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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飞天鸽舍
地 区:贵 州 文章总数:1838篇 推荐篇数: 189篇 留言数量:102条 访问次数: 鸽舍积分: 15924 建立时间:20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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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来源:原创
阅读:次
分类:鸽闻快讯
发布时间:2011-8-7 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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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法院驳回起诉不当 “15万指定奖旁落”案后续:驳回起诉不当 (本文另见中国法院网) 根据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可以确定: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对天津H男诉金岛支付奖金案,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二审应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应将“北亚” 追加为第三人开庭审理、作出裁判(调解或判决)。现分述如下。 一:案情: 1、天津H男表述(根据天津H男电子邮件所说表述) 因故我没交参赛费(鸽友揭露公棚训放作假)。公棚违规搞认购,但我的鸽子没有被认购的记录,即使被认购,也是可以参加指定鸽赛。决赛前我电话询问公棚,答复我可以打指定,所以才有了我在指定截止时间前汇款打指定一事。等成绩出来,我指定的鸽子有了一个叫“北亚”的指定人,公棚称其是认购者,指定权限优先与我。我公证了所有证据起诉至法院。一审勉强完成了庭审,结果是裁定驳回,驳回理由是信鸽比赛属于社会体育项目,让我找仲裁。 一审时,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而被告只是拿出了不被我方认可的北亚认购交费收据(无法证明认购时间)及北亚指定鸽的交费收据(也无法证明指定时的时间)。我于事发后立即向河北省鸽会提出异议,函复:“指定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公棚负责”。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确认:“河北省信鸽协会也从未就该公棚指定鸽有关事宜有过任何批复,指定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公棚负责”。据此,该协会未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任何处理。 2、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 2010年5月18日,原告H以“天津笨鸟H”的名义,将四羽信鸽交付被告(足环编号分别为02-080569、02-080570、02-080573、02-080574)并向被告支付了该四羽信鸽的饲养费1200元。2010年12月3日,原告H以原告Z的名义向被告汇款12000元参加了被告举办的“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所指定的两羽信鸽足环编号为02-080573,02-080574。根据被告赛后公布的比赛成绩,原告因指定上述02-080573信鸽应获得相应奖金151400元。但在该赛成绩中,02-080573信鸽的指定人却无故被更改为了“北亚”,被告亦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奖金。2010年12月6日,原告H就上述事宜向河北省信鸽协会提出了异议。同日,该协会函复称:“金岛公棚2010年竞赛规则……不含指定鸽有关事宜,指定鸽有关内容系公棚自主行为……中鸽协《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及《2010年河北省信鸽公棚赛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试行)》内容中,均不含指定鸽内容……,金岛公棚报送的《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竞赛规则》没有指定鸽内容,河北省信鸽协会也从未就该公棚指定鸽有关事宜有过任何批复,指定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公棚负责”。据此,该协会未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任何处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向原告支付奖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奖金151400元。 二、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之争,应依法受理、作出判决;裁定驳回起诉不当。 从本案原被告争执焦点看:是民事权益之争,不需仲裁。 1、公棚所搞指定鸽赛是客观存在事实。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确认:“河北省信鸽协会也从未就该公棚指定鸽有关事宜有过任何批复,指定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公棚负责”。即指定鸽赛是客观存在事实。 2、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关系;裁定驳回原告H,Z的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 公棚制定的竞赛规程,就是以公棚为一方,不特定的参赛者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格式合同。北戴河金岛公棚所制定的指定鸽赛,是北戴河金岛公棚向不特定的参赛者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是格式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参与北戴河金岛公棚所制定的指定鸽赛发生的纠纷,应适用合同法处理、不需仲裁。因此,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原告应当向负责信鸽竞赛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复审后作出最终裁决。”裁定驳回原告H,Z的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北戴河金岛公棚之“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系被告向不特定人发出邀约,原告参加,则原告作出承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因依照比赛规则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不得违约。 3、本案关键、核心是:认购指定谁先谁后? 裁定书称:2010年12月3日,原告H以原告Z的名义向被告汇款12000元参加了被告举办的“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所指定的两羽信鸽足环编号为02-080573,02-080574。根据被告赛后公布的比赛成绩,原告因指定上述02-080573信鸽应获得相应奖金151400元。