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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信鸽公棚竞赛管理实施细则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葫芦岛金鑫鸽  来源:转载   阅读:  分类:鸽闻快讯  发布时间:2011-2-8 20:09:00  
  

辽 宁 省 信 鸽 协 会
辽鸽字[2011]第1号

辽宁省信鸽公棚竞赛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辽宁省信鸽运动发展,进一步规范信鸽公棚竞赛及其申报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信鸽竞赛参与者的利益,加强对公棚竞赛活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社体字〔2001〕5号)、《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信鸽协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为《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条款,未提及的事项参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举办的信鸽公棚竞赛。
  第三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授权单位——中国信鸽协会和辽宁省体育行政部门的授权单位——辽宁省信鸽协会对信鸽公棚竞赛进行分级注册与管理。
第二章 公棚竞赛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请举办及审批。由辽宁省信鸽协会监赛的公棚竞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棚及其基础设施应该做到:造型美观、布局合理,符合环保要求。土地使用等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备。
  (二)由属地(市、县、区)鸽协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公棚进行初审。公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公棚)凭市(县、区)鸽协(体育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向辽宁省信鸽协会进行申报。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等有关公棚赛的规定。
  第五条报批文件及程序(下列文件须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交审批):
  (一)由市级信鸽协会、市体育局同意并签章的《举办信鸽活动申请表》。
  (二)举办公棚活动保证书(租赁、承包性质的公棚,须由产权单位在保证书上加盖公章)。
  (三)如实填写辽宁省信鸽公棚情况调查表所列相关内容。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载明经营内容、范围,与公棚举办活动相一致的有效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公棚拟定,经辽宁省信鸽协会初审合格的“公棚赛竞赛规程”(打印件)。
  (六)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经辽宁省信鸽协会实地勘测、丈量的,与公棚设计图纸数据相吻合的平面效果图复印件及公棚各部位完整的照片)。
  (十)担保机制与程序:
  以下二种方式公棚任选其一。其有效凭证(公证书或存款证明)交由辽宁省信鸽协会,连同上述九项材料上报中国信鸽协会审批。
  1、经济担保公证书。由具有法人资质,经营5年以上,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对公棚当年竞赛所设定奖金总额进行全额担保的“经济担保公证书”。
  2、预存保证金。公棚应在申报的同时,将当年竞赛所设定奖金总额作为保证金,存入辽宁省信鸽协会指定的银行账号。届时,其奖金须在辽宁省信鸽协会监管下颁发。采用此种方式者,辽宁省信鸽协会将出具存款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允许辽宁省信鸽协会以各种方式公示。
  (十一)监赛费用
  1、公棚奖金总额在200万元以内的,辽宁省信鸽协会向其收取监赛费二万元;奖金总额超过200万元的,其超出部分以1%核收监赛费(该费用用于支付常规检查、预决赛督察以及裁判员执裁津贴、交通、差旅等相关费用)。公棚不得直接向裁判员支付任何费用。
  2、以上缴纳标准仅限3次比赛的监赛费用,每多增加1次比赛,加收1万元的监赛费。
  3、辽宁省信鸽协会向公棚预收物证(羽印、计算机)科学技术鉴定费三万元(该费用未发生时,辽宁省信鸽协会将在比赛结束两周内如数退还)。
  4、各办赛单位申报并通过辽宁省信鸽协会审批后,需缴纳全部的监赛费。
  第六条申报时限
  1、辽宁省信鸽协会每年初审受理申报时间:每年11月1日—翌年2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2、施行“春、秋赛”的公棚竞赛统一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章 公棚运营与竞赛
  第七条辽宁省举办的公棚竞赛,其容量限定在每平方6羽以内。无论公棚规模大小,辽宁省信鸽协会收费站清棚时,收鸽数量如超过5000羽,将按《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执行:“收鸽期间,信鸽病亡、游棚的,公棚应及时通知参赛鸽主补交,并将死亡信鸽的足环退还参赛鸽主。如公棚违反规定超收信鸽,每超收5羽,每次正式比赛的所有单鸽赛项均按最末1档奖金标准依次增加1个奖励名额”。
  第八条公棚参赛鸽存档信息(鸽主姓名、地址、电话)必须真实详细,随时接受辽宁省信鸽协会核查。
  第九条经辽宁省信鸽协会和中国信鸽协会注册的公棚竞赛,分别按照权限选派相应级别的裁判员在比赛中执裁。凡未经辽宁省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委派的裁判员,其裁判行为无效,同时追究违规裁判员责任。
  第十条信鸽公棚竞赛使用的计时系统必须是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产品。
