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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茫然的仲裁委员会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来源:原创   阅读:  分类:养鸽感悟  发布时间:2011-11-5 22:09:15  
           令人茫然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组成质疑
              (本文另见中国法院网)
   《信鸽竞赛裁判法》附录二《仲裁委员会条例》第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第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比赛组委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信鸽协会和裁判委员会等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人选由竞赛组委会确定并公布。”第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依照上面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如下:比赛组委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等人员”;仲裁委员会人选由竞赛组委会确定。即仲裁委员会属竞赛组委会的下属临时机构。且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消(第九条)。
  笔者审视着这种哭笑不得的规定:竞赛组委会竞然凌驾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信鸽协会” 之上!且鸽界一直无人对此提出质疑。笔者越感茫然……
  请问:“仲裁委员会由比赛组委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信鸽协会和裁判委员会等人员组成”。谁见过这样的“仲裁委员会”?
  首先,谁见过“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信鸽协会”“人员” 参加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是主办赛事的鸽会临时设一所谓的“仲裁委员会”。如《北京市信鸽协会2006年竞翔规程》规定,“参赛鸽主如对裁判员判罚不服,可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上诉时须交纳500元申诉费。胜诉如数退还,败诉则不再退款。” 这里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即是北京市信鸽协会自设的仲裁委员会!无“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信鸽协会” 参与。
  可以这么说:自《2002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附录二《仲裁委员会条例》下发以来,我国各级信鸽协会(省、市、区)组织的信鸽比赛均是主办赛事的信鸽协会自已成立一个仲裁委员会。从未见那个省、市信鸽协会的仲裁委员会中有“中国信鸽协会”“人员” 作为仲裁委员会的一员组成!
  在此可用《大连市信鸽协会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成都市《关于对渔樵(集团)三鑫赛鸽中心第七届决赛成绩的裁决书》为例说明:
       1、大连市信鸽协会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大连市信鸽协会仲裁委员会对2010年4月19日辽阳站比赛,由于天气异常没按2010年春季五关特比赛规则第5条规定放飞时间不晚于6点开笼。大多数会员对本次比赛提出书面异议,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春季五关大奖赛的赛鸽根据2009年5月27日执定的《大连市信鸽协会2010年春季五关特比赛规则》中1、比赛站次(与春季赛同步)的规定同时于9点10分开笼放飞。不符合第五条中“各站次放飞时间不晚于6:00”的规定,本次比赛无效。终止2010年春季五关特比赛。执行春季大奖赛规则第四条“奖金由该关上笼的参赛鸽均分(金足环除外)”的规定,由上笼鸽均分全部奖金。
      二、本次比赛执行《大连市信鸽协会2010年竞赛规程》第四条比赛办法中第10规定“有效归巢鸽舍不足10户(不含十户)成绩取消,所有上笼鸽均分全部奖金”的规定,参赛鸽均分当场奖金,均分700公里大奖赛奖金,指定鸽全额退款。
                大连市信鸽协会仲裁委员会
                 2010年4月25日
   2、成都市信鸽协会仲裁委员会《关于对渔樵(集团)三鑫赛鸽中心第七届决赛成绩的裁决书》
   关于对渔樵(集团)三鑫赛鸽中心第七届决赛成绩的裁决书
  来源: 成都市信鸽协会 发布:dw-0817 发表日期: 2009-5-8 21:08:28
  根据渔樵(集团)三鑫赛鸽中心第七届春赛决赛裁判长报告、比赛监督报告、参赛鸽主申诉材料、三鑫公棚申诉材料报告。经仲裁委员会认真研究、调查、取证。情况如下:1、赛鸽归巢后十多分钟不进棚;2、鼻头干净发白;3、单脚沾满黄泥,另一只干净,而且嘴角干净,羽毛无污垢;4、粪便干燥、成形;5、肌肉粉红、饱满、精神状态佳。根据以上事实,判定此羽赛鸽属非正常飞行,并结合数名鸽友举报电话(已有公棚参赛鸽被俘,并准备送回公棚放飞), 仲裁委员会一致裁决如下:1、本羽赛鸽属非正常飞行;2、取消渔樵三鑫赛鸽公棚第七届决赛成绩;3、善后事宜由公棚妥善处理。
                            成都市信鸽协会仲裁委员会
                                2009年5月7日
  显见,“仲裁委员会由比赛组委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信鸽协会和裁判委员会等人员组成。” 系一虚无飘渺的规定。且一直未按其规定实行。也就是说:这一规定脱离实际、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毫无意义。
  其次,既然是仲裁委员会,就必须由仲裁员组成。没有仲裁员又那来仲裁委员、仲裁委员会?
      中国信鸽协会规定有信鸽裁判员、并还有什么育翔师等职称。但偏偏没有仲裁员!请问:没有仲裁员又那来仲裁委员、仲裁委员会?
  值此修改《2002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之际,就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略表质疑。希鸽界深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如果就信鸽竞赛设置仲裁委员会,笔者以为,如裁判员、育翔师一样,似乎也应设定仲裁员,从中产生仲裁委员会。

    附: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织委员会同有关方面处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比赛组委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信鸽协会和裁判委员会等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人选由竞赛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判决,参赛者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参赛者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员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做决定应报竞赛组委会备案。
     第六条 参赛者和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可建议有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分。对需要给予停止参加全国比赛半年以上处分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报上一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七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突出良好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或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有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降低或撤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它场次的比赛或发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消。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在执裁岗位上要服装整洁、仪表大方、语言文明、用词准确、判罚正确。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赛前及执行裁判工作中严禁饮酒。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要努力钻研裁判业务,熟悉规则、规程和裁判法,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失误,以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如裁判员出现失误,要实事求是、冷静对待,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参照《信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给予处罚。
       大连市信鸽协会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国信鸽信息网 www.chinaxinge...(点击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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