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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赛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版)讨论稿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来源:转载   阅读:  分类:收藏文章  发布时间:2015-2-17 19:28:14  

   来自中国信鸽鸽协郑州研讨会消息:在7月24日-27日举行的中国信鸽鸽协研讨会上,一份《中国赛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版)》讨论稿格外引人注目,中国赛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版)更加详细具体规定了公棚的审批组建程序,明确了公棚赛设立与举行、公棚赛资金管理、公棚赛有关责任、处罚与奖励等有关规定。中国赛鸽公棚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版)弥补了以前《中国赛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不足。为中国公棚今后朝着健康、积极向上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附中国赛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版)讨论稿。
      中国赛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版)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赛鸽公棚比赛管理,规范公棚赛发展,信鸽摄影,维护赛鸽公棚赛秩序,保护公棚赛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博客,促进赛鸽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赛鸽活动管理办法》(社体字〔2001〕5号)、《赛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规定,如本规定与上述文件相矛盾,以上述文件为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棚赛,是指由中国信鸽协会专项赛分会会员单位设立、从事举办,由不同参赛者,将所有权属于参赛者的幼鸽(一般是出生50天以内未开家),送到同一个原棚共同饲养、共同训练并在一个原棚进行的竞翔赛活动。
  公棚赛属特殊赛鸽比赛,除信鸽鸽协主办的锦标赛、分站赛、排名赛、公开赛等公棚赛形式的比赛外,由协会以外单位举办的,以收取参赛费募集资金的有奖公棚赛均属商业性体育比赛。
    第三条 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公棚赛实行由中国信鸽鸽协专项赛委员会(下简称专项赛委员会)审批,由专项赛委员会授权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鸽鸽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棚赛管理、监赛,信鸽学堂,比赛主办单位负责公棚赛实施的办赛机制。未经专项赛委员会审批,不得举办赛鸽公棚赛。未经批准举办赛鸽公棚赛不属体育比赛。
    第四条 举行公棚赛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非法举办公棚赛,扰乱赛鸽比赛秩序、侵害信鸽鸽协会员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报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与查处。

              第二章 公棚赛设立与举行

    第六条 公棚赛由中国信鸽协专项赛分会会员单位设立、从事举办,举办公棚赛的单位(下简称公棚单位)应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相应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比赛场所的土地 、房屋、设备使用权。
  二、符合《规则》中规定的举办公棚赛的全部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第七条 公棚单位开设、停止公棚赛,发布公棚赛的比赛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或者申请变更规程审批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专项赛委员会批准。
  专项赛委员会应当根据公棚赛健康发展的需要,按照合理规划和市场需求、严格控制公棚赛风险和严格符合赛鸽比赛规则要求的原则,对举办公棚赛的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发给公棚赛举办证。公棚赛举办证由中国信鸽鸽协统一制作,有效期为一年,公棚赛举办证申请和年审在每年3月1日前进行。
    第八条 公棚单位申请开设、举办公棚赛,应向专项赛委员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附独立法人、经营场所,比赛场地 、设备使用权等资料);
  (二)公棚赛的比赛规程;
  (三)公棚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赛事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风险控制方案;
  (六)公棚赛奖金资金账户文件及监查工具;
  (七)公棚赛开办当地检疫部门的核准材料。
  专项赛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评审、举办地协会听证等方式对开设、举办的公棚赛听取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 经批准开设、举办、停止的公棚赛,公棚单位应当在开设、举办、变更、停止被批准15日内,鸽经交流,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获批准开设、举办公棚赛的公棚单位应向监赛的专项赛委员会或委托监管、监赛单位一次性支付年度监赛劳务费。
     第十一条 因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专项赛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决定变更公棚赛审批事项或者制止公棚赛举行,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公棚单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赛鸽活动管理办法》、《规则》和经审核批准的《规程》规定按步骤进行比赛。
    第十三条 专项赛委员会及委托监管监赛单位负责公棚赛比赛系统的数据管理、比赛监督和奖金发放监督。
  专项赛委员会及委托监管、监赛单位应当建立商业性公棚赛风险管理方案,定期查验公棚赛奖金存留情况,确定公棚赛奖金按《规程》存入和发放,保障商业性公棚赛奖金资金流向安全。
       第十四条 公棚单位在举办公棚赛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赛鸽活动管理办法》、《规则》和经审核批准的《规程》规定按步骤进行比赛;
  (二)不按照《规则》和经审核批准的《规程》规定即时公告公棚赛相关信息;
  (三)比赛中弄虚作假;
  (四)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五)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以赊账或者信用方式代收、代缴费参赛;
  (七)不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规程》规定发放奖金;
  (八)不按照规定进行卫生防疫。

