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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来源:转载   阅读:  分类:收藏文章  发布时间:2011-11-14 17:45:05  

      印发《四川省信鸽公棚竞赛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信鸽协会
各市、州信鸽协会,驻川铁路信鸽协会:
    《四川省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反复修改,已形成行业管理规章。现正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文另发)。
    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信鸽协会。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发布时间:2010-12-20 17: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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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2-20 17:46:01 

   四川省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信鸽协会
             已阅读4303次
        四川省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信鸽公棚竞赛的规范管理,促进信鸽公棚竞赛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维护竞赛参与者和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棚,系指在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从事受托饲养、训放、举办信鸽比赛活动的经营实体。本暂行规定原则上也适合赛鸽中心、赛鸽俱乐部等从事信鸽竞赛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信鸽公棚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信鸽公棚竞赛,应当严格申报审批条件,规范运作程序,建立责权清晰,利益均衡的运作机制。
     公棚法人是信鸽公棚经营管理和竞赛活动的责任人,对公棚竞赛活动和经营管理承担安全、经济、民事等完全责任。
     公棚法人应当抓好公棚竞赛活动安全组织工作,抓好赛纪,严肃赛风,及时调解赛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并负责处理好比赛的一切善后事宜。
      第四条  信鸽公棚竞赛是市场经营行为,应当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以优取胜,以诚信赢得广大信鸽爱好者支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建立科学、规范、安全的管理机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促进事业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二章  公棚设立的程序与标准
      第五条  建立信鸽公棚,应先向所在市、州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信鸽协会提交建棚申请,内容包括:棚址、规模、土地使用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公棚图纸等,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擅自建立以经营信鸽竞赛为目的的信鸽公棚。
     第六条  建立信鸽公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修建鸽舍的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收鸽容量每平方米不得超过6羽(不含晒棚面积);收鸽羽数不得超过5000羽(指收鸽结束时的羽数,含预备鸽)。
    3、公棚四周直径500米范围内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远离机场半径10公里以上。公棚应设在视线开阔,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的乡村或城郊,不得在禁空区、居民区及其它不宜建公棚的场所建立公棚。相邻公棚之间的空距不得少于7公里。
      第七条  公棚必须拥有以下设备
     1、220V的电源、3千瓦以上的稳压器、UPS不间断电源及与之相匹配的发电机;
     2、性能稳定、软件开发成熟并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使用的电子计时系统;大型电子显示屏,与计算机同步显示的监视器若干个,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复印机、联网设备及GPS定位系统等;
    3、喂食、饮水专用设施及专用赛鸽车;
     4、消毒、防疫和医疗等器械设备;
       5、防盗和监督管理等保障公棚正常运作的其它设备
      第八条  公棚建筑的标准
     1、公棚建筑物应坚固、美观,结构合理、规范。
     2、公棚鸽舍与观赛区隔离带距离不得少于30米。
     3、鸽舍地网至少高于地面1米,舍内只设栖架,晒棚为通棚,长度与鸽舍等长,宽度应在1.5—2米之间,配有隔离棚、观察室、消毒间、医疗室、工作室、计算机房、库房等配套用房。
     第九条  公棚应按信鸽容量配备饲养员、训放员、计算机操作人员、卫生防疫及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育翔师、电脑操作员需报相应信鸽协会备案。

