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应作不利公棚的解释
——解释权不是霸王条款
我国公棚、信鸽俱乐部竞赛规程(章程)在规程中,往往有这样规定:本“规程解释权”属某公棚、或某鸽会。如《2011年长城鸽业-北京金顶长城国际赛鸽中心规程》规定: “本规程解释权归北京金顶长城国际赛鸽中心”;中国信鸽协会主办、由深圳市翔大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办的《2011年中国国家信鸽公棚赛竞赛规程》规定:“本规程解释权归中国信鸽协会”。
在规程解释权上,一般鸽友以为解释权就是由公棚或某鸽会说了算。有的人甚至将规程解释权称为霸王条款。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应消除这一误解。笔者曾谈到过,对于不良公棚而言,可用“规程解释权”作出不利参赛者的解释,侵害参赛者利益。为此,有鸽友问:这是霸王条款吗?参赛鸽友没办法了吗?当然有办法: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甚至为此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参赛者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公棚、信鸽俱乐部竞赛规程(章程)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公棚、信鸽俱乐部竞赛规程正是格式合同。对规程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公棚、信鸽俱乐部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某些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公棚、信鸽俱乐部的解释。为此发生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将获得法院的支持。为此,让我们看看合同法就知道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公棚、信鸽俱乐部竞赛规程(章程)中的“规程解释权”不是霸王条款。如对竞赛规程(章程)中某些条款发生争议,依法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公棚、信鸽俱乐部)的解释。
因此,对那不良公棚而言用“规程解释权”作出不利参赛者的解释、侵害参赛者利益时,除双方和解外,必要时可依法以对方违反合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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