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与B同住一单元,其中A住底楼103室,B住顶楼403室。B自幼(8岁开始)爱好养鸽,1981年,其在自家楼顶搭建了两个鸽舍,饲养了60多只信鸽。信鸽每天放飞两次,每次约1小时。2004年12月,A被确诊患了隐球菌肺炎。因鸽粪中存在大量隐球菌,故A认为自己患病是B鸽粪污染所致,遂要求B停养信鸽,但遭到了B的拒绝。
2005年1月25日,A向金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鸽子放飞时有许多鸽粪散于房屋院落,鸽毛、鸽粪、污水等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我患隐球菌肺炎是丁正才养鸽所致,因为鸽粪是人类隐球菌病的最主要传染源。经治疗,我的病虽有好转,但不能再次感染,否则会有生命危险。故我要求法院判令B拆除鸽舍、停止养鸽。
B辩称:养信鸽几十年,经常打扫鸽舍并消毒;隐球菌病的感染途径较多,A患病与自己养鸽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中,A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照片8张、22户邻居签名的证明1份、同单元三位证人的证言(均到庭作证)和大量的医学论著;B向法院提交了其自行采集鸽粪送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获取的微生物学检验报告单2份,有关结论为:送检鸽粪无隐球菌。
依据以上证据和诉讼请求,你会做出什么样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