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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寄赠刊根据何在?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来源:原创   阅读:  分类:鸽闻快讯  发布时间:2011-6-13 12:44:50  

             不寄赠刊根据何在?
      从《言者无罪 闻者足戒 ——“黄剑现象”之我见》获悉:今年第一期《鸽友》刊出拙作《黄剑发动突然袭击值得思考》。因至今未收到赠刊。6月9日发电子邮件去该刊(见下)索要赠刊(打电话无人不是“盲音”或回“你拨叫的用戶暂时无法接通”)。今日上午十点十分拨通《鸽友》一电话(15902877802)。对方对此事答复(在此不指名)是:我们刊物研究过了,不寄刊物给你。你的观点我们不同意,还点名批评人。这篇文章是一个不懂鸽事的编辑用的。并且已受了批评。回复中还显十分激动而生气。……见此状,笔者说:《言者无罪 闻者足戒 ——“黄剑现象”之我见》之作者笔者知道是四川省信鸽协会一负责人(系一副厅级;从职务看是副职);对问题有不同意见、观点是正常的;真理是不怕辩论的。有不同意见可以发表文章讨论。你们不寄赠刊是不对的。这种决定,我会将你们不寄赠刊之决定公开,由鸽界评议。之后,笔者即掛了电话。
     请问《鸽友》杂志:刊物发表作者文章,不寄赠刊给作者是根据“那条法律”规定?作者发表作品后,连获得自己作品权也被剝夺了吗?根据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请问:《鸽友》:您们有权剥夺作者上述权利吗?在此顺提一下,不是计较稿酬。您们不支付稿酬也合法吗?    
    
       
这是2011年6月9日 10:06 (星期四) 已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的电子邮件:
《鸽友》: 
  从《言者无罪 闻者足戒 ——“黄剑现象”之我见》(见4月12日《赛鸽资讯网》孙洁先生《我的日志》;另见4月11日《赛鸽天地网》)一文称:《鸽友》刊出笔者《黄剑发动突然袭击值得思考》“引起鸽友‘呛声’一片”云云。并称:“甘先生文章中表述的‘发动突然袭击’、‘歪曲事实‘、‘危言耸听’等用词,笔者实在难以恭维,更不主张指名道姓的批评谁;即便是批评也要有理有据,让人心服口服才是。"(见下驳斥之文及附件)作者为江山飞鸿先生(真名孙洁先生已告)。但今年第一期《鸽友》本人至今未收到。希用掛号寄一份赠刊(寄费在以后汇稿费时从中扣除)。
   谢谢。
   顺致
编安 
        贵州六枝特区法院甘忠荣
        2011年6月9日9时50分
 
       (已上传《中国法院网》

 电子邮件附:《言者无罪 闻者足戒 ——“黄剑现象”之我见》及回复之文《黄剑“歪曲事实”不容抵赖》

     黄剑“歪曲事实”不容抵赖
    (点击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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