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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十大亮点解读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来源:转载   阅读:  分类:收藏文章  发布时间:2010-9-16 17:27:54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将怎样改变人们的生活?这部法律有什么样的新规定,有何亮点?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夏俊峰律师将就部分法条进行解读,以帮助更多的人理解运用这部新法。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法律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做了规定。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将怎样改变人们的生活?这部法律有什么样的新规定,有何亮点?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就部分法条进行解读,以帮助更多的人理解运用这部新法。
一、同一侵权多人死亡,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正是该规定,造成了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不同户籍身份的受害人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相比悬殊,从而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实际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区分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身份,以此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实际状况,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多人死亡案件中适用该司法解释,会造成农村的与城镇的赔偿金相差甚远,显得非常不公平。
来自河北农村的农民周某一次乘公共客车外出时发生车祸,失去了年轻的生命,同车因车祸死亡的还有户籍是邯郸市市民的王某,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在依照《2009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审理时,两人且得到了不同的赔偿数额,为何两人的获赔数额有区别呢?原因是两人的户籍性质不同。向这样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仍然存在。
《 侵权责任法》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但是法条中规定的“多人死亡”,“多人”的标准如何?未达标是否就不适用“同命同价”原则?法条在这个规定上没有明确,希望将来的司法解释能解决这个难题。
二、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正在审议中的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仅限于行政法领域,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三、劳务雇工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责任
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因为通常情况雇工的赔偿能力是不够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家庭雇用保姆、家庭装修等劳务形式的雇工,在劳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是否意味着雇工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呢?该法未对此作出规定。本人认为,不加区分地规定一律由接受雇主一方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很多矛盾,也不利于提高提供劳务一方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四、网络侵权,网站担责有前提
在侵权责任法之前,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我国只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但是对于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以及“人肉搜索”等大爆他人隐私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填补了这一空白,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前提条件,即:第一,即由受害人向网站提出;第二,即使受害人没有提出,网站明知有侵权行为发生,也应采取措施,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校园伤害 ,事故责任好区分
校园伤害时有发生,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缺陷产品 ,建立召回和惩罚制度
石家庄“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给人们留下了太多的思考:产品出了问题后,企业应该怎么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后,对有效地防止欺诈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缺陷产品的存在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地遏制缺陷产品流入市场,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他们不敢提而走险。 《侵权责任法》充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建立了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是什么叫“惩罚性赔偿”,该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七:车辆出借,使用人担责;车辆被抢盗,行为人担责
车辆人出借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借车方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外,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被盗或被抢后,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抢劫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八、医疗手术,情况紧急可不经家属签字同意
2007年11月轰动全国的 “拒签事件”,由于患者家属多次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终孕妇及胎儿双亡。事后患者家属坚持认为责任在院方,而卫生部门表示医院已经尽责。至今,这起事件双方当事人仍然各执一词。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规定,解决了目前医疗纠纷的一个困局,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医院不得乱检查
“看病贵”是当前老百姓面临的难题。有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了创收,迫使老百姓进行一些不必要的检查,这样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患者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法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如何认定违法了诊疗规范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十、工程出问题,责任要连带
2009年,楼市相继暴露房屋质量问题,“楼脆脆”、“楼倒倒”、“楼歪歪”等楼房怪现状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与开发商过度关注利益,忽视房屋质量安全有直接关系。新法针对此问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再出现像“楼脆脆”、“楼倒倒”等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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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三大亮点 人肉搜索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10:33  生活新报

  

侵权责任法三大亮点人肉搜索要担责

  1 小病大检查明确说不

  昨天开始,我国首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该法涉及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常见问题,广受社会关注。

  该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为了看个小毛病,全身上上下下检查一遍,为此花去大额检查费用。这样的行为将被法律明确说不。《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此外,同一事故中将“同命同价”。该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此外,该法还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发生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这将从法律上对人们的公共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2 人肉搜索要担责

  人肉搜索、爆料、晒艳照……当人们“游走”在网络世界时,很有可能行走在侵权的边缘。《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到网络信息爆炸的特点,不可能每一条信息都审查,法律有关条款也充分体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名民法学专家梁慧星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不用担责。