但在该赛成绩中,02-080573信鸽的指定人却无故被更改为了“北亚”,被告亦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奖金。 这里,问题很明显:是谁先认购交费指定02-080573信鸽?即是说:谁(“北亚”还是天津H男)先认购交费指定02-080573信鸽。其奖金归谁! 天津H男称:被告只是拿出了不被我方认可的“北亚”认购交费收据(无法证明认购时间)及北亚指定鸽的交费收据(也无法证明指定时的时间)。 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如被告拿不出“北亚”先于天津H男认购交费收据、及北亚指定鸽的交费收据(无法证明认购、交费时间),则可视为被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北戴河金岛公棚网上没有公布认购人。这是不妥的。应对此纠纷的产生负主要责任。 三、本案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 此案,其实很简单。查明是天津H男还是“北亚”认购、指定谁先谁后,即可下判。 认购和交指定鸽的交费,在被告处应有先后收费可查。法院应责令北戴河金岛公棚交出认购和交指定鸽的收费财务资料。同时,应通知“北亚” 出庭作证。(是何时何地汇款、还是何时在公棚当面交款!并出示认购、交费依据)当庭质证、以便认定。如果如天津H男所说:“被告只是拿出了不被我方认可的北亚认购交费收据(无法证明认购时间)及北亚指定鸽的交费收据(也无法证明指定时的时间)。”则本案是: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 四、本案应调解或判决结案。 上述说明:本案原告索要奖金案,是合同纠纷;应查明是天津H男还是“北亚”认购、指定交费在先。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作出当事人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的判决(包括调解结案)。 应当在此提到:本案一审时应将“北亚”追加为第三人参加审理。一审未将“北亚” 追加为第三人是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的失误。 故建议:H男在上诉时,应提出将“北亚” 追加为第三人。 本案,与河北省信鸽协会无关。天津H男无需向河北省信鸽协会提什么异议。因原告是按“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天津H男又称:《北戴河金岛公棚决赛指定规则》)实施指定行为。当事人双方是原告夫妻二人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有限公司。 当事人、证人如作假证应负法律责任。 作者声明:未经作者同意严禁转载 附:H 男先生所发民 事 裁 定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北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 H 男,1957年8月3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自由职业者,现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 X,T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Z 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自由职业者,现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B , H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公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108国道东。组织机构代码:69346938-8. 法定代表人W 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L, L 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H, Z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金岛赛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H及委托代理人X,T 原告Z及委托代理人B,H 被告委托代理人L,L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H系天津市信鸽协会会员。被告系经营赛鸽饲养、训放、比赛的民营企业。 2010年5月18日,原告H以“天津笨鸟H”的名义,将四羽信鸽交付被告(足环编号分别为02-080569、02-080570、02-080573、02-080574)并向被告支付了该四羽信鸽的饲养费1200元。2010年12月3日,原告H以原告Z的名义向被告汇款12000元参加了被告举办的“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所指定的两羽信鸽足环编号为02-080573,02-080574。根据被告赛后公布的比赛成绩,原告因指定上述02-080573信鸽应获得相应奖金151400元。但在该赛成绩中,02-080573信鸽的指定人却无故被更改为了“北亚”,被告亦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奖金。2010年12月6日,原告H就上述事宜向河北省信鸽协会提出了异议。同日,该协会函复称:“金岛公棚2010年竞赛规则……不含指定鸽有关事宜,指定鸽有关内容系公棚自主行为……中鸽协《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及《2010年河北省信鸽公棚赛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试行)》内容中,均不含指定鸽内容……,金岛公棚报送的《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竞赛规则》没有指定鸽内容,河北省信鸽协会也从未就该公棚指定鸽有关事宜有过任何批复,指定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公棚负责”。据此,该协会未对原告提出的异议进行任何处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向原告支付奖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戴河金岛公棚挑战赛(指定鸽)”奖金151400元。 本院认为,信鸽竞赛系社会体育运动,其竞赛活动应当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等相关规则、办法进行,在竞赛过程中发生的异议、纠纷亦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办法处理。被告经河北省信鸽协会审查批准进行“北戴河金岛公棚2010信鸽竞赛”,并由河北省信鸽协会、秦皇岛市信鸽协会进行监赛,在竞赛过程中,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对竞赛结果、奖金的分配、发放存有异议,按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仲裁委员会条例》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因此,原告应当向负责信鸽竞赛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复审后作出最终裁决。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H,Z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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