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鸽舍
|
高原飞天鸽舍 |
|
|
信息统计
高原飞天鸽舍
地 区:贵 州 文章总数:1838篇 推荐篇数: 189篇 留言数量:102条 访问次数: 鸽舍积分: 15924 建立时间:2008-10-4
|
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来源:原创
阅读:次
分类:鸽闻快讯
发布时间:2015-4-8 10:55:29
|
|
被告否认侵犯天河公棚民事权益
公棚旁挖坑立电塔迫使公棚状告法院续(四)
(本文另见中国法院网)
提示:在答辨期满后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辨状, 4月7日庭前会议对原告提供的《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质证时,被告律师辩称:《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是“内部文件” ,没有效力。并称:在天河公棚墙外架设高压电线不损害公棚利益。被告还向法庭交了一份2014年8月1日贵州能达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压电力线路对信鸽无影响的说明》。因贵阳市供电局在此次证据交换及庭前调解中,提出:有的证据需要时间准备、申请举证期限延期,法庭决定:4月23日10时到石板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及庭前调解。
笔者作为本案代理人,事前拟就了《庭前会议书面发言》,并在宣读时,当庭交给法庭。
现将《庭前会议书面发言》上传如下。
庭前会议书面发言
尊敬的法官助理: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庭前会议通知书》,定于4月7日14时到石板法庭,由法官助理李艳阳主持各方进行证据交换及庭前调解。
我省花溪区、汇川、贵定、榕江四个基层法院启动了司法改革的试点工作。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庭前会议通知书》,对“简易程序” 也采用“证据交换” 。这可视为是花溪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作法。其他法院“简易程序”不搞“证据交换” ;即使案情复杂、证据多、适用“普通程序”的,也要当事人要求才安排“证据交换” 。
为支持花溪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代理人也别开生面,准备了一份《庭前会议书面发言》。希有助于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尝试和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指出: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代理人认为:通过“证据交换” 、庭前调解,对原告 、被告提交的证据要质证、认证,从而使本案证据固定下来。通过调解,又了解诉、辩主张。法官助理完成了本案证据的审查认定、掌握了诉、辩主张的工作任务。之后,主审法官轻松开庭(不必再多花精力去进行法庭质证、认证),即审结本案(调解或判决)。
作为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委托代理人,就原告贵州天河赛鸽中心诉被告贵阳市供电局“排除妨害” 一案,按庭前会议内容要求,根据事实和法律, 发表以下意见:
一、本纠纷系因被告在我公棚旁挖坑立电塔引起,即公棚在出于无奈的情况下,迫使原告状告法院。
天河公棚于2005年经贵州省体育局、民政厅批准成立。当时修建时按批准修建。符合《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设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视线开阔、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的乡村或城郊,远离机场(不少于10公里范围)、家禽养殖厂和居民区。”当时天河公棚500米左右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自2006年至今已举办九届公棚赛。
现是举办第十届公棚赛。在收鸽家飞后无奈退还参赛鸽。
去年五月,被告在天河公棚墙外架设高压电挖坑准备立电塔(见照片),当即被我方制止。今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六)还在公棚墙外挖坑(见照片)。被告在天河公棚墙外架设高压电线,这是侵犯天河公棚民事权益的行为。因为,在天河公棚四周500米左右范围之高大建筑物、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均将伤害赛鸽:家飞和训赛必然导致撞伤、撞死赛鸽。正因为如此,才规定公棚必须“设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 。
虽然原告在被告挖坑处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在天河公棚“四周500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 之规定,具有空间的排他性。即在此空间,修建“高大建筑物”、“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 是侵犯天河公棚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即使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带的空间,合法组织享有权利是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距离航路边界30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是,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国务院公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这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内的地带,民用机场并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但其地面和空中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同样,天河公棚“四周500米左右空中”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在中国信鸽协会三十周年荣获由中国信鸽协会颁发的贡献奖之际提起诉讼,此案将引起关注。这一相邻纠纷无疑对类似公棚有借鉴、参考作用。希慎重对待。
二、原告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天河公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属"非公有制经济" 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发〔2014〕27号 ) 指出:“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同时,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支持、保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故原告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为此,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特别要说明:如立电塔,必造成损失(家飞、训赛必撞伤、撞死赛鸽),公棚赛不能正常举办,须另在他处重建公棚。被告应依法赔偿损失。
三、 此案有两种结果:高压输电线改道架线(属排除妨碍);如不改道架线,适格被告将赔偿原告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防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贵阳市供电局应依法赔偿由此而造成对贵州天河赛鸽中心的损失。
四、关于赔偿。
赔偿应当包括如下几项:
1、重建公棚费用。
因天河公棚原址不能使用、须另在他处重建公棚。其费用包括选址、设计施工、至建成投入使用。或者由被告另在本市他处按中国信鸽协会公棚建设标准修建一个同天河赛鸽中心同一规模的公棚交付原告(即重建一个同一规模的公棚还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因此,其损失费用依法应按照现在市场价格计算。
2、由此而导致的因不能举办第十届公棚赛(总奖金538万)的损失。
因贵阳市供电局导致的不能举办第十届公棚赛,天河赛鸽中心今年收鸽后不得已退鸽。已给天河赛鸽中心造成损失。
其赔偿数额双方可以本着自愿、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协商处理。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甘忠荣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
本文未经许可,严禁转载。报刊、广电、网站或个人博客如需转载或引用须取得本人许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