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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县敦厚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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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一)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江西吉安县敦  来源:转载   阅读:  分类:收藏文章  发布时间:2008-3-14 16:28:00  
  《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一)
中鸽协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一、仲裁委员会3-5人。
二、裁判委员会
(一)总裁判长1人。
(二)副总裁判长1-2人。
(三)集鸽裁判长1人;集鸽裁判员若干人。
(四)司放裁判长1人;司放和随车裁判员若干人。
(五)监放裁判长1人;监放裁判员若干人。
(六)报到、记录、查棚裁判长1人;裁判员若干人。(包括计算机作人员1人)
三、区、县级比赛可视本地区具体情况,参照本条规定设置竞赛机构,人员可以压缩和兼职。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职责
根据需要设仲裁委员会,执行“仲裁委员会条例”。其主要职责是:按规则处理各项抗议申诉,同时对比赛中出现的超正常成绩和提交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事宜做出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三条 裁判委员会职责
一、总裁判长
(一)全面主持裁判工作。
(二)赛前制定裁判工作和学习计划。
(三)负责裁判人员的分工,任命裁判组长。
(四)组织裁判员赛前的学习实习和考核。
(五)与竞赛委员会保持联系,及时解决竞赛有关问题。
(六)宣布裁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强调比赛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解答有关问题。
(七)研究制定比赛有关裁判工作的临时规定及措施,报大会竞赛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八)赛前检查场地、器材及一切裁判用具的准备情况。
(九)检查并奖评各裁判组和裁判员以及其他裁判工作人员的工作。
(十)根据规则解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凡规则未涉及或表述不清的问题,有权做出临时决定。
(十一)遇裁判员判定意见不一致时,可根据规则做最后决定。
(十二)在竞赛中,如遇裁判员有明显失误或违反规则,可视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裁判资格,并有权对已作出的裁定做出更改。
(十三)有权对参赛者提出警告,取消犯规者参赛鸽的比赛资格和录取资格。
(十四)对比赛成绩进行审核,确认并宣布比赛结果。遇到历史最好成绩时,应复核比赛全过程及竞赛中的一切手续。发现超常规成绩时,填写报告,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
(十五)比赛结束后,组织裁判员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送交主办协会。
二、副总裁判长
(一)协助总裁判长完成各项竞赛裁判工作。
(二)受总裁判长的委托处理竞赛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分管的业务工作。
  (四)负责裁判组的行政事务工作。
三、集鸽裁判长
(一)负责比赛的集鸽、审核工作。
(二)赛前召开全体集鸽裁判员会议,研究和布置裁判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根据比赛报名情况,合理安排上岗人员的工作,准备好比赛用表格、暗记章、软环、封笼用具等;使用电子扫描鸽钟的,开启电脑,备好电子扫描环。
(四)集鸽期间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遇重大问题,应即时报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处理。
(五)集鸽结束后,安排人员逐笼加铅封(如用纸箱空运,应在纸箱四周加贴不干胶封条),认真清点赛鸽笼数、羽数,逐项填写信鸽竞翔监放单并签字,在总裁判长的监督下将全部赛鸽移交给司放裁判长。
四、司放裁判长
(一)全面负责司放裁判组的工作。
