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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安鸽舍
所在地区:广 东 文章总数:25篇 推荐篇数: 2篇 留言数量:8条 访问次数: 鸽舍积分: 235  建立时间:200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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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安鸽舍
来源:转载
阅读:次
分类:收藏文章
发布时间:2010-11-13 0: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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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报到
第十三条 竞翔赛
一、鸽钟报到
设三个裁判组,按以下顺序进行报到工作:
(一)鸽钟报到确认组(2名裁判员)
1、报到时,填写电脑报到登记表一式两份。
2、锁定鸽钟,按鸽钟顺序依次登记鸽钟走时,并(注明第几次报到),裁判签字。
3、开启鸽钟,转入电脑报到裁判组。
(二)电脑报到裁判组(2个裁判员)
1、查看报到登记表,同时将鸽钟走时输入电脑。
2、将鸽钟、电脑报到登记表转给记录裁判组。
(三)记录裁判组(3个裁判员)
按电脑报到登记表填写足环号码、羽色、眼砂、性别,验证软足环、足环卡、归巢鸽。核实无误后请会员签字、裁判签章,将一份电脑报到登记表存档,另一份交会员。
(四)持鸽和不使用电脑报到、计算成绩的,按前第一、三款程序报到,直接使用规则规定的表四格式记录和填写。
二、使用信息台(168信息台)报到
(一)常规报到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鸽钟、归巢鸽、信鸽竞赛报名单、足环证和信鸽归巢报到顺序表(事先会员按协会要求填写)到指定地点报到。
(二)全信息声讯报到:
1、赛鸽归巢后,由参赛者按照以设定的程序(密码号、会员证号、足环年号和顺序号等)逐项拨打输入有关信息,完成报到程序。
2、协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原始报到信息。
3、将原始报到数据输入计算机排列成绩。
4、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裁判员核对确认参赛者会员证、足环证和赛鸽密码号。
5、报到期间,主办单位视比赛级别,安排裁判员到信息台机房进行监督。安排裁判员及时、不定点、不定额地验棚。
三、电子扫描鸽钟报到(略)
第十四条 公棚赛
一、赛鸽归巢前,监督电子计时系统操作员检查计时系统各部件联接情况,计算机应处于正常等待记录状态,录入数据是否清空。
二、赛鸽归巢时,通过显示屏监视赛鸽归巢扫描情况,发生以外情况时,果断采取补救措施。
三、发现计算机不显示入棚赛鸽时,应立即捕获查明该鸽身份,并及时公告结果。
第七章 查棚
第十五条 查棚时间
裁判员应在72小时内与获得优胜的鸽主取得联系,进行查棚。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 查棚规则
严格按照规则第一部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查棚工作程序
一、 核对竞翔报名单、电脑报到登记表和归巢报到顺序表,复合鸽棚坐标点(如误差较大,报裁判长处理)。
二、 核对优胜鸽足环号、性别、眼砂、羽色、暗记和比赛用软环。
三、 将优胜鸽带离鸽棚100米外放出,如赛鸽放出后不归巢,成绩无效。
四、 填写优胜鸽查棚验鸽报告单,并请鸽主签字;未经鸽主签字的验棚单视为无效。
第八章 成绩汇总及上报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比赛成绩进行排名和汇总,整理好比赛规程要求上报的全部材料,经协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查、盖章后上报;国家赛还必须同时上报比赛成绩数据软盘。
第十九条 比赛统一使用中鸽协指定的软件计算比赛成绩和打印上报表格,否则成绩无效。
第五部分 品评赛裁判法
第一条 裁判组织
一、总裁判长1人
二、副总裁判长1-2人
三、报到裁判员4-6人
四、评分裁判员10-20人
五、记录裁判员2-3人
第二条 裁判组职责
一、总裁判长:负责品评赛的组织工作和对规则的解释。其它职责同竞翔比赛总裁判长。
二、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负责参赛鸽的报到、资料审核、场地器材和成绩统计。其它职责同竞翔比赛副总裁判长。
三、报到裁判组:
(一)负责核对参赛鸽资料并验收参赛鸽。
(二)负责对赛鸽进行保密措施的处理和饲养管理。
(三)品评赛结束后,负责退还参赛鸽资料和赛鸽。
四、评分组:
按级别和雌雄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由7名裁判员组成,在组长的领导下,依据品评评分办法独立工作,分别给参赛鸽打分。
五、记录组:
负责品评赛的记录、成绩计算和排列名次。
第三条 品评赛收鸽
一、 按规程审核参赛鸽资料,接收赛鸽,病鸽或违犯规则或规程的赛鸽不予接收。
二、 填写品评赛报到单一式两份,参赛单位、裁判组各执一份。
三、 将所有参赛鸽足环用同样材料标记封住,按参赛级别编号入笼、铅封,定时喂水喂食。
四、 不允许裁判员泄漏参赛鸽笼号及参赛会员的姓名,品评结束前拒绝参观。
第四条 品评赛评分
一、按品评细则要求逐羽给参赛鸽打分。裁判员不得互相交流和讨论,不允许探听和查阅其它评分组情况。
二、评分结束后,裁判员在评分表上签名后交组长。组长将若干裁判员的评分结果填入品评赛成绩记录表,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他几位评分之和的平均数(取小数点后两位),为该参赛鸽的最后得分。经复核确认后,签字送记录裁判组。
第五条 成绩排定
一、将每羽参赛鸽的最后成绩填入品评赛成绩表,由记录裁判长审核签名。
二、在记录裁判长监督下,按品评结果逐羽核对赛鸽,公布足环号码、填写品评赛成绩总表,交总裁判长签字公布。
附录: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信鸽竞赛的仲裁机构,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织委员会同有关方面处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比赛组委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信鸽协会和裁判委员会等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人选由竞赛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判决,参赛者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参赛者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员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做决定应报竞赛组委会备案。
第六条 参赛者和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可建议有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分。对需要给予停止参加全国比赛半年以上处分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报上一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七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突出良好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或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有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降低或撤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它场次的比赛或发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消。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在执裁岗位上要服装整洁、仪表大方、语言文明、用词准确、判罚正确。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赛前及执行裁判工作中严禁饮酒。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要努力钻研裁判业务,熟悉规则、规程和裁判法,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失误,以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如裁判员出现失误,要实事求是、冷静对待,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参照《信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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