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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湖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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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湖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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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进口活1、检疫审批 动物的申请?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贾湖飞天  来源:转载   阅读:  分类:收藏文章  发布时间:2012-7-6 20:58:50  
  1、检疫审批



(1)申请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③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上报



广东检验检疫局根据输出国家的动物疫情、我国的有关检疫规定等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监管司,由总局同意后发放“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预报检



进口活动物的临时隔离场在广州局管辖范围内的、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指定在广州局动植物检疫场隔离检疫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境前15天向入境口岸和广州局报告,以便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准备。



3、报检



进口活动物到达隔离场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办理报检手续,报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报检单:进境大中动物报检单应符合入境报检基本要求,准确注明进境日期、入境口岸、运输工具、合同特殊要求等。



(2)报检须提供的单证: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入境动物耳号明细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入境口岸在广州局辖区外的还应提供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进境动物检验检疫

办理机构:通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办理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土桥新桥2号


检验检疫指南:
(一)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种畜禽进境前30天,其他动物进境前15天,向检务部门报检。
(二)现场检验检疫
动物进境后,通州局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到入境口岸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三)隔离检疫
种用大中家畜的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它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如需延长的,须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四)采样
大中动物进入隔离检疫场后一周左右(其它动物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检疫条款或《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T18088-2000的标准,通州局组织相关动物检疫人员采集血液等样品,并按规定填写《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送检单》,将样品送本局技术中心动检实验室。
(五)检疫出证
隔离期满,合格动物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作放行处理。
隔离期满,对不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证书》,需作检疫处理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有效的《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
3、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4、贸易合同、产地证书、发票、装箱单等



相关法规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初审办理程序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初审办理程序

办理机构: 动植处
办理地址: 北京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一楼2号窗口。 
办理电话: 58619875、58648056、58648672
受理时间: 星期一、星期四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提交或不提交总局的决定(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在受理时告知)。

检疫许可指南:
(一)申请
1.网上申请
除特许审批物外,申请单位均采用网上申请形式的,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申办电子钥匙,并在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注册需要的表格下载和具体材料要求请参看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www.bjciq.gov.cn)上面通知通告栏中《关于网上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网上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册以后可以凭电子钥匙在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书面申请
特许审批物均采用书面申请形式,不接受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面第4条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3.《许可证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须如实填写,书面申请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2)申请进境动植物的应填写数量及计量单位,申请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应填写重量及其计量单位;
(3)“产地”填产地国家或地区;
(4)“出境口岸”和“出境日期”适用于申请过境动物时填写;
(5)“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结关手续的地点;
(6)“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申请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则填写输入国家或地区及其入境口岸;
(7)“运输路线与方式”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
(8)“隔离检疫场所”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动物进境后的隔离检疫场所。
(二)审核批准
1.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所填《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各项是否正确,注意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和HS编码必须明确;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7)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8)如果国家质检总局或初审机构需要对拟进口检疫物做进一步了解,可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进行风险分析。
2.签署初审意见
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时,审核合格后,将连同所有随附材料一并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审核不合格后,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并交申请单位。
采取网上形式申请时,审核通过后通过网上递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网上申请初审不合格的,经局域网否决申请。
(三)出证
以网上形式申请的,在网上查看到“已出证”信息后,在规定办理时间和地点到北京局领取证书。
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会直接将许可证寄到相关单位。

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
(1)特许审批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每星期一、星期四下午1:30—4:30在一楼大厅2号窗口领取);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盖章);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报告;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必须在规定时间到检疫局领取,一个审批只填写一份外,其他材料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写给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一份),所有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进境动物及其繁殖材料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进境猪、牛、羊等大中动物,须提交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隔离检疫场或批准使用指定隔离检疫场的证明文件。进境其他动物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须提交北京检验检疫局批准的使用单位登记备案文件。
(3)进境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与加工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还需提交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境动物产品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协议。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4)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及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登记证;饲料成分说明(由出口饲料生产厂提供,并提供翻译件);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5)进境肉类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非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交经北京检验检疫局确认的与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签订的存储协议或加工合同;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6)过境动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7)进境食用水生动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8)进境(过境)的转基因动物、其产品或微生物
除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相关法规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关于取消部分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规定的通知 》相关规定
网上申请: http://www.itownet.cn
其他: 许可证的管理、使用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4)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3.注意事项
(1)《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2)《检疫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申请单位存,第二联由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第三联由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第四联由审批机关存档。
(3)申请单位取得《检疫许可证》后,一要认真核对申请单位名称、动物进境后的隔离场所、进口国家、进境口岸是否正确;二要搞清楚许可证生效日期。一般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生效,以便输出国在此期间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三要仔细查看审批检疫要求,最好将此检疫要求列入合同中,同时把中国官方的审批检疫要求告知输出国货主,以便按此要求检疫和出证。否则,货物到达口岸时,因检疫证书不符合审批要求而遭退货或销毁处理。
(4)报检单位凭有效《检疫许可证》第一联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进境报检手续;
(5)一份《检疫许可证》只能用于一批动物的进口。一批动物是指同一发货人、同一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时间到达的动物。
(6)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7)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进境动物隔离场使用证办理

办理机构:动植处
办理地址: 北京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一楼2号窗口。 
办理电话: 58619875、9046
受理时间: 星期一、星期四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自收到隔离场使用人齐全或补增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

隔离场许可指南:
(一)进境动物隔离场申请单位向动植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动植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在申请材料合格后,动植处组织进出境动物隔离场考核小组成员进行考核。
(四)按照《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考核条件进行实地考核。(要求附件2)
(五)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用于隔离种用大中动物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用于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隔离检疫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批准。
(六)隔离场考核完毕后,考核组织人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和《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证》递交动植处检疫许可证办理人员,进一步办理网上审批。

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五)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六)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七)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八)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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