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治民先生在《中国体育报》上发表文章,《体总局社体中心与信鸽协会探讨实践问题》(以下简称探讨实践问题),此文在信鸽网站上广为转载,并引来不少鸽界同仁关注和争议。本人读此文后,认为其中有多处谬误。在批驳之前特提醒如下注意:文章作者注明职务为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副主任,但却隐去一点——他还是中国信鸽协会的副主席。如果仅从题目上看他是仅代表体育总局社体中心来与(中国信鸽协会)探讨了。
在文章第一部分中作者写道:“一、群众体育协会与相关事业单位的联系。群众体育协会是公益性社会团体、非盈利组织、由民政部门监管。由于中国群众体育协会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实际工作中,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往往委托一个事业单位行使指导协会的作用。这样就使得群众体育协会社团法人与被指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建立了联系,并在协会《章程》中明确。例如,中国信鸽协会《章程》列明,社体中心是其办事机构。两个法人在同一组织中作用,如果不界定好相互的责权利关系和市场主体功能,就很容易发生责任不清的问题,影响群众体育的正常发展。”
实际上公冶民先生完全可以讲明“中国信鸽协会与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的关系”,而不用含混的讲“群体体育协会与相关事业单位的联系。”
“实际工作中,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往往委托一个事业单位行使指导协会的作用。”这不是实践中往往的作法,而是在十多年前一个不明机构社体中心自行制订的官僚规定<<中国信鸽运动管理办法>>中的一条。
公冶民先生文章中讲不明谁是谁,因为不可能那个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社体中心,否则谁又是那个无人知晓的“事业单位”呢?这个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也不能是国家体育总局了。如果是,那么社体中心与体育总局是“委托关系”?那样也真是一派胡说,明目张胆地违反“管理办法”了。
“例如,中国信鸽协会《章程》列明,社体中心是其办事机构。”第一,我反复查找也没看到此规定;第二,中国信鸽协会是群众团体,社体中心可能是事业单位,他的意思是说以他副主任的身份给杨树刚先生(协会法人)“办事”,以国家体育总局的建制为一个民间团体“打工”。他在哪儿领工资都不知道了!
“两个法人在同一组织中作用”更讲不通了,哪一个“同一组织”,公治民先生一定只能讲是“中国信鸽协会”了,这就是公开讲“领导”,不讲指导了。
实际上这不是探讨,而是现实,主任——主席,副主任——副主席。
在文章第二部分中作者写道:“二、应明确协会与有关事业单位的市场主体责任。民政部门规定了社会团体的定位和运作方式,协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办事,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闭会期间由执委会行使权力。协会民主决策、举手表决,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协会受民政部门监管,定期将行政、活动、经济收支向民政部门汇报等等。自愿、民主和法治是协会的组织宗旨。
但是,现阶段群众体育发展水平不高,很难实施真正意义的协会制度。本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的原则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又好又快发展群众体育的原则,由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事业单位代行协会有关职能的方式是阶段性体育发展的必然选择。关键问题是必须界定清楚被委托事业单位的职责,避免形成权力、利益由事业单位控制,有关责任由协会承担的无责任现象发生。还要避免民政部门认为体育协会由体育行政部门监管,体育行政部门认为体育协会由民政部门监管,形成两不管、权力监管缺失的现象,严重影响体育事业和协会建设发展。”
无疑协会受民政部门监管,但是中国信鸽协会十多年了,可能把经济收支向民政部门汇报吗?中国信鸽协会都不能称之为“法人”组织了,它不仅没有一分钱,它连自己的独立账户都没有了。公冶民先生应该十分清楚这一点。
“现阶段群众体育发展水平不高,很难实施真正意义的协会制度”。由社体中心代行协会职责是必然选择,这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吗!上一部分讲社体中心是给协会办事的,这一部分讲必然要由社体中心代行职权。现在从“指导”变“领导”还不行,真要连“牌坊”都不要了。这可能就是公冶民先生只写他是副主任的真正原因了。
为了自己的目的,真敢讲群体水平不高,真敢讲不能有协会制度,真把民政部门看成是“孙子”。
在文章第三部分中作者写道:“三、按照《合同法》精神,应明确群众体育协会的经济合同由相关事业单位签订和执行,该主体作为市场主体享受带来的经济社会利益,并承担相关市场法律责任。
协会和事业单位、政府行政部门在公共管理、事业发展、市场建设方面的权利、义务的界定比较复杂,但也不是不可以界定,必须提上体育行政改革的日程,加以研究和完善。现阶段可以先明确:相关事业单位承担相关体育协会的市场主体责任,以协会办事机构的名义负责签署和执行经济合同,享受经济社会效益,并承担市场法律责任。在市场行为中,要避免相关体育事业单位的行政权力干扰,在经济合同中强调优先追究相关事业单位的市场主体责任,同时不要忘记追究其社团行政权力和事业发展的责任。要市场责任和公共效益“双追究、双监管”。这一规定,应当作为纪律加以执行。
最近发生在中国信鸽协会(称中鸽协)的案例值得借鉴:
飙友信鸽公棚赛。中鸽协与飙友公司签约办赛,是市场行为。发生纠纷,中鸽协向社会发表声明,保护自己权益,是市场行为,不是行政手段。飙友也发表声明,这是两个市场主体的权益之争,都是正常的。但是,不要为经济利益之争而忘记公共利益、群众利益、社会利益、长远利益,这是中鸽协必须承担的公共事业责任。”
看来文章作者不仅信口开河了,连协会的合同要由社体中心签订和执行都认为在《合同法》中有出处了,有精神了。中国的各级协会只要注册了,都是独立社团法人,都不是“后娘养的”。
把强奸完协会后再杀掉说成是必须提上体育行政改革的日程。
但是我还是很欣赏公治民先生的“臆想”,未来协会与其它组织签约(包括公棚)都由社体中心来完成,出了事也好找他公治民,因为要优先追究他的“主体责任”,我先不说这个“事业单位”是那来的钱,还是要先刮以后代偿。这个提法无疑就是公治民先生看到现在不仅在北京出现的大乱(包括公棚)后幸灾乐祸的给现今负责人(应该包括总局局长)添堵找事的作法!
我也查找不出来公治发先生讲的“社团行政权利”出自那一部法条。还要作纪律加以执行。
公冶原先生在文章的最后讲到了案例并认为可以借鉴。
首先发生纠纷不是正常的,也不是仅单一的市场行为,而且任何人都看的到有行政手段(发文文号和领导不在不能比赛等),公冶民先生能代表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嘛?你了解其中很多的事情吗?我相信现在中国信鸽协会与飙友信鸽养殖中心都在反省,都不想上公冶民先生的当双方打起来!
也请公冶民先生在讲到中国信鸽协会时,不要连用公共利益、群众利益、社会利益、长远利益,那不是什么“责任利益”,而是“对协会会员服务,对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