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捷案北京第一中级法院24日二审开庭
(原标题:李捷案最新动态:《北京第一中级法院24日开庭重审》)
(文章来源:李捷;见《赛鸽网》发表日期:10-05-22 10:21:46)
告全体鸽友书
由于本人对宣武区法院不予审理的裁决不服,已将北京市信鸽协会诉至北京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表明,将于2010年5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时30分重新开庭审理。
开庭地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区第五法庭。该法庭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也就是地铁一号线八宝山站出口。
我与北京市信鸽协会这场法律纠纷,涉及鸽友切身利益,不仅迷雾重重,而且结果很难预料,因此热忱欢迎广大鸽友参与旁听。
李 捷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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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捷案宣武区法院驳回起诉 有违现行法律规定
宣武区人民法院无权对法律含义作出解释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和解释是:“该项赛事又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故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第三十三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的规定,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此案例和类似纠纷如此处理,与法律冲突。这样裁决有违现行法律规定。因信鸽比赛不是竞技。
根据我国法律,作为基层法院无权对法律含义作出解释。而这样裁决也有违现行法律规定。将“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无法律依据。竞技主体是“运动员”、是人类。非人类不是竞技主体。“竞技体育”限定于人类竞技。而非动物。
首先,作为基层法院无权对法律含义作出解释。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司法解释, 也不得与法律抵触。如按"赛事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故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即属对法律含义作出解释。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作出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司法解释。作为基层法院无权对法律含义作出解释。宣武区人民法院“赛事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故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之观点系该院观点,不能作为判案根据。因无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依据。因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从未作过这样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故无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依据。
其次,法律不支持信鸽比赛应认定为竞技比赛、是“竞技”的观点。即所谓“赛事设置有名次,奖金及奖杯,赛事的性质应认定为竞技比赛”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依照《体育法》规定:竞技主体是人类;非人类不是竞技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界定竞技体育主体的有关法条是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共八条。将“竞技体育” 主体界定为“运动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竞技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