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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北戴河法院驳回起诉裁定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来源:原创   阅读:  分类:鸽闻快讯  发布时间:2011-8-18 9:20:57  
    三评北戴河法院驳回起诉裁定
   “15万指定奖旁落”案后续: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文另见中国法院网)
    摘要:本案实质是比赛结束后如何确认、判定公棚赛中指定人身份是否合法有效;所导致的奖金该谁所有系民事权益之争,受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与仲裁无关;公棚无主鸽(弃权鸽)认购、与公棚另一方当事人参与认购、指定鸽赛,双方是合同关系。因此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争议焦点:指定谁先谁后?这需由原、被告举证证明。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显然,一审法院未搞清诉争性质:即双方争议是民事权益争议。而不属体育仲裁性质、不需仲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现简述如下。
    一、本案是民事权益之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依法受理、作出裁决(调解或判决)。
    从本案原被告争执焦点看:是民事权益之争。
    一审裁定证实: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所搞指定鸽赛是客观存在事实。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确认:“河北省信鸽协会也从未就该公棚指定鸽有关事宜有过任何批复,指定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公棚负责”。即指定鸽赛是客观存在事实。
   从法律上看:被告北戴河金岛公棚之“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系被告向不特定人发出邀约。原告交费参加,则原告作出承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照“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不得违约。因此而发生纠纷,是民事权益之争。
      当事人在比赛结束后的就指定人是否有效导致的奖金兑现纠纷,应以谁先认购、指定来判定。这不属仲裁范围。这实质是两个指定人谁有效之争。这先后指定,用证据即可作出判定。鉴于本案原、被告的奖金纠纷是一种民事权益之争。因此,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信鸽运动非竞技体育、是群众体育属于社会体育范畴。竞技体育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信鸽运动属于社会体育范畴,这一民间群众性比赛所发生纠纷是一种民事权益之争,属我国民事法律调整。
    国家体育总局2007年1月4日颁布实施的《体育运动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确定了我国体育运动项目分为试行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和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并分为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根据《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的规定,信鸽属于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而不是竞技体育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我国的体育分为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竞技体育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亦规定,信鸽运动是群众体育属于社会体育范畴。因此,本案涉及的信鸽比赛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
     北戴河金岛公棚举办的“(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是民间群众性比赛。当事人在比赛结束后就指定人谁合法有效的纠纷,以当事人双方举证即可判定。显然也不属仲裁范围。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包括北戴河金岛公棚称的的指定人“北亚”(无论是第三人还是作为证人)之间的纠纷是一种民事权益之争,属我国民事法律调整。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 H 男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有限公司支付(指定鸽)奖金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依法受理。并应查明指定人是原告原告 H 男还是“北亚” 合法有效,据此作出裁判。
   因此,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
     作者说明:笔者用短信、电子邮件包括叫他人电话与天津H男联系,告知:发来一审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其中自然含证据)。以便根据诉、辩双方主张、及在法庭已出示、质证的证据评析。但遗憾的是:天津H男不配合。故在此,主要是从法理上作出分析(原拟用诉状、答辩状文字及证据阐述)。并专此说明。
    作者声明:未经作者同意严禁转载
(《四评北戴河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待上传)
 
    附:H 男先生所发民 事 裁 定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北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 H 男,1957年8月3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自由职业者,现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 X,T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Z 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自由职业者,现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B , H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108国道东。组织机构代码:69346938-8.
     法定代表人W 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L, L 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H, Z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H及委托代理人X,T 原告Z及委托代理人B,H 被告委托代理人L,L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H系天津市信鸽协会会员。被告系经营赛鸽饲养、训放、比赛的民营企业。
     2010年5月18日,原告H以“天津笨鸟H”的名义,将四羽信鸽交付被告(足环编号分别为02-080569、02-080570、02-080573、02-080574)并向被告支付了该四羽信鸽的饲养费1200元。2010年12月3日,原告H以原告Z的名义向被告汇款12000元参加了被告举办的“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所指定的两羽信鸽足环编号为02-080573,02-080574。根据被告赛后公布的比赛成绩,原告因指定上述02-080573信鸽应获得相应奖金151400元。但在该赛成绩中,02-080573信鸽的指定人却无故被更改为了“北亚”,被告亦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奖金。2010年12月6日,原告H就上述事宜向河北省信鸽协会提出了异议。同日,该协会函复称:“金岛公棚2010年竞赛规则……不含指定鸽有关事宜,指定鸽有关内容系公棚自主行为……中鸽协《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及《2010年河北省信鸽公棚赛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试行)》内容中,均不含指定鸽内容……,金岛公棚报送的《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竞赛规则》没有指定鸽内容,河北省信鸽协会也从未就该公棚指定鸽有关事宜有过任何批复,指定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公棚负责”。据此,该协会未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任何处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向原告支付奖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奖金151400元。
    本院认为,信鸽竞赛系社会体育运动,其竞赛活动应当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等相关规则、办法进行,在竞赛过程中发生的异议、纠纷亦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办法处理。被告经河北省信鸽协会审查批准进行“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信鸽竞赛”,并由河北省信鸽协会、秦皇岛市信鸽协会进行监赛,在竞赛过程中,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对竞赛结果、奖金的分配、发放存有异议,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仲裁委员会条例》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因此,原告应当向负责信鸽竞赛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复审后作出最终裁决。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H,Z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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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评论
2楼  中信网友:2011-8-19 7:15:51 IP:60.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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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单位有责,双方责任人也有责任。如果发挥好监督作用,如果及时公布数据,就不会落下把柄。现在鸽子收不上来了,人心也失了。造成的损失,不禁向个案这么点吧。请监管监管,该红灯时就亮起来吧!
1楼  中信网友:2011-8-18 22:56:17 IP:110.244.61.*
回复
写得好,做得对!支持!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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