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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骗鸽舍俱乐部
地 区:广 东 文章总数:350篇 推荐篇数: 3篇 留言数量:7条 访问次数: 鸽舍积分: 675 建立时间:20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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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防骗鸽舍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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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收藏文章
发布时间:2008-11-6 22: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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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一) [ 作者:佚名 转贴自:互联网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组织机构
一、仲裁委员会3-5人。
二、裁判委员会
(一)总裁判长1人。
(二)副总裁判长1-2人。
(三)集鸽裁判长1人;集鸽裁判员若干人。
(四)司放裁判长1人;司放和随车裁判员若干人。
(五)监放裁判长1人;监放裁判员若干人。
(六)报到、记录、查棚裁判长1人;裁判员若干人。(包括计算机操作人员1人)
三、区、县级比赛可视本地区具体情况,参照本条规定设置竞赛机构,人员可以压缩和兼职。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职责
根据需要设仲裁委员会,执行“仲裁委员会条例”。其主要职责是:按规则处理各项抗议申诉,同时对比赛中出现的超正常成绩和提交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事宜做出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三条 裁判委员会职责
一、总裁判长
(一)全面主持裁判工作。
(二)赛前制定裁判工作和学习计划。
(三)负责裁判人员的分工,任命裁判组长。
(四)组织裁判员赛前的学习实习和考核。
(五)与竞赛委员会保持联系,及时解决竞赛有关问题。
(六)宣布裁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强调比赛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解答有关问题。
(七)研究制定比赛有关裁判工作的临时规定及措施,报大会竞赛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八)赛前检查场地、器材及一切裁判用具的准备情况。
(九)检查并奖评各裁判组和裁判员以及其他裁判工作人员的工作。
(十)根据规则解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凡规则未涉及或表述不清的问题,有权做出临时决定。
(十一)遇裁判员判定意见不一致时,可根据规则做最后决定。
(十二)在竞赛中,如遇裁判员有明显失误或违反规则,可视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裁判资格,并有权对已作出的裁定做出更改。
(十三)有权对参赛者提出警告,取消犯规者参赛鸽的比赛资格和录取资格。
(十四)对比赛成绩进行审核,确认并宣布比赛结果。遇到历史最好成绩时,应复核比赛全过程及竞赛中的一切手续。发现超常规成绩时,填写报告,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
(十五)比赛结束后,组织裁判员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送交主办协会。
二、副总裁判长
(一)协助总裁判长完成各项竞赛裁判工作。
(二)受总裁判长的委托处理竞赛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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