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修改的建议
国际鸽界同仁深度诟病、中国鸽界同仁深恶痛绝的捕鸽之网,是我国鸽界头疼的问题。多年来,随着信鸽比赛的增加,网鸽行为也越演越烈,有增无减。网鸽的不法行已经给鸽友们造成了巨大损失。一般参赛鸽,一羽价值几百上千元。在公棚赛中,一般一羽赛鸽参赛费一羽在千元左右;高的参赛费一羽为5,000元甚至万元左右。在养鸽人家中,不少人有价值不菲的信鸽,有的一只可达几万元、几十万元。因网鸽行为造成的损失和经济价值不可估量,严重的侵犯了鸽友们的财产权,破坏了公棚赛和地方赛的正常进行,网鸽的不法行为已经发展到了非打击不可的程度。中国作为国际鸽联的成员单位,网鸽问题不解决,令中国鸽界蒙羞。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信鸽协会副主席谢炳先生所说:“网鸽问题,背景比较深,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并不是赛鸽竞翔国家都遇到过、或者都要经历的问题,缺乏可比性,也缺乏国际惩治先例。但是,此问题又不能坐视不管,被动等待其自然消失,在2015年国际奥林匹克大会在中国举办之前,必须禁绝这个毒瘤的存在,彻底割除之,甚至,在2015年到来之前的这6年中,伴随我们举办的国际一流公棚赛事,就要提前迅速地消灭局部地区猖獗的网鸽丑行,挽回中国赛鸽事业的国际声誉与声望。”对此,谢炳副主席建议:“集中一部分有资深法律背景的鸽友,组成一个专业班子,研究、讨论、起草、最终形成一个专门的法规,参考和吸纳国际鸽界将近200年的成功经验,使得中国鸽界对待网鸽行为以及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一个与法有据、有法可依的局面,便于实施打击制裁。”(王伟克:《多特蒙德再申奥-专访中鸽协特邀副主席谢炳先生》 )
鉴于山海关、绥中一带网鸽现象严重,数量巨大。今春,天津鸽协开展东北线破网行动,据报道:破网行动定于在4月24日上午进行。这天,天津地区约有十余家鸽会俱乐部举办从230公里至500公里的比赛,放飞羽数达2万5千多羽。为了不走漏风声,天津鸽会前去参与行动的人员不多。天津鸽会秘书长宋智海、副主席周传红、副秘书长张维新、网站黄树根四人前往。《赛鸽天地》派出五人的摄制组配合。河北省信鸽协会主席刘兴科先生也参与行动。秦皇岛鸽会白金利主席在大病初愈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组织人员、亲临现场。当地警方抽调多名警力和警车参与行动,总计约有30余人参与了行动。
经过周密安排,破网行动决定从东面的网鸽地点开始,然后向西面延伸。车队分成多组,分批到达指定位置。为了人赃俱获,行动于9点正式开始。顺着海滨公路,首先来到一片没有播种的田地。远远望去,绿色的、白色的大网星棋密布,可能是负责放哨的一辆汽车喇叭长鸣不止,提醒地里的网鸽人员逃跑。网鸽的不法分子一看情况不妙,全部撒腿就跑。由于地里汽车开不进去,网鸽的不法分子又都有摩托车及电动车,转眼间都跑得无影无踪。现场留下大量的鸽网和工具。收缴人员踩着如雪般的松软土地,不顾沙土灌满鞋坑儿,追击网鸽不法分子,收缴网鸽工具。期间,大量赛鸽铺天盖地地经过。由于是顶风飞行,赛鸽飞得非常低,在没有人的地方,也就离地面1米多高飞行,非常利于网鸽。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东北线的网鸽和南线网鸽方法有区别:南线是粘网,靠鸽子撞击躲不开,扑杀赛鸽;东北线是扣网,网的长度约20米以上,高度约3米。扣网平时是放倒地上,由于赛鸽飞得很低,一旦有赛鸽飞来,拉动绳索,迎面把经过的赛鸽一网打进。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无论是赛鸽经过的密度、网鸽工具的先进程度,看得触目惊心,胆战心寒呀。如果今天没有来收缴网鸽,会有多少赛鸽魂断他乡,从此失去飞翔的乐趣。
由于这边破网行动的开始,其它地点的网鸽贼大都闻风而逃,留下大量网鸽用具,集中销毁,其中发现一羽被网的天津09年的信鸽,已被带回。
天津市信鸽协会说,“此次破网行动虽然造成当地网鸽贼一定的损失,但从根本上没有解决问题,面对猖狂的网鸽现象,我们该如何面对?如何解决?”
对于我国鸽界头疼的网鸽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予以有效打击。
网鸽行为就性质来看,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网鸽行为是故意将他人财物(信鸽)布网网住“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对侵占罪界定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笔者以为,网鸽行为就性质来看,属于非法侵占,应定为“侵占罪”。网鸽行为,是采用不正当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为打击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增加一款: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这样,使打击网鸽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提出建议的权利”。为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以便惩治网鸽违法犯罪行为,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见下注)。以保障广大鸽友的切身利益,保障我国赛鸽运动的健康发展。
注:
1、侵占财物数额的参考性意见:可按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即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信鸽因品种、品系、训、赛阶段不同,价值悬殊。有的大奖赛赛鸽,一羽即达数万元。其价值,建议由价格部门会同市及市以上信鸽协会作价评估,或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3、对尚不构成本罪的,可视情按《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亦可提起返还财产、赔偿等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