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词》中赔偿数额应与天河一致的函
(另见中国法院网)
关于《代理词》中赔偿数额应与天河一致的函
龚国智审判长并合议庭:
贵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1773号传票在被传事由中填写“开庭调查”。天河上诉案于11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该院311办公室“开庭调查”。开庭后,王书建法官宣布:本案由龚国智任审判长、符黎音、王书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是冷东丽。之后由王书建、冷东丽书记员二人在311办公室开庭(后改在他处)至闭庭。在法庭调查中,上诉人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向法庭提交了赔偿损失的证据及相关材料。
就本上诉案,作为天河公棚代理人当庭我向法庭交了事先拟好并打印好的《代理词》。
代理词中说“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就赔偿提供了相关材料和证椐”。说明是上诉人自己举证。
《代理词》中应赔偿32万元(“现有财产造成的损害”)之数额是空白。将上诉中表示的赔偿“100万”变更为应赔偿280万。(“可以预见到的可得利益”)之数额也原是空白。是当天上午根据上诉人主张填上去的(我还在“32”、“280”处加盖了私章;赔偿重建公棚费用至少应400万元;(见代理词第7页)
《代理词》中“为表示善意赔偿总额为580万”,这“580万”是打印好的,见代理词第8页;张勇董事长处有一份)。
11月11日举证时,张勇董事长在法庭上表示请求赔偿总额是592万。为以下三项构成:
1 、赔偿32万元;(今年因被上诉人行为的原因收鸽后退了交我公棚的参赛鸽,给天河造成了损失属“现有财产造成的损害”)
2、由此而导致的因不能举办第十届公棚赛(总奖金538万)的损失,赔偿“可以预见到的可得利益”160万;(也就是说,今年举办第十届公棚赛可以合法嬴利160万。
事实上,天河公棚一年嬴利在200万左右也是正常的。否则,一审时不会提出赔偿“可以预见到的可得利益”300万。
而公棚效益,从网上公开的收鸽羽数(乘以每羽参赛费,如天河参赛费为每羽1100元)加拍卖获奖鸽收入(网上公开的可查)、预赛、决赛指定收入、附加赛指定收入(均为百分之十归公棚;网上公开的可查)。扣除发放奖金(网上公开的)就能大体看出嬴利或亏多少。(还要扣工资、其他费用支出为嬴或亏)
3、重建公棚费用400万元。
(十年前,天河赛鸽中心当时投资300万元(见天河公棚《简介》)。按现市场价格计算,赔偿400万元也不多)。
以上三项为592万。
故来函将《代理词》中280万改为160万(“可以预见到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580万改为592万。以贵州天河赛鸽中心为准。
专此来函。顺致敬意!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委托代理人甘忠荣
2015年11月13日
天河公棚民事上诉状 - 法律博客(点击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