       第三章   竞赛的审批与监管

     第十条  公棚申办信鸽竞赛,必须符合《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鸽协《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信鸽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我省范围内信鸽公棚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信鸽公棚竞赛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审批,不得擅自越级上报或跨区域异地邀请协会监赛或派裁判。
     二、审批公棚申办信鸽竞赛的权限仅限于市、州级(含市、州)以上信鸽协会
     三、申报中鸽协审批的公棚竞赛,除了硬件标准、软件环境和人员配备完全达到《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外,申报时,公棚赛所设奖金全额进入市、州以上鸽协监管帐户。
      四、申报省鸽协审批的公棚竞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棚建立的基本条件、硬件标准、软件环境、人员配备完全达到第二章公棚设立的程序与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二)、饲养、训放、防疫等管理规范,存棚率高,已办比赛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在广大信鸽爱好者中有良好的信誉。
       (三)、申报审批分步进行:
     1、申报时,所设奖金总额的50%进入所在市、州鸽协指定的监管帐户;另外50%需提供资金担保,省鸽协方可批准印发规程和集鸽;
      2、清棚完毕十五日内,将奖金总额余下的50%打入市、州鸽协指定的监管帐户;监赛协会认为具备了比赛条件再上报,由省鸽协正式行文批准比赛。
      (四)、省鸽协批准举办的公棚竞赛,由所在市、州信鸽协会负责监赛,裁判员由省鸽协派遣。监赛费由市、州鸽协收取,并负责裁判人员在履行执裁过程中的相应费用。
      五、申报市、州信鸽协会审批或监赛的公棚竞赛,其申报条件由相应市、州协会制定市场准入标准(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棚应向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缴纳监赛费,其标准为比赛奖金总额的1.5%;缴纳监赛费仅限清棚,预、决赛的监赛费用,每多增加一次比赛,加收0.5%的监赛费。
       监赛信鸽协会委派裁判到公棚执裁发生的交通、食宿、技术服务费用,从监赛费中开支,不得转嫁公棚负担。裁判员也不得在公棚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二条  公棚所在地的县(市、区)信鸽协会协助市、州鸽协监督公棚饲养、训放、防疫、安全等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棚举办比赛所收参赛费,须由监赛信鸽协会与公棚共同建立资金帐户,共同监管。经双方核签后才能提取。
     第十四条  公棚每年只限举办一季比赛。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为申办秋棚赛的申报时间;三月至四月为翌年的春棚赛申报时间。经信鸽协会批准举办比赛的公棚,可对外发布竞赛规程。公棚在对外发布竞赛规程前应报审批的信鸽协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棚申报信鸽竞赛,须向审批信鸽协会提交以下文字资料:
       1、公棚的基本条件和硬件配备;
       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3、资金证明及监管情况;
      4、竞赛规程送审稿等。
       第十六条  公棚竞赛规程应明确以下事项:
      1、比赛主办(承办)单位、监赛(审批)单位;
      2、竞赛项目(空距不得下浮)、时间及司放地点;
      3、收鸽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4、饲养费(最多不超过200元/羽),参赛费标准、收取时间;
     5、录取名次范围及奖励方案,所得税的缴纳;
    6、竞赛办法和出现意外情况的处理预案,特别要说明各种情况下奖金的分配方案;
     7、优胜鸽拍卖范围、收益分配比例、流拍及迟归鸽领取办法。
     第十七条  公棚组织信鸽竞赛的清棚和所有比赛执裁活动,必须由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委派的裁判直接操作并在鸽友代表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出现下列违规情况的公棚,监赛协会不予派裁判,已审批的,收回比赛批文,并在媒体上公布,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公棚承担:
    1、未经批准,盗用协会审批、监赛名义擅自向社会散发竞赛规程和集鸽的;
    2、擅自邀请裁判执裁的,或以鸽友代表代替裁判执裁的;
    3、未向审批监赛协会书面申请要求派裁判的;
    4、虽向审批监赛协会提出申请,但经监赛协会审查认为不具备比赛条件的;
     5、公棚不配合裁判执裁,以各种借口刁难裁判正当执裁,或不服从裁决,致使裁判执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不缴纳相关费用的。
    第十八条  公棚不得宴请裁判或安排裁判到各种消费场所进行消费;不得向裁判发放红包、礼品、有价证券。如发生上述行为,监赛协会有权撤回裁判,停止比赛,其后果概由公棚负责。属裁判的问题,按裁判员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的公棚不得举办信鸽比赛,否则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将已批准比赛的公棚名单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引导广大鸽友参赛。

