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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合鸟鸽舍
地 区:新 疆 文章总数:989篇 推荐篇数: 189篇 留言数量:61条 访问次数: 鸽舍积分: 2062 建立时间:200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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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爱合鸟鸽舍
阅读:次
分类:收藏文章
发布时间:2006-8-17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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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的2001年可以称得上是赛鸽的“拍卖年”了。从年初到岁末一直劲拍不断,但给人的感觉是“从清晨到日暮”。寻找原因和大家感兴趣的话题可能是到该“关照一下”的时候了。
兴起拍卖是九十年代初北京赈灾的事,在人们心目中拍卖从可以买到便宜鸽子和更多的看到好鸽子已转化为“这一拍最贵的是多少?”这一话题了。
在欧洲举办拍卖的多是鸽刊杂志社或鸽子的基层组织。在亚洲举办拍卖的多是鸽刊杂志社或养鸽公司和个人鸽场。在中国大陆举办拍卖的是除鸽刊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其中包括每一座公棚。
作者绝非认为拍卖不好,而是认为应该“更多”所以才特别关照。拍卖不应是鸽子转让的唯一渠道,鸽子的转让也决不应当是专业拍卖公司(行)的业务。因为赛鸽是一项群众运动,它不是人与物、人与货币的单纯关系。
拍卖信鸽是从单一的私人间转让在现代社会向“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向进化的表现。 为了让这一应更扩大的“交易”兴旺而不是“没落”才关照的。
关照一:从历史和国际的看,一定的阶段内鸽子的最高价和买卖中的高价都不是在拍卖中创造的,拍卖中的“高价”只表示竞拍人当时兜里有钱(当然也就是比在场的人钱多了一点),也有很多可能是买主的心态在决定一切。所以在拍卖会上不要看谁花的多,而要看谁花的少。
关照二:现在的拍卖会将与目前的“商品展销会”一样,从掏钱买票到“到场就有礼物”,许多拍卖会的门票现在几十元到百元,哪能揽到多少“人气”,没票连货都看不到,谁还会有“买心”。
关照三:拍卖会的组织者学一下普通拍卖会的组织规则和竞拍方法,这里“保证金”、“竞买人登记”、“展样看物”,都有很多可以学习的地方,如无号牌竞买无效;竞买不成保证金退回;展样在竞卖前几天就开始进行等等。
关照四:拍卖的宗旨之一是为鸽友服务,那么就请多从鸽友的利益考虑,目前的拍卖目录真可以说是世界第一了。但有心人可以算一下,一般的鸽刊杂志,一页彩印广告收费在2000-3000元人民币左右,而一页拍卖目录通常登鸽在2羽左右,同时要考虑鸽刊的发行量比拍卖目录大10倍以上。那么一羽拍卖鸽仅广告和目录的费用已在1000元以上了,这一笔费用主办单位一定是要在拍卖的鸽子身上找回来的,换句话讲,花底价3000元拍回的鸽子其中有1000元是买“纸”了。国外通常是以报纸或黑白(其中大约只有1/5-1/10有黑白图片)小册子方式做目录的。
关照五:拍卖底价,目前除了公棚依名次底价有较大悬殊外,外国鸽的拍卖底价均在3000元左右,如果说国民经济水平高,人民手中钱多得可以随心所欲还算说得过去,但细心人已经可以发现竞价达不到底价的“流拍”日益多了起来,这其中包括我们的主办者还不熟悉无底价拍卖和“荷兰式拍卖”等方法。但更多的原因是主办者的“底价等于全部成本价”的认识。
比利时、荷兰的拍卖会一般的底价是1000比郎,高一点的也就2000比郎(大约合400元人民币),日本的拍卖底价一般是2-3万日元(大约合1700元人民币),台湾省的拍卖底价一般是7000-10000台币(大约合2000元人民币),所以我们国内的底价3000元是太高了。
