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起诉贵阳供电局已立案受理(图)
公棚旁挖坑立电塔迫使公棚状告法院续(三)
(本文另见中国法院网)
《天河撤诉 将对适格被告起诉》一文中提到:贵州天河赛鸽中心近期将对适格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向他们递交诉状。故向他们交了诉状。并于3月23日立案受理。
现将此诉状上传如下:
民事诉状
原告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地址:贵阳市花溪天河潭公园门前。联系电话:0851-83308088
法定代表人张勇, 董事长
被告贵阳市供电局。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186号。
诉讼请求:排除妨碍。
事实和理由:
天河公棚于2005年经贵州省体育局、民政厅批准成立。当时修建时按批准修建。符合《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设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视线开阔、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的乡村或城郊,远离机场(不少于10公里范围)、家禽养殖厂和居民区。”当时天河公棚500米左右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自2006年至今已举办九届公棚赛。
现是举办第十届公棚赛。已收鸽家飞。
去年五月,被告在天河公棚墙外架设高压电挖坑准备立电塔,当即被我方制止(见照片)。今年又在在天河公棚墙外挖坑拟立电塔,欲架设高压电线。这是侵犯天河公棚民事权益的行为。因为,在天河公棚四周500米左右范围之高大建筑物、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均将伤害赛鸽:家飞和训赛必然导致撞伤、撞死赛鸽。正因为如此,才规定公棚必须“设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就被告在天河公棚墙外立电塔,架设高压电线一事,我们已向被告沟通联系。告之:电塔应距天河公棚四周500米外。否则我们将向法院起诉。但被告一意孤行。为此,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排除妨碍。特别要说明:如立电塔,必造成损失(家飞、训赛必撞伤、撞死赛鸽),还将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诉来你院,请依法调解或判决。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公章)
2015年3月17日
附:证据两份:
1、《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证明:“设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视线开阔、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的乡村或城郊,远离机场(不少于10公里范围)、家禽养殖厂和居民区。”
2、被告挖坑准备立电塔照片。
附说明:
1、《天河撤诉 将对适格被告起诉》报道:该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贵阳供电局。贵阳供电局地址在贵阳市中华北路186号。 住所地属贵阳市云岩区。根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应依法向贵阳市云岩区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如果被告贵阳市供电局对此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云岩区法院也会依法审判。
这是案件受理费收据
石板法庭立案室及法庭大门正面照片
部份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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