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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飞天鸽舍
所在地区:贵 州 文章总数:1838篇 推荐篇数: 189篇 留言数量:102条 访问次数: 鸽舍积分: 15920  建立时间:20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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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来源:转载
阅读:次
分类:收藏文章
发布时间:2010-5-19 2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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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 (最高法回复8项网民建议)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二元化的问题。一般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错纠纷,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医院一方承担医疗过错责任。一般认为,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更严重一些,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更轻一些,但是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获得的赔偿比构成医疗过错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获得的赔偿要少很多。也就是说,由于法律适用上的不同,导致严重损害获得的赔偿反而要少,显然这是不合理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出台,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7章对医疗纠纷进行了专门规范,这些规定与既有法律法规如何衔接成为当前相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尽可能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相关的配套衔接工作,以期更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平衡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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