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4:致“玩赛鸽公棚赛”的朋友
此文章对事不对“棚”,请勿对号入座
“公棚有风险,交鸽需谨慎”
上两篇帖子,有鸽友留言,可以看出鸽友还是对“信鸽足环”的概念不清,《中国信鸽竞赛规则2015》第12页里已有解释:“足环”是由足环和足环证两部分组成,信鸽佩戴的足环为该信鸽身份的唯一标记,相对应的足环证为佩戴该足环信鸽的所有权证明。”,信鸽比赛组织单位“信鸽鸽会、赛鸽公棚、赛鸽俱乐部等”,有权让鸽友拿出足环证,证明足环的真假,来确认赛鸽参赛资格。
还有鸽友留言“公棚规程”后面的“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公棚所有”,很多鸽友对这句话深信不疑,事实是:
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属于无效条款。 现在的很多赛鸽公棚已经没有加这句话了。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上述规定的解释规则均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