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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飞天鸽舍
地 区:贵 州 文章总数:1838篇 推荐篇数: 189篇 留言数量:102条 访问次数: 鸽舍积分: 15924 建立时间:20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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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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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收藏文章
发布时间:2011-11-9 19: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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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竞技体育裁决 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本报记者 王 鑫 (2011年11月5日 星期六人民法院报第3版) 青羊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刘平说,该案争议焦点应是信鸽竞翔活动是否为竞技体育,相关行业协会仲裁委裁决内容能否为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目前,我国体育按规定由社会、学校、竞技三部分组成,虽也明确信鸽竞翔属体育运动,但究竟属社会还是竞技体育范畴,却无定论。 刘平说,社会体育应是以社会全体成员为对象,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以健身娱乐为主要目的、形式多样的体育运动。而竞技体育则是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创造优异竞赛成绩为目的,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体在体力、技能、智力、心理等方面潜能的训练、竞赛和表演活动,具有竞争竞赛结果预先不可确定、具备规则和裁判手段、追求功利目的等主要特征,是在社会体育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不仅是一种身体性活动或文化现象,更是涵盖了相应的组织形式、社会建制、运作方式、职业、运行机制等社会属性。 而信鸽竞翔作为现代信鸽比赛中的一种,分为多关、公棚赛等,是按不同距离以赛鸽归巢时间最快者为优胜的比赛,该赛事设置有名次、奖金奖杯,且已形成了包括竞赛流程、要求、管理规定及细则、裁判员培训、纠纷解决机制等一整套制度体系,各地鸽协每年均要制定竞赛计划,这一竞技运动已达到了高度组织化、制度化、结构化的程度,符合竞技体育的特征。 目前,我国限定司法权对体育行业自治权的干预,原因是由体育行业协会的性质特点决定的,其作为自治、自律组织,具有较高的职业性与技术性,赋予其较大的内部裁决权,主要是充分实现其自治管理职能的客观需要。而司法审查应限于对其行为是否遵守法治原则基本要求的审查,即是否滥用和超越自治权等,而不应涉及其一般自治范围内的具体处置事项,涉及行业技术规则运用的技术性事项,如体育技术标准及其考核、运动员的选拔标准、参赛团队的编组等评判事项,法院应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认定等。 其次是司法审查的依据也不充分,当前我国体育法已明确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虽然行业规范不能作为审判和参照依据,体育行业协会的内部仲裁制度也是现行体制下的产物,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并无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可操作性规定,也没有关于体育行会内部裁决与体育仲裁机构仲裁及诉讼三者间衔接机制的具体规定,可目前有关体育纠纷处理的规定又多数集中在行业规范中,因此法院也不可能完全无视行业规范的存在,现有规定中也尚未将参赛者不服行业协会裁决的纠纷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再者从信鸽协会的职能看,其是信鸽竞翔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但在具体实践中,其又是管理者及主办方两种身份,其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时与裁判员、经营性组织及参赛者间均是不平等的法律关系,此时产生的纠纷也系不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也不应为法院受理范围。 而该案中被告的仲裁裁决内容,就涉及运用竞翔的技术规则,即对信鸽是否系“非正常飞行”进行专业的技术性评判,如何根据赛鸽回棚时的体征判断其是否为“被俘鸽”等非正常飞行情形,系该竞技裁决中特有的专业性问题。因法院普遍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故很难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再退一步讲,即使法院介入仍需再次借助专属行业的技术力量帮助判断。而现实中诉讼也并非解决一切纠纷的唯一途径,将不宜或不能由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分流出去,也利于更为有效地发挥诉讼功能。 因此综合相关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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