       第四章  收鸽与清棚

     第二十条  根据《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收鸽是指公棚接收参赛者交托幼鸽的行为,由公棚管理人员或委托代收点负责实施。代收点收鸽时应出具公棚的书面委托书,方可将其托收幼鸽视为公棚行为。
     收鸽采用先交纳饲养费,后付清参赛费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参赛者在交鸽时应如数交纳饲养费,并进行注册登记。公棚应在《信鸽参赛登记卡》上如实登记参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电子邮箱,信鸽的足环号码、羽色、编组、是否接种疫苗等,经审核无误后,收、交鸽双方在《信鸽参赛登记卡》上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备查。
    第二十二条  接收的信鸽必须套戴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的当年足环,鸽龄为25—60天。
     第二十三条  不得接收如下信鸽:
     一、病鸽;
     二、来自疫区的信鸽;
     三、佩戴私人足环的信鸽;
     四、非铁路职工的四川鸽友佩戴09年以后发行的32足环的信鸽;
     五、在大陆境内哺育套戴境外足环的信鸽。
     第二十四条  公棚接收境外信鸽时,鸽主应出示或交验信鸽进关证明文件。拍卖境外信鸽时,须提交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幼鸽入棚前须先经观察室进行一周以上的疫情观察,并接种防病疫苗。经观察确认健康的信鸽才能放入鸽舍。
      第二十六条  公棚应及时公布收鸽清单及累计羽数。收鸽结束后须每隔10—15天在网上公布一次存棚情况,包括鸽主真实姓名、组别、足环号码、电子环号、羽色、鸽主所在地等信息。收鸽截止日30天后至60天内,公棚向监赛信鸽协会提出清棚申请,由监赛协会对公棚收鸽羽数进行逐羽清点,在鸽友代表的监督下,由裁判员直接操作。清棚前全部参赛鸽须赶出棚外放飞(此时公棚内全部净空,无一羽赛鸽),归巢后由裁判逐羽过手扫描清棚。
      第二十七条  公棚须在预、决赛前,向监赛信鸽协会提出比赛申请。未经清棚注册登记的信鸽不得参加比赛,如混入比赛,获得的成绩无效,并追究公棚及有关人员责任。清棚注册登记后才能收取参赛费,此前不得收取。未交纳参赛费的信鸽,一律取消比赛资格,并进行破环等技术处理,不得转让。未交费信鸽视为鸽主自动放弃所有权,处置权归公棚。

        第五章  饲  养

      第二十八条  公棚购进的饲料须保证质量,入库应妥善保管,预防霉烂、鼠耗、混进病毒,确保使用安全。根据不同时期信鸽的营养需要,对所有信鸽应用同等饲料进行喂养,严禁开小灶。
      第二十九条  训放和比赛期间,须对信鸽适时加喂含脂肪和糖类较丰富的饲料,以满足信鸽飞行时的能量需要。
      第三十条  公棚须定期对鸽舍、鸽具消毒,预防疾病。发现伤、病、死亡信鸽应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疾病或疫情扩散。如出现疫情,除立即停止家飞,进行消毒、治疗外,须及时向动物防疫部门和监赛协会报告。

      第六章  家飞与训放
      第三十一条  参赛鸽自入棚日算起,21天内必须完成开家放飞。家飞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严禁长期圈养,不出棚训飞。
       第三十二条  参赛鸽的训放次数和距离按竞赛规程执行,并遵循有计划,由近至远,循序渐进的原则,保留有效记录资料,以备核查。

