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鸽协近亿元款项被贪侵了吗?
魏亮先生在《米星谈访录(12):告中鸽协经过》一文及视频(见3月27日《中信网》)中,上传了米星先生于2014年12月16 日向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要求:
依法恢复中国信鸽协会独立帐户、返还由国家行政机关侵占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中国信鸽协会历年来的资产,追究造成错误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同月31日向民政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要求:
履行行政职责、纠正监督近20年来的不作为,要求中鸽协在一定期限内(如十天)建立自己账户,逾期对其公告注销。
魏亮先生同时上传了12月22日体育总局行政复议机构2014体复议字[2014]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5年2月4日民政部的民复不受字[201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这里,姑且不论米星先生的这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及体育总局、民政部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但上述两部门未否定米星先生所提的事实!而米星先生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如下问题是值得深究的:
1、二十年来中国信鸽协会无帐户,其所有应收款均收于国家体育总局。
经查:中国信鸽协会现确无帐户。按《中国信鸽协会关于增订2015年全国统一足环的通知》,其增订款汇入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账户。(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之开户银行是:工商银行北京体育馆路支行 ,账号是:0200008109014444734)
2、米星先生称:在2014年12月仍看到中国信鸽协会的收入被国家体育总局侵占(中国信鸽协会无帐户),近亿元款项被贪侵。
《中国信鸽协会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还规定: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去年中国信鸽协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按米星律师上述说法,中国信鸽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及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未对中国信鸽协会进行“财务审计” 了。
笔者认为,如中国信鸽协会无帐户、近亿元款项被贪侵,有关部门,包括体育总局、民政部应当正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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