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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振飞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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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信鸽协会章程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施秉振飞鸽舍  来源:转载   阅读:  分类:鸽闻快讯  发布时间:2010-3-8 0:32: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贵州省信鸽协会是经贵州省体育局批准,贵州省民政厅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贵州省群众体育社会团体,简称“贵州省鸽协”。英文名称为:Guizhou Carrier Pigeon Association,缩写为:GCPA。
第二条 本协会由本省体育工作者和信鸽爱好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是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全省信鸽爱好者、指导和发展我省信鸽运动,努力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培育优良品种,冲出亚洲,走向世界,增进与各省信鸽协会和会员之间的友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体育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贵阳市富水北路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养鸽活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中国信鸽协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全省性各类信鸽竞赛。
(三)拟定有关信鸽管理制度,报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组织裁判员培训和信鸽理论,科研及经验交流工作。
(五)命名、建立省级种鸽棚和赛鸽棚,培育优良品种,命名全省名系。
(六)负责与中国信鸽协会联系,开展与信鸽事业发展有关的活动,积极与各省、区、市鸽协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贵州省鸽协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经过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市、州、地信鸽协会。各省级行业系统信鸽协会,才能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贵州省信鸽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申请承办省内和省际比赛;
(四)有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坚决反对利用信鸽进行非法活动。
(四)应相互保护会员的信鸽,主动交回迷途信鸽,坚持文明养鸽。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贵州省信鸽协会的会员,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委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向本协会交付应交款项;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省体育局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四)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均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省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大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省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以下委员会
竞翔委员会(公棚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科研委员会。
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工作。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长提名,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专项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竞翔委员会(公棚监督管理委员会)
(1)依据中国信鸽协会年度竞赛规程,制定省年度信鸽竞翔规程;
(2)对省内的赛鸽公棚规程进行审批;
(3)负责组织、管理全省信鸽竞翔成绩的汇总及上报;
(4)组织各种活动的信鸽竞翔放飞。
(二)裁判委员会
(1)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信鸽竞赛规则》组织裁判员培训;
(2)组织国家一级裁判员的考核和申报以及参加国家级裁判员考核的推荐工作;

(3)指导和监督单位的裁判培训工作;
(4)根据协会的年度竞赛放飞计划,组织安排裁判员的工作;
(5)对省内赛鸽公棚的清棚、预赛、决赛派裁判组进行裁判工作。
(三)科研委员会
(1)对信鸽的训放、比赛组织、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进行学术性的探讨,从中发现信鸽竞翔活动的规律;
(2)为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组织技术和经验交流;
(3)编写有关信鸽育种、饲养、放飞的文章,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对其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信鸽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一)全省性正式比赛,由本协会直接管理;
(二)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会员协会与省外协会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省鸽协申报备案;
(三)未在本协会注册的协会,不得参加中国信鸽协会和省鸽协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监督。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机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体育局审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贵州省信鸽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贵州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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