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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沙为和平天使呼唤—我想有个家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来源:转载   阅读:  分类:收藏文章  发布时间:2011-7-19 7:35:24  
   湖北金沙为和平天使呼唤—我想有个家
      湖北金沙赛鸽俱乐部
     湖北金沙为和平天使呼唤—
我想有个家
     ---恳请多方援助  让鸽舍规范搭建的法规早日出台 
     随着城市发展建设的脚步不断加快,全国很多城市的鸽友所搭建鸽舍频频被城管部门亮起了红灯,特别是接到城管强拆通知书的鸽友更是头痛不已,如何让全国众多鸽友解决此燃眉之急?
      城市如何搭建鸽舍?
     城市搭建鸽舍应有法可依,如何去解决此问题?
     据知很多城市的城管执法过程,只不过是依托在其它部门相关法规或地方政令的基础上执行,当城管执行过程进入到瓶颈阶段时,执法部门多以长官意识来发号“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否符合法规?
     经多方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国内部分城市出台了允许搭建鸽舍的规定。全国其它城市的鸽友,如何通过正规途径,恳请政府出台相应的法规,让城市搭建鸽舍不再是违规、违建。
    在此,我们湖北金沙赛鸽俱乐部决定与鸽友成立一个《鸽友合法权益维护小组》,但是,我们手头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典型的个案….,我们恳请全国法律专家及鸽友,给予法律、法规或经验方面的援助,请您将相关资料通过以下方式支援我们。
      谢  谢!!
      湖北金沙赛鸽俱乐部鸽友合法权益维护小组成员:
      组      长:陈成芳 
      副组长:周文     芦勇胜 
      成  员:杨鸣     聂付华     余武    湾汉华
      联络电话: 027-85788888
     Q  Q邮箱: 1654246351
     传真电话: 027-85793895
       湖北金沙赛鸽俱乐部
             2011年7月18日
                                                   
   

      加入时间:2011-7-18 13:44:48



         城管存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社么?
         作者:梨形男  发表日期:2008-1-13 1:38:00  天涯社区
   
    我们是法制国家
  一切政府机关都是依法建立依法行事。
  
  目前全国各地如大潮涌现的“城管部门”又是依据什么法律建立
  是依据什么法律来行使行政管理权利的呢?
  
  带着这个问号我翻阅目前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暂时并没有发现任何关于城管部门成立的国家性法律依据和城管执法的国家性法律。
  如果有那位网友发现了请告知一二,也好增加知识。
  
  经过个人多方搜素调查,我发现城管的存在并没有切实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
  根据“维基百科”城管条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是隶属于市容管理办公室的一个下属部门,属中華人民共和國国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对城市市容市貌、佔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进行整顿治理。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城管办公室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后可以领回被扣物品,城管没有没收物品的权力。”
  
  既然城管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城管就不应具备执法权。
  那么所谓的城管执法权根本就存在,而城管执法就更无从谈起。
  “城管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再让我们看看城管的“执法”范围
  下面是某地区 城管局颁布的执法范围: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明显属于环保局、卫生局的管理范畴。重复执法还是环保局、卫生局失职无法进行有效管理?)
   二、市政工程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路段、交通局、交警大队的人都死绝了?或者根本这个地方就没有这三个部门?)
  三、绿化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事业单位何来行政处罚权?环保局又去吃闲饭了。)
  四、水务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河道管理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这一条,水利局、交通局、土地局、房产局又再次失职。你们这些单位成立的所谓稽查大队是做什么的?)
  五、环境保护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环保局已经被完全架空,是谁给城管这么权利的?环保局的稽查队应该解散了。)
  六、公安交通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这本应该是工商局和交通局以及交警队的管理范畴)
  七、工商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这本是工商局的管理范畴)
  八、建设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城建局的管理范畴)
  九、房地产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破坏房屋外貌。
  (再见环保局、房产局)
  十、城市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安局、土地局、房产局、环保局、工商局再次出现。)
  
  说来说去,城管所管的没有一条是真正归他们管理的内容。
  而是把各个机关单位的职能管理范畴七拼八凑“武装”而武装起来的怪胎。
  一般来说城管执法内容通常是依地方性法规和条例为依据,职权和管辖内容因地不同范围也不同,一般分五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规划还公用设施。
  
  我们既然已经有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房产局、环保局、卫生局。对这些领域进行管理和监督了 。
  为什么还要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没有真正依据只凭各个地方文件而成立的“城管”来干预这些领域呢?
  是不是我们这些法定单位已经失去了他们的行政管理能力?!
  
  城管真的必要的存在?还是我们原有的法定单位无法正常执法应该予以取缔了!

888888

周任:城管执法依据哪些法律?

(2009-01-13 12:25:11)
标签:

城管执法

城管执法依据

杂谈

分类: 为了生存

我们先来看一份从苏州城管局发布的一份《城市管理执法依据目录》,该目录全文如下:

 

城市管理执法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6.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7.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8.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9.《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0.《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1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2.《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5年4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7月12日施行 

    根据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1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5年4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7月16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7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

    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5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三次修正

    14.《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7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

    15.《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1997年2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10日公布 1997年7月1日施行

    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5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16.《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7.《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1995年8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修改

    18.《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2001年苏州市政府令第17号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001年苏州市政府令第21号 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20.国务院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8号)

    21.江苏省关于在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再来看辽宁省辽阳市某区的一份职能分解和执法依据的表格: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及权限

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

对违反城管执法法律、法规行为(干道两侧“五马十乱”、“探头”市场、擅自占道经商等)工作的处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执法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执法范围:区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执法权限: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个人五十元以下、法人一千元以下

检查及简易程序:

1、准备

2、检查

3、处理

4、归档

5、处罚

6、备案

1、表明身分

2、现场调查

3、告知

4、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至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8、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5—69条

监督和指导“绿叶杯”、“门前三包”、行政许可的临时摊点、露天市场和临时摊区、行政许可的广告牌匾。除雪责任段的划分、督促、检查和处理;对违反城镇执法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授权

执法

行政

检查

 

行政

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执法范围:辽阳市宏伟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执法权限:

1、   警告

2、   罚款

一般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

4、审查

5、申辩

6、处罚

7、送达

8、执行

9、结案

《城建监察规定》10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35、36条。

负责全区城管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检察工作;负责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备案上报。

授权

执法

行政

检查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建监察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执法范围:宏伟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执法权限:检查、处罚。

按照相应的执法程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8、30条;

《城建监察规定》第10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35、36条。

 

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1、1989-4-4国家主席令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1994-5-12国家主席令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1996-3-17国家主席令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1992-6-23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

2、1994-6-28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1996-6-4国务院令地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1992-9-22建设部令第55号《城建监察规定》

5、1999-1-7建设部令第66号《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三、地方法规

1、1995-11-25辽宁省人大公告第42号《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2、1998-11-25辽宁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

3、2001-4-1辽宁省政府令第120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由此可见,城管执法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而是根据众多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通知等文件来进行执法的,这些文件既有工商类的、也有维护城市公共秩序的,同时还包括道路交通等类法律。不过,从行政行为的角度看,城管执法的主要种类就是罚款、没收工具两大类,也就是行政处罚。而城管执法主要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不遵守执法程序,野蛮执法,乱罚款等。

 

但从根源上看,城管问题的根源还是制度本身,即人民的生存权与所谓城市秩序、市容市貌之间的尖锐对立。解决办法还是废除城市管理制度,而代之以对外来人口的帮扶、救助制度,以及在城市街边为小商小贩提供免费摊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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