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宝鸡市信鸽协会是经宝鸡市体育局批准,宝鸡市民政局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体育社会团体,简称“宝鸡鸽协”。英文名称为:Baoji carrier Pigeon Association 缩写为:BPA。
第二条本协会由本市体育工作者和信鸽爱好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社会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接受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在本协会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全市信鸽爱好者、指导和发展我市信鸽运动,努力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培育优良品种,增进与各地市信鸽协会和会员之间的友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宝鸡市体育局,登记机关是宝鸡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宝鸡市石鼓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养鸽活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中国信鸽协会和陕西省信鸽协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全市性各类信鸽竞赛。
(三)拟定有关信鸽管理制度,报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组织裁判员培训和信鸽理论,科研及经验交流工作。
(五)命名、建立市级种鸽棚和赛鸽棚,培育优良品种,命名全名系。
(六)负责与中、省信鸽协会联系,开展与信鸽事业发展有关的活动,
(七) 积极与各地市鸽协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类型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宝鸡市信鸽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经过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县区、行业系统信鸽协会,才能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宝鸡市信鸽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申请承办市内和市际比赛;
(四)有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坚决反对利用信鸽进行非法活动。
(四)应相互保护会员的信鸽,主动交回迷途信鸽,坚持文明养鸽。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协会的会员,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委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向本协会交付应交款项;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表决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主席由会员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主席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诚实守信,具有丰富的体育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支持本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局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体育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支持本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五)监事会有权对不称职的理事、常务理事提交协会予以罢免。
(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
(七)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八)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以下委员会 :竞翔委员会(公棚监督管理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科研委员会。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工作。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各专项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竞翔委员会(公棚监督管理委员会)
(1)依据中、省信鸽协会年度竞赛规程,制定年度信鸽竞翔规程;
(2)对市内的赛鸽公棚规程进行审批;
(3)负责组织、管理全市信鸽竞翔成绩的汇总及上报;
(4)组织各种活动的信鸽竞翔放飞。
(二)裁判委员会
(1)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信鸽竞赛规则》组织裁判员学习培训;
(2)组织国家级裁判员的考核和申报以及参加国家级裁判员考核的推荐工作;
(3)指导和监督单位的裁判培训工作;
(4)根据协会的年度竞赛放飞计划,组织安排裁判员的工作;
(5)对市内赛鸽公棚的清棚、预赛、决赛派裁判组进行裁判工作。
(三)科研委员会
(1)对信鸽的训放、比赛组织、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进行学术性的探讨,从中发现信鸽竞翔活动的规律;
(2)为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组织技术和经验交流;
(3)编写有关信鸽育种、饲养、放飞的文章,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对其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信鸽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一)全市性正式比赛,由本协会直接管理;
(二)县区协会之间的比赛,县区协会与市外协会之间的比赛,由县区协会管理,但必须向市鸽协申报备案;
(三)未在本协会注册的协会,不得参加中国信鸽协会和省鸽协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局审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宝鸡市信鸽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宝鸡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宝鸡市信鸽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草案)
为规范协会财务行为,加强协会会费管理,提高会费使用效率,保障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宝鸡市信鸽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全体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也是会员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的体现。
二、会费缴纳的基本原则及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收取。根据我会实际情况,会费缴纳标准如下: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元,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三、本会会费主要用于年度下列工作经费:
1、办公费,即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会刊设计、印刷宣传、资料费等;
2、办公场地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
3、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开支;
4、会务费,即举办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5、业务活动费,即用于完成专业性业务所需费用、考察费、培训费、信息费等;
6、协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费用;
7、与协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四、会费收缴的时限:
会费收繳每年交一次。各会员应在当年2月1日至3月 30日之间缴清会费。不得拖欠。逾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按《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五、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后,协会开具盖有协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费列入财务统一管理,并受监事(会)监察审计。
六、会费的管理: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2.会费收支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协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账户,对协会往来资金实施专项管理,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3.会费的收支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4.协会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
5.严格控制会费开支,经费使用实行专人审批,日常开支由会长授权秘书长签批,重大开支由会长签批。
七、会费的监督
1.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全体会员都有权利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质询。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协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和会长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
2.协会换届时应专门审计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如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在更换之前接受有关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八、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宝鸡市信鸽协会成立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
一、根据《宝鸡市信鸽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宝鸡市信鸽协会设理事30名,会长1名, 监事会主席1名、常务副会长2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候选人根据成员组成情况酝酿提名,报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后,提交宝鸡市信鸽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三、宝鸡市信鸽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由会员推荐方式选举。 选举,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四、选举协会理事,协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符号栏内划√、投不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符号栏内划×。投弃权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符号栏内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会员,在候选人姓名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在相应符号栏内划√。选举为等额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五、协会理事会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多于到会会员的半数,可以当选。
六、协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赞成票超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方为当选。
七、大会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3名,由筹备组提名,提交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八、本选举办法适用于宝鸡市信鸽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如出现本办法以外的情况,由大会筹备组决定。
宝鸡市信鸽协会
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宝鸡市信鸽协会
第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宝鸡市信鸽协会成立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监票人、计票人
监票人:
郭永宏 宝鸡市跆拳道协会会长
李 刚 宝鸡市精武体育运动协会会长
计票人:
刘建伟 宝鸡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副会长
杨萧佟 宝鸡三和职业学院处长
王 峰 宝鸡永康亚健康医院主任
宝鸡市信鸽协会个人会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