次向广大鸽友表示歉意,希望广大鸽友给予谅解和支持。
翔天信鸽俱乐部在今后的比赛当中更加精彩永远做最公正的的俱乐部,希望广大鸽友给予支持。谢谢!
翔天信鸽俱乐部
刘国
08年4月2日
笔者应当特别提到的是,《北京翔天信鸽俱乐部2008年特比环规程》在该《特比环规程》中还特别重申:“本俱乐部郑重承诺无论售环多少奖金不变名次不变”。“特别承诺主办单位北京市翔天信鸽养殖中心愿承担执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其《北京翔天信鸽俱乐部2008年特比环正在热卖中》说,翔天特比环自1月22日上午正式售环至1月27日14:00共售环1768枚,感谢广大鸽友对翔天信鸽俱乐部的大力支持!还再次重申:“本俱乐部郑重承诺无论售环多少奖金不变名次不变”。(见该俱乐部网站)
而翔天信鸽俱乐部将“特比环比赛无法正常进行”原因归咎于特比环只发售原计划的50%(即一半),不是从自身无此财力举办此特比环赛的实质问题找原因(强调客观)。一个出尔反尔、承诺“本俱乐部郑重承诺无论售环多少奖金不变名次不变”的信鸽俱乐部,还有何“诚信”可言?“最公正”否?只能由事实回答了!
笔者认为:
一、上述毁约行为,无诚信、无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皓月公棚春季比赛规程》属公棚与参赛者之间的书面合同(参赛者认同)。《北京翔天信鸽俱乐部2008年特比环规程》,同样属北京翔天信鸽俱乐部与特比环参赛者之间的书面合同。《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参赛者交鸽给公棚,就是“承诺”公棚规程,即“合同成立”。而购买特比环也同样是《北京翔天信鸽俱乐部与购买特比环参赛者之间的书面合同(参赛者认同)。该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该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该公棚规程无约定变更的内容,由公棚一方(即合同双方的单方面,而不是合同双方:公棚、参赛者)去变更公棚规程。因而,是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违法行为。因未与参赛者协商变更公棚规程,由公棚单方面去“变更合同”(更改公棚规程),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而皓月公棚和北京翔天信鸽俱乐部之行为,系“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擅自变更”“合同” 的违法行为,也无“诚信”可言。
二、审批、监管、注册部门应认真把好审批关。并着重审查举办赛事的财力,必须对举办赛事的奖金由监管鸽会令其存入指定银行、并办理止付业务。在决赛前举办赛事的公棚或信鸽俱乐部不能取出赛事的奖金。
以上两份毁约《歉意书》向我国鸽界、及其主管审批单位(鸽协和工商行政部门)监管单位提出了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即:审批什么(应包括举办赛事发放奖金的财力,并应将其存入指定银行并由相应的监管鸽会与举办赛事的公棚或信鸽俱乐部在决赛次日共同参加才能取出;之前应办理止付业务)?监管单位应如何管?管什么?(要把握注册资金多少?有无举办赛事发放奖金的财力)公棚、信鸽俱乐部有多大财力一定要掌握!能举办什么规模的赛事?有无相应发放获奖的保证金!均须把好关,不应批了就完事,更不能不监不管,否则,是失职。
三、贵州省信鸽协会对公棚奖金的监管作法值得全国借鉴、仿效,即将公棚奖金存入指定银行、并办理止付业务,决赛次日才可取出。
为了说明其作法,现将该会为贵州省首家公棚就公棚奖金问题的措施、作法,引用如下:
35万元已存银行 贵州首届公棚进展好
唐文政http://gzcfy.chinaxinge.com
一、《贵州翠枫园赛鸽中心2005年第一届“翠枫园杯”大奖赛规程》的要求,35万元人民币已存入贵州省信鸽协会指定的银行,并且办理了止付业务,规定到2005年10月2日由贵州省信鸽协会和贵州翠枫园赛鸽中心同时可以取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取出。
二、在贵州省信鸽协会的监管下,贵州翠枫园赛鸽中心从2005年2月18日开始收鸽,到3月2日止已收到赛鸽350羽。为扩大鸽源,省、市信鸽协会的领导积极带头送了赛鸽。
三、为将首届公棚办好,贵州省信鸽协会将出台与贵州翠枫园赛鸽中心有关的一系列监督措施,让全体参赛人员放心。切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将公棚奖金存入指定银行、并办理止付业务,决赛次日才可取出的作法、措施的切实可行。可防止那些财力不足而又要一厢情愿、任意扩大奖金额、自不量力的公棚、信鸽俱乐部的盲目行为。有同志就公棚毁约一事,曾指出:“明知自己底气不足仍开出巨额奖金的诱惑,他们为什么敢这样做?是因为我国的公棚现在几乎是无人监管、无人监督,只要办公棚就可以捞一把”。如在比赛奖金上学习贵州省信鸽协会之措施。也可避免国内外参赛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恶劣影响。以净化公棚、信鸽俱乐部的比赛环境,有利于我国的竞翔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鸽协秘书长杨曾秦女士在接受《科学养鸽》杂志记者采访时曾说:“中国信鸽会认为,信鸽运动应追求非盈利性而淡化对盈利的追求;因此,不推崇赛事过高的信鸽竞赛;所以,在审批这类赛事时就比较慎重。有些奖金过大的赛事,我们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试行,而不希望对此类赛事进行广泛的宣传。”(何建民:《信鸽事业,我们共同追求──中国信鸽协会秘书长杨曾秦女士采访录》,见《浙江赛鸽网》)笔者认为,2008年皓月公棚变更春季比赛规程,翔天信鸽俱乐部毁约根源在于:对其审批把关不慎、监管不力所致。因此,就我国鸽界而言,有关部门决不能视而不见,其参赛者应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出台相关的政策也迫切摆上了我国信鸽界的日程!
公棚、信鸽俱乐部毁约合法、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