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文明养鸽倡议书》中把鸽舍界定为“体育设施”不当,摘录原文如下:
“鸽舍”是鸽子的家(窝)!哪条法律、行规将“鸽舍”界定为“体育设施”?
显然,上海市信鸽协会将鸽舍定性为体育设施是不当的。按其逻辑推理,每个会员
均各有体育设施了。
上海市信鸽协会人为拔高鸽舍、鸽棚定位无助于保护鸽舍、鸽棚的目的。因为鸽
舍、鸽棚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比如,屋顶搭建鸽舍、鸽棚就存在合法、违法之不同类
型。
归纳《不当》文理由:
1、 鸽舍是鸽子的家(窝),不符合“体育设施”的定义。
2、 现行没有法规界定鸽舍属于“体育设施”。
3、 鸽舍如若界定为“体育设施”,会员“人人皆有”则不符合逻辑推理。
4、 上海市信鸽协会将鸽舍界定为“体育设施”是人为“拔高”。
5、 搭建鸽舍有合法、违法之分,(甘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鸽舍无合法手
续,也说明将其定性“体育设施”为“不当”。
对此,本人持不同意见:
一、鸽舍属于“体育设施”有理、有法、有据
1、 鸽舍是信鸽活动必备的基本条件和“标配”
任何体育运动都必须有活动空间,即活动场所,信鸽活动也不例外。
根据信鸽活动特点,鸽舍包含了三项主要功能:
(1)生存空间——生活、饲养、培育选手的繁殖地。
(2)训练场所——操训、调理选手的处所。
(3)比赛场所——安装扫描系统并是终点冲线地。
据此可知,如同足球运动没有了球场、球门、足球,不叫足球比赛。而没有了鸽
舍,之如公棚没有“棚”这个特定的“体育设施”,信鸽活动也就不复存在。
退一步言,即便仅有第(3)一项,已从“事实上”证明鸽舍符合“体育设施”的基
本特征。因此,鸽主“人人皆有体育设施”作为信鸽体育活动特点,存在内在、直接、
必然的逻辑关系,而不是“不符合逻辑推理”。
2、 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下略)
参考以上精神,鸽舍作为“体育设施”,如同比赛用的足球与足球场、象棋和棋室
等专用器材和场所等,构成“众所周知的事实”,它的基本性和必要性表明不需要
用“你爹是你爹”的方式去证明。
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
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信鸽协会和会员要自觉做好信鸽训养卫生和检疫工作,经常清扫鸽舍、
定期作防疫清洗和消毒、定时训放赛鸽、定期接种疫苗。
第三十八条 搭建鸽舍、鸽棚要按照市政规划和信鸽协会的规定。
引用上述条文旨在表达两重意思:
一是规定了中国信鸽协会以及地方各级的体育行政部门为“组织、实施、管理部
门”,即信鸽活动的专业和专管机构,他们有行使专业范围内包括立规和释义在内的相
关权力。
二是规定了鸽主应该做好鸽舍管理的具体内容,反证了鸽舍是信鸽活动的基本“场
所”和“设施”。
法规三:《中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由工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公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九条 设立公棚前……内容包括:棚址……
第六条 设立公棚必须拥有以下设备:
七、保证公棚正常运作的其它设备。
以上条文虽然没有“棚址即是体育设施(场所)”的词语,同样清楚表明信鸽活动
中鸽舍、鸽棚是基本的、必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3、“体育设施”的定义,由法律规定和相关的专业部门界定
“体育设施”的认定,大体两种途径:一是有法权的专业和专管机构。在体育界,
由体育机构确认;在信鸽活动,应由活动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的信鸽协会界定。二
是已经法院判决认定的。假若并无第二种情况,即无判例可依,一旦发生诉讼,司法实
践中,则以专业与专管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可见,信鸽协会作为专业和专管机构对活动的相关解释,反而是其合法行使职权而
进行的确立行规及补充说明。
4、并无法律、行规规定鸽舍不属于“体育设施”
在质疑鸽舍属于“体育设施”没有法律规定之时,也反问:有哪条法律、行规界定
鸽舍不属于体育设施?又有哪条法律、行规规定不可以“人人皆有体育设施”?
