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的代理[1]。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Apparent authority 表见代理。又称ostensible authority,表见代理这一概念最传统的讨论见于英国上诉法院法官Diplock的Freeman and Lockyer诉Buchhurst Park Properties Ltd 案[1964] 2 Q.B. 480。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另解: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4、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一般需要表见事由,表见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
表见代理的类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结合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表见代理类型存在三种。即授权型表见代理、越权型表见代理、及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笔者将在下文中对这三种类型在现实生活中的表见形式分而述之。
授权型表见代理
授权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但却实际上未授予,或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相对人(即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现实生活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本人以明示形式(即书面、口头)直接或间接地向相对人(即第三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这种情况下,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即第三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可以撤回,但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 2、将具有代理权证明的文书、印章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含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如上文之案例,这些文书印章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含法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以默示或即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表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行为追认是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则行为的的行为就是无权代理,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本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越权型表见代理
越权型表见代理可以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其有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后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时,应构成表见代理,有本人承担其后果。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思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指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其主要有两种情况。 1、代理期间的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本人应当在公示给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作出明确记载,即使其与代理人对代理权人消灭事由有过约定,只要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 2、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这种撤回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撤回的通知送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代理人仍代理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