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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标准每日14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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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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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5-4 2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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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标准每日142.33元
2011年05月04日 21:12
来源:新华网
字号:T|T8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新华网北京5月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4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42.33元。
国家统计局昨日公布,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37147元,比上年增加4411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比上年增加16.9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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