  第十一条辽宁省公棚竞赛需配置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生产的设备。要求公棚将训放、预决赛集鸽、开笼等重要活动场景实时上传,通过互联网在指定网站公示,方便参赛者监督。公棚每站的训放需向当地信鸽协会申报,接受当地信鸽协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任何公棚竞赛均不得接收佩戴台湾信鸽组织发行的,足环有CRPA标识的信鸽参赛。
  第十三条经辽宁省信鸽协会审批后的《竞赛规程》,公棚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必要时,须报经辽宁省信鸽协会同意并报中国信鸽协会备案。比赛施放地必须与竞赛规程载明的地点、空距相一致。遇特殊情况时(天气、路障、恶意围观等),允许变更施放地点,但实际空距不得缩减。
  第十四条集鸽工作结束后,公棚必须向裁判长呈交实时打印的、随机集鸽顺序的原始数据单。裁判组应在第一时间组织裁判人员实施核验、封棚作业。
  第十五条已经报批,尚未批复的公棚,其“竞赛规程”不得提前散发。未经批准或未曾申报的公棚,不得冒用辽宁省信鸽协会名义在网站、杂志、传单等媒体进行虚假宣传,违者取消其注册资格,并在相关网站、媒体上予以澄清与通报。
  第十六条公棚应拒绝佩带非国内外鸽协组织认定、发行的伪造、仿冒足环的赛鸽参赛,违者当取消其比赛资格与成绩;若奖金、奖品已经发放,则须限期返还,竞赛举办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予以追索;拒绝交还的,公棚应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第十七条辽宁省信鸽协会将建立、建全公棚竞赛的公示制度。对已经取得注册资格的公棚竞赛,将及时地在媒体上公示,以便于国内外信鸽竞赛参与者分辨与选择。
  第十八条公棚必须做好赛鸽疫病的防控工作,所有的参赛鸽必须按规定接种禽流感、新城疫疫苗。遇赛鸽出现疑似禽流感症状时,必须立即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公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执行中国信鸽协会《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有关公棚竞赛的规定。
  第二十条参加公棚竞赛的鸽主,必须以实名登录。公棚与参赛鸽主均不得使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不具有主体资格的鸽舍、基地、中心等称谓注册,也不得一鸽双名、多名注册。
  第二十一条公棚必须遵纪守法,接受辖区体育、工商、税务、市容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防范来自于不法团伙运用不正当手段,将“中网鸽”、“天落鸽”进行虚假报到获取非法利益。对此,辽宁省信鸽协会支持与鼓励公棚,勇于改变传统的习惯和观念,积极探索和推行有利于遏制非正常手段报到的新赛制及其措施。例如:多关累积计分制;(决赛前)参赛人员姓名代码制;施行足环加贴防揭防伪材料;倡导当日报到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地遏制不法人员的侵害,从而保护参赛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公棚在举办收费站、预赛、决赛一周前,须以书面形式向监赛协会辽宁省信鸽协会提交执裁申请,其执裁裁判员由辽宁省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统一委派。
  第二十四条当比赛出现异常状况或监赛协会认为有必要对公棚的比赛程序、物证进行调查,以及例行抽查时,辽宁省信鸽协会有权动用预收的专项鉴定资金,委托科学鉴定机构对公棚计算机、赛鸽及其羽印等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公棚应无条件配合。鉴定结果与鉴定费用的使用无必然的关联性,均属正常支出,对此公棚不得异议。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严格按照规定申报,认真履行职责的公棚,以及对信鸽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辽宁省信鸽协会将在对其表彰的同时报请中国信鸽协会予以嘉奖。
  第二十六条对公棚与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取消办赛资格、报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比赛时间与地点,造成不良影响与纠纷的;
  (二)未经批准,冒用辽宁省信鸽协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公棚擅自更改参赛鸽数据、信息,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四)饲养、管理不善引发赛鸽大规模死亡,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未经审核注册,冒用辽宁省信鸽协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
  (六)未按规定容量收鸽或超限收鸽,故意拖延公布收鸽数量、数据,甚至漏报、瞒报、谎报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社体字〔2001〕5号)、《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信鸽公棚竞赛管理实施细则》等公棚竞赛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辽宁省信鸽协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告公棚报批情况,提请参赛者注意防范危险。凡未达标,以及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所举办的各类公棚赛均不在辽宁省信鸽协会监赛之列,其行为及引发的一切后果与纠纷与辽宁省信鸽协会无关。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之条款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国信鸽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国信鸽协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发布时间:2011-2-7 23:00:38 【收藏该文章】 【打印】 【查看评论】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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