据此,上海市信鸽协会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和相关法规,对鸽舍定性进行明确
释义以及依法维权申辩,都是实事求是、以视正听的合法职能的行使,既不是“拔
高”,更谈不上“妄评”。相反,对于上海信鸽协会的合法行为,本人认为中鸽协有必
要态度鲜明地追加确认,对上位法加以补充和完善。
二、鸽舍属于体育设施和建造是否合法,是两个概念、两回事。
承认信鸽活动的特殊性,明确鸽舍属于体育设施性质,确实不代表赋予其建造合法
性,而仍需依规、依程序申报搭建,尽管如此,违法鸽舍接受纠正的过程中,没有改变
它“体育设施”的性质。
换言之,鸽舍是信鸽活动的基本场所和设施,与高尔夫球场、专项体育场馆一类体育设施建造时须合法建造同一道理,但它“体育场所”的性质不因其欠缺建造合法性而改变。
同时,现今鸽舍建造由超过百分之九十未依法申报,转变为大范围、有条件合法获
批,鸽舍作为“体育设施”是鸽友和鸽会争取权益、形成相关法规的关键抓手,不需要
遮遮掩掩、躲躲闪闪,也无需讳言,假若连自己都不敢承认,退到农村、乡下去,也是
理亏,难有出路。
三、应对鸽舍折违的思考
历史来看,我国信鸽活动早期阶段鸽舍建造矛盾并不突显,改革开放后,政府明文
规定鸽舍建造必须依法报建之初,鸽协和相关部门又缺乏协调和实施细则,譬如“搭建
鸽舍、鸽棚要按照市政规划和信鸽协会的规定”,可是关于鸽舍建造的“市政规
划”呢,不见踪影,而“信鸽协会规定”和操作程序呢,也大多欠缺,鸽友不知道怎样
办好,时至今日,随着物权观念、意识与法律的完善和严谨,问题日益严峻,申报门槛
越来越高,空间越来越小,鸽舍建造几近养鸽人的“原罪”,以致直接影响到了信鸽活
动的生存,这是新时代的新形势。
对此,鉴于建造鸽舍牵涉面的复杂性,广大鸽友必须十分清醒:鸽舍建造的合法权
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不要幻想国家和政府会出台一部鸽友躺着都能赢的“养鸽法”,
或者反而要有“命途多舛和夹缝中生存是中国信鸽活动的天命”的思想准备。因此,鸽
友在强调信鸽活动特殊性过程中,首先必须做好自己,从严自律,及后通过多方努力,
找寻出路,尤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以及从业人员的鸽友的积极参与下,向主管部门出谋
献策,配合工作,避免自乱思绪、自乱阵脚。
中华信鸽活动从娱乐休闲活动到列入体育项目,是中国鸽友尤其老一辈养鸽人智慧
和努力的结果,因此,有理由相信广大鸽友为妥善解决现今严峻的信鸽活动生存权问题
上同样能够迎难而上,去争取和实现权益。
而措施呢,本人认为,鉴于鸽舍建造需依法申报是全国性的法规,各地鸽会和鸽友
迄今所作的努力其实效力很低,往往过了今天过不了明天,故唯有从上而下,即由负有
组织、管理、实施职能的中鸽协牵头出面和支持,改变各地鸽会散兵游勇、各自发挥、
各自为战的现状,以全国一盘棋,合众连横,互相呼应,互为后盾;(可考虑以某一、
二个信鸽活动重点城市为试点)设立专门研究小组,利用发达的通讯联络形式,开设论
坛,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势,通过调研集思广益,找出问题与探讨对策;适时依程序修改
信鸽活动法规中滞后及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条款,提出人性化、合理化、规范化和具有可
操作性、较能满足各方各面诉求的办法与措施;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支持并协助工作,加
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完善法规,争取和拓展空间,以达亡羊补牢,实现振兴中华信鸽
的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