      第七章  集  鸽
       第三十三条  集鸽必须由审批监赛协会委派的裁判执行(参赛者代表可现场监督)。委派的裁判数量和业务能力应与公棚的工作量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集鸽时裁判须提前一天进驻公棚,熟悉公棚工作环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监督检查饲料、喂养、供水等情况。集鸽开始到结束,裁判员不得离开现场,工作时间长也只能就地用餐和休息。
     第三十五条  严禁公棚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信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加本公棚的比赛(含占用未交费鸽参赛)。
    第三十六条  集鸽结束,锁定集鸽程序前,须再次核查入笼信鸽。若发现被取消或没有参赛资格的信鸽应及时剔除。扫描系统不能剔除的,裁判长有权在集鸽清单上删除,并签字公布。
     第三十七条  密码条和暗记章由监赛协会提供。对信鸽进行的电子扫描、贴密码条、加盖暗章等执裁行为,应由裁判执行。
       第三十八条  集鸽采用逐羽扫描、核对足环号码、打印机按集鸽扫描顺序同步打印,并做好人工或使用便携式计算机辅助记录入笼鸽足环号码,以及粘贴密码条(含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和加盖暗记章等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参赛者代表应做好对信鸽传递与入笼过程的监督,确保信鸽如数进入集装箱式赛鸽笼。
       第四十条  集鸽工作须在电子监视装置监控下一次完成。集鸽结束,须在计算机上锁定、保存所有数据,打印集鸽清单,核对无误后,公棚法定代表人、裁判长、参赛者代表需在集鸽清单上签字,并及时上网公布。集鸽清单一式三份,有关人员各持一份,以备核查。

       第八章  司放与监放
       第四十一条  集鸽完毕,赛鸽车须由2名裁判及参赛者代表若干人监督运输,以确保比赛的安全性、公正性。
        第四十二条  司放前信鸽应充分休息。司放场地要空旷、开阔,周围无高大建筑、障碍物或电线。
      第四十三条  如遇天气骤变,不明群众围观妨碍,或不宜按预定司放地放飞时,裁判长有权变更司放地,但实际空距须符合公棚竞赛规程中的规定,并不得改变赛向。司放全过程应进行不间断的全程录像。
        第四十四条  监放工作须由监赛协会向司放地省级(或市、州级)协会商请落实,监放裁判不得少于2人。司放空距必须等于或大于规程规定距离,不得下浮。监放信息在司放结束后应及时上网公告。
      第九章  归巢与成绩发布
     第四十五条  公棚相关人员在赛前必须调试好比赛设备,以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信鸽归巢前,应配合裁判严格检查电子扫描系统、计算机装置和应急电源等设备,确保各项设备正常运行。否则,影响比赛进程或出现故障,责任由公棚方面承担。
       比赛过程中,必须重视以下事项:
     一、归巢当天,由公棚请辖区公安部门派出警力到场维持秩序,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计算机操作员应在裁判员的严密监督下严谨操作,密切监视电子设备运行情况,如出现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其责任由操作员和公棚承担。
      三、除裁判、计算机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可采用玻璃窗隔离监督),须远离电子扫描计时系统、计算机等关键部位。
         四、在比赛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入鸽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须征得裁判组同意,并有裁判和两名参赛者代表陪同前往。
    第四十六条  电子扫描设备显示的信鸽比赛归巢情况,可以视为临时成绩,只有经裁判将获得名次的信鸽逐羽上手,验证密码和暗记章,进行核对与审查,并与集鸽清单核对无误签字认可后,方可对外公布比赛成绩,并作为颁奖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预赛报到有效期为一天,决赛为两天。
         预赛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时,成绩确定与奖金分配办法如下:
     预赛当天无信鸽归巢,所设的预赛奖金由上笼鸽均分;若比赛至规程约定报到期限结束时,归巢鸽达不到规程录取名额时,获奖鸽除获得相应奖金外,还应均分余下的奖金。
     决赛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时,成绩确定与奖金分配办法如下:
     一、贴有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的:
       (一)司放当天无信鸽归巢,取消本次比赛,奖金由决赛上笼鸽均分;若比赛至规程约定报到期限结束时,归巢鸽达到规程录取名额二分之一以上时,获奖鸽除获得相应名次的奖金外,还应均分余下的奖金;达不到二分之一时,获奖鸽除获得相应名次奖金外,还应参与同上笼鸽均分剩余奖金。
       (二)归巢鸽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完好无损的,承认其成绩;缺失、有揭动痕迹或破损的,取消该鸽成绩。
      二、未贴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的:
       (一)司放当天无鸽归巢,取消本次比赛,奖金(含比赛规程中设置的所有赛项奖金)由上笼信鸽均分。
       (二)司放当天归巢鸽达不到规程录取名额的二分之一时,结束比赛,余下的奖金由上笼信鸽(获奖鸽除外,下同)均分。
        (三)司放当天归巢鸽达到或超过规程录取名额二分之一时,次日继续录取,至规定报到期限仍达不到规程录取名额时,余下的奖金由获奖鸽均分。
      三、电子计时系统如出现故障,影响名次排列时,故障期间归巢的信鸽名次并列,奖金由故障期间归巢鸽均分;归巢羽数达不到录取名次时,按前述规定执行。
      四、对比赛成绩有异议提出申请仲裁的,由比赛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一经裁定,即为终审裁决。
     第四十八条  决赛归巢记录期限为司放后七日或者按《规程》约定。在归巢记录期内公棚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断、关闭电子扫描系统,并做到每天公布信鸽归巢情况,及时通知参赛者在约定时间内领取,公棚不得再收取费用。
       第十章  奖金设置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九条  公棚赛奖金,根据《信鸽竞赛规则》,按以下两种方式设置:
       (一)预设奖金:以实际收取参赛费的多少,按预设奖金方案比例增、减实发奖金。
     (二)固定奖金:无论收鸽多少或盈亏,必须足额发放比赛规程设定的所有奖项奖金。
       第五十条  公棚赛收益分配,暂按《信鸽竞赛规则》约定执行。

