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信鸽协会简称中鸽协。英文为“CHINESE RACING PIGEON ASSOCIATION”,缩写为:“CRPA”。
第二条 中国信鸽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信鸽组织并参加国际信鸽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信鸽协会是由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信鸽协会章程,在信鸽运动领域有一定影响的,自愿加入中国信鸽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信鸽协会和单位组成的。
第三条 中国信鸽协会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信鸽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发展中国的信鸽运动;培育优良信鸽品种,提高信鸽运动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与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中国信鸽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信鸽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信鸽协会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协调推动全国信鸽运动的发展,具体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信鸽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二)宣传和普及信鸽运动知识,努力发展信鸽运动事业,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提高信鸽运动技术水平。
(三)审定、修改信鸽运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信鸽竞赛计划和规程,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指导各会员单位信鸽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五)负责组织全国性信鸽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的培训工作。
(六)按照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国际信鸽联盟的有关规定,参加国际信鸽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信鸽组织的友谊。
(七)制定信鸽运动裁判员、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并指导地方体育部门做好等级裁判员、教练员的评定工作。
(八)负责开展全国最佳鸽舍及鸽王的评选和命名工作。
(九)负责对种鸽棚、赛鸽棚实施等级评估、评定,并分级进行管理。
(十)负责组织信鸽运动理论、科研和种、育、养、训、赛技术专题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信鸽运动科学化发展。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对信鸽运动比赛场地、器材、电子设备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
(十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树立信鸽运动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三)指导、监督与发展信鸽运动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信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十四)大力宣传信鸽运动,支持和表彰为信鸽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本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中国信鸽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分为区域团体会员和职业团体会员两大类。
(一)区域团体会员是指对其所管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信鸽组织,它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信鸽协会;
2、各行业体协的信鸽组织。
(二)职业团体会员是指在信鸽运动专业训养、竞赛,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相关器材设备,产业开发等方面具有专项技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它热心支持、赞助信鸽事业的单位或组织,它包括:
1、具有一定规模的、有诚信的赛鸽中心(公棚)、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2、具有规范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信鸽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药品、保健品、饲料、用具用品及具有相关资质的国外厂商的国内代理、销售机构;
3、其他热心支持、资助信鸽事业的单位和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信鸽协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区域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鸽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的信鸽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4、具有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职业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信鸽运动专业领域内有诚信、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6、拥有符合规定规模的合法资产;
7、拥有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中国信鸽协会会员证书并印发通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信鸽协会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信鸽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其它相关单位和组织申请入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中国信鸽协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申请举办(或承办)本会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七)有为信鸽运动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八)区域团体会员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本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九)区域团体会员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信鸽运动的权利;
(十)职业团体会员从事信鸽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本会维护和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区域团体会员500-1000元不等,职业团体会员50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令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按时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自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八)积极宣传和开展所辖区和系统内的信鸽活动;
(九)加强与本会其他会员的交流活动,自觉维护本会和各级信鸽协会、信鸽组织的团结和声誉;
(十)区域团体会员要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赛事及活动;
(十一)区域团体会员要积极发展所辖区和系统内会员,在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信鸽运动水平;
(十二)职业团体会员要关心和支持信鸽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信鸽运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信鸽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推选,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有关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委会讨论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届。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成员由主席提名,在副主席、秘书长任职人选中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委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的1/3)。常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为中国信鸽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协会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社会体育工作或与信鸽业务相关的工作,在信鸽运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委会讨论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秘书长连续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和特邀副主席一职。由常委会聘请对中国信鸽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或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检查秘书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协会签署一般性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按国家财政部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监督。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会旗、会徽、会歌和商用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信鸽协会常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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