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地方赛的“不合理”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1、 足环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种情况常常在种鸽出现疾病情况的时候发生,鸽友无小鸽子戴环(一般情况鸽友都不会退)。但是足环作为一种商品,经营者(鸽会)应当给消费者(鸽友)应有的权利,这是典型的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2、 在训放、比赛过程中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无法预见的意外情况,造成赛鸽伤亡,经营者(鸽会)概不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鸽友)与经营者(鸽会)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经营者(鸽会)在运输途中,出车祸,其责任应由经营者(鸽会)承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经营者(鸽会)承担。故可以要求经营者(鸽会)赔偿经济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
3、 所有获奖鸽在未拍卖时发生丢失,鸽会不予发放丢失鸽的奖金。目前此条还未找到合适的条款规定,只有一个办法,就是鸽子获奖后直接交与鸽会管理,出现死亡直接由鸽会承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