  3 缺陷产品及时召回

  去年,丰田在美国共召回16款600多万辆汽车并给予一定补偿时,在中国仅召回1款75000辆并且对中国消费者无任何说法。今年,宜家家居等多家企业在美国召回数量庞大的窗帘制品,在中国却绝口不提“召回”两字。召回补偿“按市场所在国的法律办”,我国消费者想索赔却缺乏过硬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填补这一空缺。“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将普遍产品的召回制度写入法律。在此之前,我国只有汽车、食品等少数产品建立了召回制度。

  本组稿件 新华社

  昆明大妈西安“被艾滋”

  趁《侵权责任法》昨日起实施 她递上立案材料欲告西安医院及疾控中心

  一纸艾滋病的诊断书,让年过古稀的曹大妈万念俱灰。后来经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确诊,之前的诊断完全是误诊。昨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曹大妈准备据此为自己讨回公道,将该案的相关立案材料上交到西山区法院。

  七旬大妈“患艾滋”

  2008年9月,曹大妈身体不适,由于大女儿家在西安,她被接到西安看病。后来,西安市第五医院诊断,曹大妈患有胸膜炎、胸腔积液。当天,曹大妈住院治疗。但在治疗的过程中,曹大妈被诊断为患有艾滋病。“我根本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曹大妈说,她的检验报告上显示,HIV抗体呈阳性。活了70多年,她第一次感觉“艾滋病”这三个字离她这么近,感觉自己快要窒息了。

  2008年10月6日,西安市第五医院将曹大妈的血样送往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眼见为实,曹大妈被眼前的《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吓傻了,结论与西安市第五医院一模一样!医生建议她转到治疗艾滋病的专科医院。

  再检查确定是误诊

  听说在云南省传染病医院有个艾滋病关爱中心,2009年2月,家人将曹大妈送到该院治疗。入院后,院方惊讶地发现,曹大妈的CD4+细胞,在未采取任何艾滋病治疗措施的情况下自行恢复了,这让医生感觉很奇怪。种种疑点引起医生的注意,包括云南引进的第一个防治艾滋病的医学博士汪习成等医生,都开始怀疑曹大妈是否患病。

  后来,医生先后用了5种不同的检测方法为曹大妈复查,结果都是阴性。今年6月10日,曹大妈接到传染病院的通知,通过反复复查,最终否定了她患艾滋病的结论。云南省传染病医院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检测过程中,很多环节都可能影响检测结果。比如,血液有一点点的污染,或者患其他免疫系统疾病和自身抗体的问题。曹大妈的HIV检测结果出现了“假阳性”,自身免疫抗体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

  状告医院误诊侵权

  “曹大妈的名字被西安疾控中心公布在艾滋病专报网上,这给她带来极大的侵害。”作为曹大妈的代理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认为,医院作出误诊结论,应该为曹大妈的精神损失买单。

  张宏雷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昨天,曹大妈将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第五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损失。记者电话联系到西安市第五医院。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接到上级通知,不了解此事,不便接受采访。随后,记者电话联系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该中心病毒检测科马科长介绍,个体差异、其他病原感染等,都可能影响检测结果。

  本报记者 杨雅棋

  “携程‘保单门’”追踪

  携程败诉 自赔两千

  花40元购买的两张“保单”,揭开了中国假保单黑幕的冰山一角。近日,备受关注的“携程保单门”事件有了进展,上海杨浦区法院一审判携程赔偿200元。鉴于携程国旅“自愿补偿”,法院准许携程国旅支付2000元。

  2008年11月,梁玉祥与妻子到三亚度蜜月,通过携程网订了两张机票,另加两份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每份20元,保额80万元。经平安保险总部证实,这两张保单属伪造保单。

  2009年2月20日,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致函梁玉祥,承认监督管理不力,上述保单系他人伪造,向梁玉祥及家人表达歉意。今年2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梁玉祥将携程网旗下四家公司通通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除了携程旅行网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商务)外,梁玉祥要求的其余被告承担责任,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伪造的保单虽系案外人制假售假,但携程商务对梁玉祥应当负担的合同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应负疏于管理之责。携程商务因过失履约瑕疵,虽造成原告的不便,但无严重后果,公司方面也已致歉,故原告要求携程旅行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周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未得到支持。近日,上海杨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携程商务赔偿梁玉祥200元;准许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梁玉祥2000元。该案的受理费2300元,由梁玉祥承担2250元。

  “我还倒贴了50元。”梁玉祥说,到目前为止,他已经支付了一两万的维权费。

  花40元买到的两张假保单到底能索赔多少呢?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律师说,最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如果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生活新报 记者 杨雅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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