(二)赛前召开全体司放裁判员会议,研究和布置裁判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接受集鸽裁判长移交的参赛鸽,清点核对笼数、羽数,检查鸽笼、集装笼铅封质量,并带足饲料,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四)运输途中密切注意鸽笼及赛鸽情况,临时停留必须设3人以上专人值班,以保证途中信鸽的安全。
(五)到达司放地后,根据预定方案选择司放场地、时间,安排司放前的准备工作。如当天不能司放,要选择安全的存放地,并安排司放人员轮流值班,不得擅自离开。任何情况下值班人数不得少于3人(散笼)。司放地信鸽协会协助提供存放场所,但不参与守卫工作。
(六)司放前,应会同当地监放人员使用 GPS测量司放现场坐标点。司放时,在随车监放裁判员和当地信鸽协会的监督下启封开笼,完成司放信鸽任务。
(七)司放完毕,请随车和当地司放点监放人员在信鸽竞翔监放单上签字并加盖监放协会公章。
(八)负责安排司放后的返程工作,严禁司放人员私自带鸽返回。
(九)如司放裁判员违犯规定,司放长必须及时制止并果断处理。事后书面向总裁判长如实汇报。
五、监放裁判长
(一)对竞翔司放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应协同主办单位选择司放点,确定司放时间。
(三)等待开笼司放时如发生赛鸽逃笼,监放裁判人员可根据当时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1、 立刻记录逃笼时间,同时司放赛鸽,赛鸽逃笼时间为司放开笼时间;
2、 迅速查对逃笼鸽足环号码(集装笼除外);确认逃笼鸽身份,并取消其参赛资格,原定开笼时间不变。
(四)在信鸽竞翔监放单上认真、逐栏填写监放情况,签名、并加盖监放单位公章。
(五)有权将违反规则司放的情况向中国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报告,并如实填写监放单。
六、报到、记录、查棚裁判长
(一)负责归巢赛鸽的报到、记录,协助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检验归巢鸽及有关,计算成绩,统计归巢羽数。
(二)处理报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现超常规成绩,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
(三)负责安排优胜鸽的查棚(限归巢日起72小时内),查棚时必须有两名裁判员在场。
(四)填写、打印比赛成绩册,送总裁判长审核后公布。
七、计算机系统作员
(一)负责竞赛信息录入、成绩计算和电子计时系统的实际作。
(二)计算机作人员必须在裁判员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三)计算机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系统培训。
第二章 赛前准备工作
第四条 测距和建立会员档案
赛前必须用GPS对所有会员的鸽棚和比赛司放点进行测量并建立会员信息档案,测距参数设定要求:
一、采用北京时间,12小时制。
二、确定当地的平均海拔高度。
三、测量单位统一使用度/分/秒制(使用非度/分/秒制的GPS测量,输入计算机时应转换成度/分/秒制)。
四、用 GPS测量会员的鸽棚经纬度和比赛司放点经纬度,输入计算机计算空距,以便计算竞赛成绩。
五、使用信息台报到的比赛,赛前应与当地信息台联系,确定比赛报到的热线号码,设定报到程序,并向会员公布。
第三章 集鸽
第五条 竞翔赛
一、集鸽前半小时,检查所需用品、用具,领取暗记章、竞赛用软环或涂膜密码环、电子扫描环等。
二、集鸽前布置场地,检查鸽笼质量,根据需要喷洒消毒药品,并保证集鸽场所出入口的畅通。(夜间必须安装好照明设施)。
三、根据实际需要分组集鸽,每组裁判员不得少于2人。
四、按竞翔报名单逐羽核对参赛鸽足环,严禁病鸽和其它不符合规则要求的赛鸽入笼。
五、加套比赛软环、粘贴密码环或加盖暗记章。
六、使用密码环的比赛,需在竞翔单上粘贴另一份同号码环。七、集鸽工作中应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条 公棚赛
一、比赛收鸽
(一)认真审核参赛鸽资格(足环年份、代码、足环证等),参赛鸽情况与填写的参赛卡内容及录入的电子数据库资料应完全一致。
(二)严禁病鸽与其它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赛鸽入棚。
二、 决赛集鸽
对获得参加资格的赛鸽逐羽进行电子扫描检录,剔除有伤病鸽。特殊情况处理:
(一)损坏或不能检录的电子环应立即重新更换并记录在案。
(二)电子数据库内资料与赛鸽本身环号不符时,以原始参赛卡为准进行修正。
(三)被检赛鸽未带电子环,应核对原始数据库,确认有参赛资格的赛鸽,补带电子环;原始数据库没有记录的,承办单位应提供参赛卡,没有参赛卡或足环号码与记录不符的赛鸽不能佩带电子环和参赛。
(四)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不能通过检录和参赛的信鸽,应填写“未获准参赛鸽统计表”报裁判长签字后公布。
第四章 运输
第七条 司放和随车裁判员
随车监放和司放的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离开鸽笼,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如实记录在监放单上。
