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鸽事业进入九十年代或,逐渐走向职业化.九七年中国信鸽协会制定了信鸽竞赛规则,品评规则,九九年又出台了赛鸽公棚竞赛规则,使赛鸽运动更加规范化.但对于各基层鸽会组织,管理等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还没见到.我们基层鸽会了解的只有:中国信鸽协会章程和九七年王宝生秘书长的一个讲话.中国信鸽协会的章程是针对省级鸽会组织的,对省级下属的鸽会及个人会员没有具体的要求.王秘书长的讲话,我们理解为应是中国信鸽协会集体的指导思想,但如果不以类似于九七年竟翔规程的形式下发,其法律作用还有些欠缺.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各级鸽会之间存在矛盾,上,下级鸽会相互顶牛,互不买帐,相互争夺防飞权,处于不正当的竞争状态,得益别人,而鸽会,会员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些矛盾得不到解决,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缺少一部详细的关于各级鸽会组织,管理,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一促使各级鸽会出现问题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建全,标志着其政治,经济生活水平的的高低,一个企业的管理是制度否建全,标志着他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生存能力.信鸽协会这样一个非常活跃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需要一部鸽会组织统一的"宪法".这些年来在中国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在世界上的地位越来越高的同时,各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渐健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特将法(制),该为法(治)一字之差表明了国家依法治过的决心.所以有关各级鸽会的详细的组织,管理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到了非出台不可的时候了.对此我们特做以下几点建议.
一.应明确规定各级基层鸽会组织的领导应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不能超过两届.近些年鸽会收入越来越大,有些鸽会长期由个别人独载,将鸽会作为个人收取钱财的场所,不广大会员的利益,更不顾鸽会的利益,穷了鸽会,富了自己.有些人知识老化,甚至就可以说是文盲,科盲,已完全适应不了今天鸽会管理的需要,这样的人长期占踞领导职位,又容不得有热心,有能力持不同观点的人.使得鸽会不权各方面得不到发展,而且易滋生腐败,难道我们在政府领导下的鸽会,确要采取政府部门都不实行的终身制,且不经民主选举产生鸽会领导?
二.应明确规定各级鸽会的职权范围.王秘书长在一九九七年讲话中提到;各级鸽会应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上一级鸽会不能插手下一级鸽会的组织,竞翔工作.但由于不明确什么是各级鸽会的具体职权范围,鸽会工作容易造成混乱.且有些鸽会领导素质不高,我行我素,对中鸽协的有关指示根本不予理睬,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且各级鸽会分属各行政区或行业部门管辖,中鸽协有时也鞭长莫及,会员及有所属鸽会更是明知个别人欺上压下,确难于讨个说法.
三.规范信鸽交易.信鸽事业既然走向职业化,商业化,就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否则质次,价位的[洋垃圾],伪劣假冒鸽就会滥竽充数.损害会员的利益,使信鸽事业不能健康发展.伴随信鸽市场出现的鸽具,鸽药等交易也存在质次,价格高的问题,也必须实行管理.信鸽交易基本都是逃税,如果加强了管理鸽会或国家将有一部分收入,消费者也放心,于国于民都有利.
四.明确各级鸽会的专业,业余工作人员在为鸽会工作时,应获取劳动报酬.鸽会工作长期延续想来的习惯是凭热情无偿奉献,在有些会员及领导心中认为集鸽,发放足环等劳务工作,不应该付劳务报酬.而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按功分配,鸽会工作人员长期得不到应得的劳务报酬,即影响工作热情,也会导致采取其它方式从鸽会获取补偿.而其它方式往往影响鸽会的形象.
五.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六.明确各级鸽会及个体会员的权利义务.
七.对信鸽俱乐部的管理办法,活动范围也应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信鸽俱乐部与各级鸽会之间的矛盾.
以上建议是我们鸽会工作中体会到的,相信其它从是鸽会工作的鸽友会有更深的体会,在此我们抛砖引玉,为的是把我们共同的鸽会办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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