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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鸽网站应好好学习著作权法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来源:转载   阅读:  分类:收藏文章  发布时间:2013-5-2 9:49:34  
  

         作者说明:此文除在本网发表外其他网站专栏中均已上传。有的鸽刊向作者约稿。考虑是否发稿。
   作者发表权受法律保护。对此文有不同意见、欢迎发表文章讨论。欢迎赐教。如有人封杀、删除。将在各专栏中批露真象。
                                    作者甘忠荣 
                              2013年5月2日9时38分

              信鸽网站应好好学习著作权法
             ——兼议非法转载是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以上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我国有实力的信鸽网站为了丰富网站的信息内容和及时报道有的建立了本网站的专栏作家(特约作者)、记者、通讯员队伍,并且给予一定的报酬。其作品版权归该网站和作者所有、未经授权,不得抄袭、篡名、转载公开发表的作品。但是,真正给专栏作家和通讯员投稿报酬的网站没有几个,他们为了生存只能非法转载、盗版。相当一部份信鸽网站虽开了作家专栏、甚至由网站代其复制了该作者的文章,但该作者从未从其后台登录发表文章。更有甚者,相当一部份信鸽网站却不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他人作品。有的网站还有人无自己创作、而转他人之文(或网上信息)转发,并一直上传“特别关注”栏。有的转载时还故意删去作者(暑为佚名、或来自互联网)。显然,擅自转载明显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属于非法转载。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侵犯了网站的权益。这样的网站不花任何代价将人家的劳动成果窃为己有,不仅不道德,其危害不容低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务院修改、2013年1月30日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也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非法转载是侵权行为,应引起有关擅自转载他人作品信鸽网站的重视和注意。
       应当在此提及如下一个不正常现象:据悉,个别网站负责联系专栏作家的人竟提出文章(包括文图作品)“独发”该网为条件,要求专栏作家。否则不给补助(“劳务费”、“车马费”)。笔者以为,这样负责联系专栏作的人未免小见、无气度。首先,凡是每年付一定报酬给专栏作家(鸽友)的网站,从未对专栏作家、特约作者、鸽友提出过这样"独发"该网的要求。其次,这更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 。即以中国信鸽协会会刊《中华信鸽》杂志而论,作者在该刊发表文章后,该刊也不从未要求作者在文章发表后不能在网站发表。显见,“独发” 论不可取。当然,有的网站以首发该网、即几日或一周内首先发该网不发他网(之后可发他网)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笔者奉劝“独发”主张者:如坚持独发,可能逼走专栏作家。因为,专栏作家不卖文、更不卖身。坚持“独发”,恐只留得自己一人“独发”了。
      还应当提到的是,有的网站在首页“特别报道”或“特别关注”栏上传之文,有的不以质上传。有的出于商业炒作、以增加击率。有的,以个人好恶选取。其文一般,无值得特别关注之处,也要上传“特别关注”栏、作“特别报道”。使“特别报道” 、“特别关注”失去意义。当然,这也体现了网站水准!
    笔者以为,有关信鸽网站应好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应以质取文。并用自己的专栏作家(特约作者)、记者、通讯员队伍将网站办好。希信鸽网站规范自己的行为;信鸽网站应自律,使用他人作品应付报酬。有能力的应建立自已的专栏作家(特约作者)、记者、通讯员队伍,给予一定的报酬。展开公平竞争;打击非法转载,以维护和推动中国信鸽网站的健康发展。

一线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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