关照六:拍卖鸽的介绍。我已见到一些鸽刊提出“要为拍卖鸽品质负责”,甚至“公保有精、母保生蛋”,还有要“卖主不能对血统、比赛成绩、育种成绩说了算(数)”。我想我们讨论的是信鸽,再具体一点是信鸽拍卖,严格地讲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管辖的范畴,希望大家学习一下法律,《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现在已有的《(信鸽)拍卖规则》中通常刊登有:……不担保委托人(卖家)提供资料正确与否,拍卖鸽的质量及健康状况或未来育种情况,以现场拍卖为准。无疑就是不承担真伪瑕疵责任,这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照七:还是拍卖鸽介绍,如果说上一个“关照”是对拍卖信鸽主办者的“关怀”的话,那么这个“关怀”就是对参加竞拍的鸽友的。目前的《(信鸽)拍卖规则》中都有一个“特别声明”,对于拍卖鸽主办单位不负责拍卖目录中印刷错误责任,不承担外国原文翻译差错……。”这一节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这都是主办者的过错。(而不是卖主或是原鸽主的错),我们不妨设想一下:拍卖目录登出“将于3000年13月32日拍卖比利时阿连栋克、杨森兄弟鸽舍精选种鸽150羽”,估且不算3000年还有无杨森鸽舍,也不算月日和是否能有150羽,主办者只要称其中有一羽,或是其中有1000年来原舍繁衍出的,哪怕“杨森系”的都不为错了,甚至一句话:“印错了”就没有任何责任了。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8条、35条、42条、43条、61条都有对拍品责任的规定,简单地讲:主办者要了解瑕疵、查阅资料或鉴定,未说明瑕疵的(包括你自己印错的了)要承担责任。对血统书、证明文件、成绩、育种证明主办者无翻译的义务,只要提供原件展示即可了,如果要译就要保证准确无误,否则就承担责任甚至吃“官司”了。
关照八:这一个关照是个建议性的,民间拍卖有些是日用品、低价值的东西的拍卖,实际是社会委托。目前有些采用的是两种:自定起拍价格和拍卖行估价价格(一般估得比自定的低),如果是估价拍卖不成功,则无需缴纳佣金(拍卖费用)而自定价格起拍未成功和成功了都要缴纳一定的佣金。信鸽拍卖也应吸取可行的方式为宜,才有利于信鸽交流和更大众化。
关照九:信鸽拍卖不应成为一个“特例”、“大事”,应更广泛的提倡和走向普通大众,不是去追求均价成千上万,也不是去追求一只创造了“天价”,而应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交流鸽种的场所。北京市2001年12月中旬的一场《第三周日》的拍卖会有拍品649件,成交362件,成交额33万元,均价也不足千元,但已增值了8万5千余元,拍卖图的是卖、买和主办人都喜欢。
关照十:目前按有关规定,拍卖信鸽必须由拍卖公司(行)主持,那么这些拍卖公司就应该按拍卖法的规定去做,目前真正做到的肯定没有;不信提以下几条查对一下:
1、外国信鸽现持有人是谁作委托人的,有进口和纳税证明吗?
2、有几家拍卖公司目前保留有委托合同和确认书、拍卖笔录的。
3、是否违反《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4、拍前七日在报纸或新闻媒介公告,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
5、至于一些拍卖规则中的“需要发票应于拍卖结束后一小时内向主持(不是主办)单位现场索取,过时不侯。”不仅与法相违也真无理。
6、拍卖公司有哪位主持人懂鸽子(甚至是养过几年鸽子的)。
关照十一:拍卖鸽子应刊出委托人的姓名,比如拍卖一羽出生于杨森兄弟鸽舍的鸽子,他的委托人一般(或几乎)就不会是杨森兄弟,讲得通俗一点“A公司拍卖松下生产的电视机一台”松下公司只是生产厂家并不是委托人。如果拍卖人为了某种目的,不讲明或有意错讲(包括自己的疏忽)将涉及商业欺诈和违反法律及侵犯他人名誉、财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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