         第十一章  有关责任

       第五十一条  收鸽期间,信鸽病亡、游棚的,公棚应及时通知参赛鸽主补交,并将死亡信鸽的足环退还参赛鸽主。
      公棚违反规定超收信鸽,每超收5羽,每次正式比赛的所有单鸽赛项均按最末一档奖金标准依次增加一个奖励名额。
     第五十二条  清棚前信鸽病亡、游棚的信鸽,按《信鸽竞赛规则》与《本次公棚竞赛规程》约定办理,或者退还饲养费或充抵剩余鸽的参赛费。清棚后至训放、比赛期间病、亡、游棚和飞失的信鸽,视为正常损失,公棚不承担赔偿责任。已交参赛费而未能参加比赛的,公棚应退还参赛费。
      第五十三条  公棚所在地发生疫情,经国家检疫部门确认后,因防止疫情蔓延而销毁的信鸽,公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如数退还参赛费。
       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信鸽非正常损失的,其赔偿标准可参考如下:
          一、信鸽被盗由公棚按双倍参赛费标准赔偿。
         二、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信鸽死伤,应根据公棚承担事故责任大小,按以下办法决定赔偿额度:
     1.公棚不承担交通责任事故时,不承担赔偿损失,但应负责向肇事方索赔,并向参赛者如数退还参赛费。
       2.公棚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时,除如数退还参赛费外,还应承担在参赛费基础上,按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计算的信鸽损失赔偿额度。
      3.公棚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时,按双倍参赛费标准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公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撤回裁判,其后果由公棚承担;负有民事责任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鸽开始后修改奖金设置或不按规程确定的标准按时兑现全额奖金的;
        二、未经市、州级(含市、州)以上信鸽协会批准的赛事,盗用信鸽协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更改比赛信息及其成绩,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漏报、谎报信鸽疫情信息的;
         五、不认真执行或擅自修改竞赛规程的;
         六、不主动配合裁判执裁,严重妨碍裁判工作顺利进行及比赛公正性的;
          七、不听劝告,不服从监督,经教育不改的;
          八、服务水平较低,投诉较多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信鸽协会制定的“公棚举办信鸽比赛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对公棚实行信誉等级评比”两项新规定,待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颁发后,再结合我省实际另行制定贯彻措施。
        第五十七条  在本规定发布执行日之前,省信鸽协会印发的有关信鸽公棚竞赛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举办信鸽公棚竞赛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四川省信鸽协会。
          发布时间:2010-12-20 17: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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