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撤诉 将对适格被告起诉
公棚旁挖坑立电塔迫使公棚状告法院续(二)
(本文另见中国法院网)
在此案此前报道中,笔者说,贵州天河公棚董事长张勇告:贵安新区220千伏高压输电线拟从天河赛鸽中心围墙周围架过,贵安新区供电服务中心在天河公棚围墙附近挖坑立电塔。经花溪区石板司法所与双方调解无效。为此,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受委托为其代书了该案诉状。
笔者预见:天河公棚不会败诉、合法权益必受法律保护。此案有两种结果:高压输电线改道架线(属排除妨碍);如不改道架线,适格被告将赔偿原告损失。
该案已于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通知当事人定于26日到庭由法官助理主持各方“进行证据交换及庭前调解。”(见《公棚旁挖坑立电塔迫使公棚状告法院》及续一)
贵阳市花溪区石板法庭电话通知天河公棚法定代表人张勇3月17日上午十时到该庭。张勇按通知准时到后,石板法庭工作人员叫天河撤回起诉,另行起诉。原因是:贵安新区供电服务中心书面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送交一份被告单位有误的《书面说明》。
现将该贵安新区供电服务中心《书面说明》原文抄录如下:
你院送来贵州天河赛鸽中心诉贵安新区供电服务中心诉状、诉讼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件柒份,已收情况需要说明:
1、该诉状中所提及天河公棚墙外铁塔及高压电线均不属我单位资产及管辖范围,诉状的被告有误。
2、经核实该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贵阳供电局,施工单位为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
特此说明。
因此,贵阳市花溪区石板法庭希贵州天河赛鸽中心撤回被告单位有误的起诉,对适格的被告起诉。
张勇告:当即表示撤回起诉。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当即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的规定,退了原告25元。
据悉:贵阳供电局地址在贵阳市中华北路186号。 住所地属贵阳市云岩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该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贵阳供电局”属实。根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应依法向贵阳市云岩区法院提起诉讼。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近期将对适格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将作追综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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