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秉 县 信鸽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施秉县信鸽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全县广大信鸽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开展信鸽竞翔、品评比赛和科研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体育法》,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团结全县信鸽爱好者,积极开展有益的信鸽活动,举办全县信鸽竞翔比赛,参加全州、全省、全国信鸽竞翔、品评比赛,努力为我县争得荣誉,同时要积极组织本会会员司放彩鸽,为我县的社会活动服务;最终为促进我县信鸽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是施秉县文广体局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经施秉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法人社团”,接受施秉县民政局监督管理;是黔东南州信鸽协会、贵州省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并在业务上接受其领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室地点:施秉县体育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开展信鸽活动的目的意义,报导有关信鸽信息。
(二)组织全县信鸽比赛的训飞、竞翔、品评等活动,积极参加全县、全省、全国各项信鸽比赛;积极争取参加国际性的信鸽比赛。
(三)组织和鼓励会员积极参加信鸽公棚赛,争取优异成绩,以提高本会的知名度。
(四)举办信鸽裁判学习班、培训班,不断提高裁判员的素质和水平,协助县休育局的推荐、考核、审批信鸽等级裁判员。
(五)负责组织信鸽理论、科学和经验交流工作,培育信鸽优良品系。
(六)发展会员,保障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施秉县信鸽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信鸽活动拥有控制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入会者须有二名本会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坚持文明养鸽。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信鸽业务,在信鸽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收费50—3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