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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赛鸽运动“毁于上海” 之说不当!
一、中国赛鸽运动“毁于上海”的提起。
7月24日《中囯信鸽信息网》在《叽里咕噜(鸽) 》栏,发表论坛帖:中国赛鸽运动“始于上海,毁于上海” (作者为上海市信鸽协会副会长戴建民) 。并上传于头版。
全文如下:
中国赛鸽运动“始于上海,毁于上海”
赛鸽运动“始于上海,毁于上海”?
中囯信鸽运动从本世纪二十年代开始于上海,新中国的第一个信鸽协会也成立于1965年的上海,文革后恢复的第一个中国信鸽协会也于1984年在上海成立,信鸽运动被国家体育总局例为100项群众体育项目,上海是中国信鸽运动的发源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国第一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拆除并申诉到高院的鸽棚也始于上海<此案上海市高级法院已经受理>此鸽棚的主人却是一位我国第一批驾驶预警机飞越天安门广场接受习主席检阅退休的大校飞行员,一位曾经保卫祖国蓝天的战士却保护不了自己心爱的和平使者。上海市信鸽协会也是全中国第一个准备用“信鸽公棚”逐步取消市区散户养鸽的协会。
注:此作者为上海市信鸽协会会副会长戴建民
二、中国赛鸽运动“毁于上海” 之说不能成立。
上海仅是中国大都市之一。全国其他省市区均存在信鸽协会,同时,还有公棚、赛鸽俱乐部、寄养棚。信鸽协会、公棚、赛鸽俱乐部是中国赛鸽运动的主体。并一直在开展赛鸽运动,且不比上海差。
因此,中国赛鸽运动“毁于上海” 之说不能成立。
勿容置疑, 由于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和人们业余生活的丰富多彩,养信鸽的空间将越来越小。在我国现代信鸽发源地上海,为创建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过去为迎接世博会的召开,上海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信鸽饲养规范,规定,禁止饲养信鸽的范围包括:内环线内和世博园区内的高层、小高层,多层建筑物的中间楼层;高架、重点路段、旅游景点等第一排建筑物;以及虹桥、浦东两大机场跑道两端2、3公里范围。此外,在不属于禁养范围的建筑物内饲养信鸽的,鸽舍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四川是赛鸽大省,就我国现代信鸽发源地上海和赛鸽大省省会对信鸽饲养的严格限制说明:今后,随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大中城市也将出台严格限制信鸽饲养的规范。可以预见,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大中城市养鸽的空间必将会缩小。这也为公棚、赛鸽俱乐部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条件。
另,据北京友人与上海市鸽协联系告:本案一审是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二审是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因我国是实行两审终审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戴副会长所说“申诉”到上海市高级法院“已经受理” , 应是原告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向上海市高院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04条规定:上海市高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
三、城市如何依法搭建鸽舍?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如果说,城市如何依法搭建鸽舍?笔者认为:这就是行政法规对合法饲养信鸽的界定。 前提是:首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求,无偿利用屋顶以及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并且,公用楼顶也不是不可养鸽。只要不构成侵权,是合法的。
附:“养鸽权”与“安居权”闹上法庭
“养鸽权”与“安居权”闹上法庭
2009年01月21日
乌鲁木齐两户邻居因为其中一家养鸽子的事打起了官司,一家住户讨要安居权,而养鸽户则要捍卫自己的养鸽权。安居权、养鸽权,哪个权利更重要?1月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养鸽并未妨碍安居权,一审法院在两者之间找的权利平衡点被维持。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济开发区的李某和杨某住同一栋楼,两家毗邻而居。因为杨某养鸽子的事,这对邻居闹翻了。
杨某系养鸽协会会员,2008年2月28日,杨某就养鸽事宜与自己所住房屋的销售方新雄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同时在其居住楼顶搭建了一座鸽舍。由于50只鸽子全部属于圈养,故杨某在其鸽舍外围用铁丝网围户。
不满邻居在楼顶养鸽子,李某以杨某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其居住环境为由,将杨某起诉到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要求杨某拆除鸽棚并赔礼道歉,同时要求新雄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前往双方居住地进行了现场勘查:杨某所搭鸽棚距李某卫生间通风柱约40公分,鸽棚距离屋面边缘约2米,李某敞开式阳台未发现散落的鸽毛、无明显鸽粪味。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后认为,被告杨某虽在其居住顶楼空间的公共部分饲养信鸽,但由于其采用的是圈养方式,从实地现场察看,该鸽舍与原告李某敞开式阳台之间相距有一定的距离,鸽舍周围搭建的铁丝护栏,客观上为鸽舍鸽毛外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且经现场勘查,未发现原告李某室内墙壁、屋顶残留水渍,原告李某阳台亦无飘落的鸽毛。
庭审中,原告李某未能提供因被告杨某饲养信鸽为其带来的建筑住宅损害的相关证据,且未提供因被告杨某饲养信鸽,使其居住区空气环境明显恶化的相关证据,故法院未予支持。
乌鲁木齐新市区法院审理认为,楼房屋顶系房屋整体建筑结构的一部分,故整体楼房用户对其均有所有及使用权。原告以被告所建鸽舍占用了自己屋面上方位置为侵权事由,要求被告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新雄房产公司仅系房屋原产权单位,对其已销售的房屋既无所有权,亦无义务对上述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故原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在今年1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新华网
赛鸽运动“始于上海,毁于上海”?
乌鲁木齐:“养鸽权”与“安居权”闹上法庭_CCTV.com_中国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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