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昆明市城市建设的发展,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净空环境日益复杂,飞行安全隐患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净空环境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昆明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9年7月15日至9月15日开展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净空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净空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放飞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导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擅自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孔明灯、滑翔机、动力伞和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九)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擅自对空炮射,燃放烟花、焰火等活动;
(十一)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二、自2009年8月1日起,禁止在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净空区域内的盘龙区金沙社区、白沙河社区、青龙村,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金马街道办事处、官渡街道办事处、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六甲街道办事处、矣六街道办事处,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金河社区、金家社区、星海村所辖区域内饲养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凡在前款规定区域内饲养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养殖户,应当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所饲养的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转移到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净空区域范围外进行养殖,或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处理。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自2009年8月1日起,违反规定饲养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鸟类的,由养殖户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全生产监督、机场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所饲养的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予以没收或者捕杀。对于违反规定饲养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净空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净空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民航安全、妨碍机场保护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发现有违规饲养、放飞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鸟类的,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举报电话:7113491,3165398)。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