  第三章 公棚赛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公棚赛资金包括公棚赛奖金、公棚赛运作费和奖金税金。公棚赛资金构成比例须明确写入《规程》并由中专项赛委员会经审核批准决定。
    第十六条 公棚赛奖金的具体构成可以是固定额或按参赛费收取比例模式设置。
  采取公棚赛奖金固定额模式构成的公棚赛,公棚单位应在向专项赛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时,将实数奖金25%数额资金存入公棚赛奖金资金账户,并将公棚赛奖金资金账户文件及监查工具交项赛委员会。其余75%数额资金,信鸽供求,必须在经审核批准的比赛规程规定参赛费收缴日期结束后七日内存入公棚赛奖金资金账户。
  采取按参赛费收取比例模式设置模式构成奖金的公棚赛,各地鸽舍,公棚单位应在向专项赛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时,将拟发奖金(不少于1000羽参赛费)25%数额资金存入公棚赛奖金资金账户,各地公棚,并将公棚赛奖金资金账户文件及监查工具交中国信鸽鸽协专项赛委员会。其余应发数额资金,必须在经审核批准的比赛规程规定参赛费收缴日期结束后七日内存入公棚赛奖金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公棚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公棚赛奖金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公棚赛奖金。用于公棚赛奖金的资金存入棚赛奖金资金账户后,除比赛结束用于支付奖金发放和缴纳税金外,期间不得作任何挪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赛委员会或被委托公棚赛监管、监赛单位负责监督公棚赛奖金资金账户和奖金发放情况。
  监督中发现公棚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按时将实数奖金存入公棚赛奖金资金账户、将存入公棚赛奖金资金账户资金挪作他用或未按经审核批准的比赛规程发放奖金等情况时,应立即责成公棚单位立即改正。
  公棚单位未按监管、监赛单位要求即时改正的,公棚赛监管、监赛单位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信鸽鸽协专项赛委员会,在核实情况后专项赛委员会可以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处置紧急情况方式采取制止公棚赛举行,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造成侵害参赛会员的合法权益的,信鸽新闻,应报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与查处。

  第四章 公棚赛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公棚单位不承担参赛赛鸽伤病、丢失的损失,公棚赛期间公棚赛举办单位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公布或协会通知参赛者参赛赛鸽伤病、游棚的情况。死亡赛鸽的足环应退还参赛鸽主。
      第二十条 伤病、丢失参赛赛鸽的饲养费或参赛费退还,公棚单位应按《规则》与《规程》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检疫部门确认公棚单位所在地发生疫情,因防止疫情蔓延而销毁参赛赛鸽,公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如数退还参赛费。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参赛赛鸽非正常损失的,其赔偿标准可参考如下:
  一、参赛赛鸽被盗由公棚按双倍参赛费标准赔偿。
  二、因交通或其他事故造成参赛赛鸽死伤,应根据公棚承担事故责任大小,按以下办法决定赔偿额度:
  1.公棚单位不承担交通或其他责任事故时,不承担赔偿损失,但应负责向肇事方索赔,并向参赛者如数退还参赛费。
  2.公棚单位承担部分交通或其他事故责任时,除如数退还参赛费外,还应承担在参赛费基础上,按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计算的赛鸽损失赔偿额度。
  3.公棚单位承担全部交通或其他事故责任时,按双倍参赛费标准赔偿损失。

  第五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举办公棚赛的,报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专项赛委员会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报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比赛中弄虚作假;
  (二)违反规定更改、删除公棚赛数据信息;
  (三)以赊账或者信用方式代收、代缴费参赛;
  (四)不按规定将公棚赛奖金存入公棚赛奖金资金账户;
  (五)不按规定接受监管、监赛单位对公棚赛奖金资金账监查的;
  (六)不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规程》规定发放奖金;
  (七)截留、挪用公棚赛奖金资金的。
  (八)不按照规定进行卫生防疫,隐瞒、漏报、谎报赛鸽疫情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棚单位办赛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拒绝发给公棚赛举办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赛鸽活动管理办法》、《规则》和经审核批准的《规程》规定按步骤进行比赛;
  (二)不按照《规则》和经审核批准的《规程》规定即时公告公棚赛相关信息;
  (三)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四)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不配合裁判执裁,严重妨碍裁判工作顺利进行及比赛公正性的;
  (六)不听劝告,不服从监督,经教育不改的;
  (七)办赛水平较低,投诉较多的。
  (八)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不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赛委员会每年对公棚单位实行信誉等级评比。信誉等级的评比事项由专项赛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符合信誉等级的公棚,由评比协会颁发相应信誉等级证书,并进行公告。信誉等级证书由中国信鸽鸽协统一制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信鸽鸽协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国信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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