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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飞天鸽舍
地 区:贵 州 文章总数:1838篇 推荐篇数: 189篇 留言数量:102条 访问次数: 鸽舍积分: 15924 建立时间:20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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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来源:原创
阅读:次
分类:鸽闻快讯
发布时间:2013-11-26 0: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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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明: 因“文章已推荐不允许修改”。 为确保作者修改权等著作权以及评论管理权。故本文禁止推荐。 山西鸽友遭遇强拆 应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1月25日《山西省晋中市瑾轩赛鸽俱乐部》所发《山西鸽友遭遇史上最触目惊心强拆》的报道令人触目惊心。 该报道抄录如下: 今天(11月22号)中午一时许,榆次瑾轩俱乐部种鸽繁殖中心及赛鸽寄养中心遭遇赛鸽史上性质最恶劣,损失羽数最多,经济损失最大的强拆。 事情发生在赛鸽大省山西,位于晋中市榆次区北关的榆次瑾轩俱乐部种鸽繁殖中心及赛鸽寄养中心,迎来了两辆铲车及近三十个不速之客,这群人手持镐棒,砍刀,电棒闯入瑾轩院内,强行将瑾轩俱乐部主办人胡高峰,胡高峰岳父、妻弟及两名来自太原购买种鸽的鸽友用器具挟持,他们明火执仗地将所挟持人员的手机抢走,然后由四人将他们关押在东面鸽棚内,与此同时,早侯在一旁的两辆铲车不由分开向人住的房屋,院墙及鸽棚,在铲车摧枯拉朽的工作声中,胡家人的哀求是无助和苍白的,不到15分钟,院墙倒了,房屋平了,除了东边关押着人的,其余的种鸽棚赛鸽棚全部被毁坏拆平,数千羽血统名贵的鸽子,在倒下的废墟中死伤无数,更多的鸽子则漫天惊飞四下逃窜--这些鸽子过半数都是从公棚拍回的,有直接从欧洲高价引进的,有鸽友寄养在瑾轩的,最令人扼腕痛惜的是香港知名赛鸽家梁锦洪将他要来内地举办鸽展的一百只优质种赛鸽暂时寄养在瑾轩,不想惨遭灭顶之灾,即使没有成为砖石下的冤魂,也生死未卜,前景令人担忧。 强拆者气焰嚣张:“要告就赶紧找地方告,要拆就赶紧拆,要是明天还在这里看见你们,只会比今天更惨!”手持镐棒,挥舞砍刀,电棒的人中为首的说了这样的话后带领人马和他们开来的铲车扬长而去。而在一开始,在他们把胡家三人和太原两鸽友挟持关押后,他们只亮出一张纸在惊恐的五个人面前晃了一下:“我们是市政府派来的。” 据被拆迁当事人事后回忆:“只能看见一个红印章。”这是胡家人第一次见到类似文书的东西,要知道,事先他们并没有接到政府或者任何方面的任何通知。 早在2011年,国务院原则已通过了新拆迁条例,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那今天的事情又是什么呢? 强拆的悲剧要到何时才消失殆尽呢? 这些且不论,做为一个深切的爱鸽人,从十八岁立志把赛鸽当成事业,今年在自己三十四岁时接连取得了郑州侨友公棚预赛冠军,山西园梦圆公棚决赛冠军,而十六年的心血可以说一朝俱毁,胡高峰欲哭无泪。 强大的恐惧,一家人无家可归无房可住,柔弱的妻子,哭泣的孩子,大的十岁,小的才八岁,他们需要正义,需要声援,需要有人为他们做主,有人为他们申冤! 目前,走投无路的胡高峰只能借助网络来求助,真心希望鸽界内外的朋友能伸出正义的援助之手,当然,我们全家不是要金钱,也不是要物质,而只是希望得到广大朋友指点迷津,能让我们借助正当手段讨回公道,寻回正义。胡高峰受援电话:13934180495 瑾轩种鸽繁殖中心及赛鸽寄养中心原有鸽棚18间,总占地350平米左右,其中赛鸽棚四间,种鸽棚十四间,原有全部种赛鸽2300余羽,梁锦洪最新寄养113羽,此次强拆过后,除五间种鸽棚外,其余全部毁损,初步估计死伤加飞失约1600余羽。 上述关于晋中市榆次区的强拆事件令人发指。 信鸽项目是大众体育。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社会体育范畴。因此,饲养信鸽是正当、合法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即使榆次瑾轩俱乐部种鸽繁殖中心及赛鸽寄养中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对违法建筑作拆除处罚时,也应依法定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强拆时, “事先他们并没有接到政府或者任何方面的任何通知。”晋中市违法行政暴徒公然剥夺了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显然,是违法行政! 且“这群人手持镐棒,砍刀,电棒闯入瑾轩院内,强行将瑾轩俱乐部主办人胡高峰,胡高峰岳父、妻弟及两名来自太原购买种鸽的鸽友用器具挟持,他们明火执仗地将所挟持人员的手机抢走,然后由四人将他们关押在东面鸽棚内,”这哪里是文明执法?是丢政府的脸。给晋中市人民政府抹黑!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晋中市违法行政暴徒为何不执行党中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说,“指点迷津”,那就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说,“指点迷津”,那就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相信: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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