第八条 凡采用汽车运输赛鸽,必须做到:
(一)认真检查车辆状况,检查所带饮水器具、饲料的质量和数量。
(二)依赛鸽数量和运输方式检查确定司放人员的数量。
(三)配备副驾驶员,以保证司机途中休息确保赛鸽安全。
(四)准备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 散装笼在运输途中要按时供水、供食、倒笼,装卸要随时清点,随时检查鸽笼及加封情况。
第十条 公棚、俱乐部比赛,必须由比赛监管协会向司放地信鸽协会商请监放事宜;司放裁判员必须由省级协会选派,司放地省级协会须指派1名裁判员随司放车执行监放任务,否则比赛成绩无效。
第五章 监放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裁判员必须受当地协会指派,才能执行监放工作;监放时,携带协会公章、裁判员章,按规则规定要求进行监放。
第十二条 工作程序
一、核实盖有司放协会公章的信鸽竞翔监放单,否则不予监放。
二、按监放单内容逐项核实随车司放裁判人数和身份,核对赛鸽笼数、羽数。
三、检查赛鸽笼有无损坏、松动,铅封是否完好,核对铅封印模式样。
四、采用散装笼运输时,如在开笼司放前发现异常情况,应重新加盖暗记章,比赛可继续进行。暗记章的刻制和使用按照规则第一部分第二章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五、采用集装笼运输时,如在司放开笼前发生异常情况,监放人员应如实在监放单上填写所发生的情况并加盖公章。由比赛主办单位决定改期或取消比赛。
第六章 报到
第十三条 竞翔赛
一、鸽钟报到
设三个裁判组,按以下顺序进行报到工作:
(一)鸽钟报到确认组(2名裁判员)
1、报到时,填写电脑报到登记表一式两份。
2、锁定鸽钟,按鸽钟顺序依次登记鸽钟走时,并(注明第几次报到),裁判签字。
3、开启鸽钟,转入电脑报到裁判组。
(二)电脑报到裁判组(2个裁判员)
1、查看报到登记表,同时将鸽钟走时输入电脑。
2、将鸽钟、电脑报到登记表转给记录裁判组。
(三)记录裁判组(3个裁判员)
按电脑报到登记表填写足环号码、羽色、眼砂、性别,验证软足环、足环卡、归巢鸽。核实无误后请会员签字、裁判签章,将一份电脑报到登记表存档,另一份交会员。
(四)持鸽和不使用电脑报到、计算成绩的,按前第一、三款程序报到,直接使用规则规定的表四格式记录和填写。
二、使用信息台(168信息台)报到
(一)常规报到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鸽钟、归巢鸽、信鸽竞赛报名单、足环证和信鸽归巢报到顺序表(事先会员按协会要求填写)到指定地点报到。
(二)全信息声讯报到:
1、赛鸽归巢后,由参赛者按照以设定的程序(密码号、会员证号、足环年号和顺序号等)逐项拨打输入有关信息,完成报到程序。
2、协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原始报到信息。
3、将原始报到数据输入计算机排列成绩。
4、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裁判员核对确认参赛者会员证、足环证和赛鸽密码号。
5、报到期间,主办单位视比赛级别,安排裁判员到信息台机房进行监督。安排裁判员及时、不定点、不定额地验棚。
三、电子扫描鸽钟报到(略)

第十四条 公棚赛
一、赛鸽归巢前,监督电子计时系统作员检查计时系统各部件联接情况,计算机应处于正常等待记录状态,录入数据是否清空。
二、赛鸽归巢时,通过显示屏监视赛鸽归巢扫描情况,发生以外情况时,果断采取补救措施。
三、发现计算机不显示入棚赛鸽时,应立即捕获查明该鸽身份,并及时公告结果。
第七章 查棚
第十五条 查棚时间
裁判员应在72小时内与获得优胜的鸽主取得联系,进行查棚。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 查棚规则
严格按照规则第一部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查棚工作程序
一、 核对竞翔报名单、电脑报到登记表和归巢报到顺序表,复合鸽棚坐标点(如误差较大,报裁判长处理)。
二、 核对优胜鸽足环号、性别、眼砂、羽色、暗记和比赛用软环。
三、 将优胜鸽带离鸽棚100米外放出,如赛鸽放出后不归巢,成绩无效。
四、 填写优胜鸽查棚验鸽报告单,并请鸽主签字;未经鸽主签字的验棚单视为无效。
第八章 成绩汇总及上报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比赛成绩进行排名和汇总,整理好比赛规程要求上报的全部材料,经协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查、盖章后上报;国家赛还必须同时上报比赛成绩数据软盘。
第十九条 比赛统一使用中鸽协指定的软件计算比赛成绩和打印上报表格,否则成绩无效。
第五部分 品评赛裁判法
第一条 裁判组织
一、总裁判长1人
二、副总裁判长1-2人
三、报到裁判员4-6人
四、评分裁判员10-20人
五、记录裁判员2-3人
第二条 裁判组职责
一、总裁判长:负责品评赛的组织工作和对规则的解释。其它职责同竞翔比赛总裁判长。
二、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负责参赛鸽的报到、资料审核、场地器材和成绩统计。其它职责同竞翔比赛副总裁判长。
三、报到裁判组:
(一)负责核对参赛鸽资料并验收参赛鸽。
(二)负责对赛鸽进行保密措施的处理和饲养管理。
(三)品评赛结束后,负责退还参赛鸽资料和赛鸽。
四、评分组:
按级别和雌雄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由7名裁判员组成,在组长的领导下,依据品评评分办法独立工作,分别给参赛鸽打分。
五、记录组:
负责品评赛的记录、成绩计算和排列名次。
第三条 品评赛收鸽
一、 按规程审核参赛鸽资料,接收赛鸽,病鸽或违犯规则或规程的赛鸽不予接收。
二、 填写品评赛报到单一式两份,参赛单位、裁判组各执一份。
三、 将所有参赛鸽足环用同样材料标记封住,按参赛级别编号入笼、铅封,定时喂水喂食。
四、 不允许裁判员泄漏参赛鸽笼号及参赛会员的姓名,品评结束前拒绝参观。

第四条 品评赛评分
一、按品评细则要求逐羽给参赛鸽打分。裁判员不得互相交流和讨论,不允许探听和查阅其它评分组情况。
二、评分结束后,裁判员在评分表上签名后交组长。组长将若干裁判员的评分结果填入品评赛成绩记录表,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他几位评分之和的平均数(取小数点后两位),为该参赛鸽的最后得分。经复核确认后,签字送记录裁判组。

第五条 成绩排定
一、将每羽参赛鸽的最后成绩填入品评赛成绩表,由记录裁判长审核签名。
二、在记录裁判长监督下,按品评结果逐羽核对赛鸽,公布足环号码、填写品评赛成绩总表,交总裁判长签字公布。
附录: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织委员会同有关方面处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比赛组委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信鸽协会和裁判委员会等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人选由竞赛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判决,参赛者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参赛者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员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做决定应报竞赛组委会备案。
第六条 参赛者和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可建议有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分。对需要给予停止参加全国比赛半年以上处分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报上一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七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突出良好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或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有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降低或撤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它场次的比赛或发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消。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在执裁岗位上要服装整洁、仪表大方、语言文明、用词准确、判罚正确。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赛前及执行裁判工作中严禁饮酒。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要努力钻研裁判业务,熟悉规则、规程和裁判法,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失误,以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如裁判员出现失误,要实事求是、冷静对待,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参照《信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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