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棚旁挖坑立电塔迫使公棚状告法院
——公棚合法权益必受法律保护
贵州天河公棚董事长张勇告:贵安新区220千伏高压输电线拟从天河赛鸽中心围墙周围架过,贵安新区供电服务中心在天河公棚围墙附近挖坑立电塔。经花溪区石板司法所与双方调解无效。为此,被迫向法院提起诉讼。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在中国信鸽协会三十周年荣获由中国信鸽协会颁发的贡献奖之际提起诉讼,此案将引起关注。
笔者受委托为其代书了该案诉状。
贵阳市花溪区法庭在收到天河公棚的民事诉状后,2月15日贵阳市花溪区石板法庭已开具《诉讼材料收据》。将在审查后,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笔者相信:因符合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将依法立案受理。
笔者预见:天河公棚不会败诉、合法权益必受法律保护。此案有两种结果:高压输电线改道架线(属排除妨碍);如不改道架线,适格被告将赔偿原告损失。
这一相邻纠纷无疑对类似公棚有借鉴、参考作用。为此,笔者将作追综报道。
现将天河公棚诉状上传如下:
民事诉状
原告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地址:贵阳市花溪天河潭公园门前。联系电话:0851-83308088
法定代表人张勇, 董事长
被告贵安新区供电服务中心。地址:花溪区党武乡松柏村。
单位负责人XX
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事实和理由:
天河公棚于2005年经贵州省体育局、民政厅批准成立。当时修建时按批准修建。符合《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设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视线开阔、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的乡村或城郊,远离机场(不少于10公里范围)、家禽养殖厂和居民区。”当时天河公棚500米左右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自2006年至今已举办九届公棚赛。
现是举办第十届公棚赛。现已收鸽家飞。
去年五月,被告在天河公棚墙外架设高压电挖坑准备立电塔,当即被我方制止。上月又在在天河公棚墙外挖坑拟立电塔(见照片),架设高压电线。这是侵犯天河公棚民事权益的行为。因为,在天河公棚四周500米左右范围之高大建筑物、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均将伤害赛鸽:家飞和训赛必然导致撞伤、撞死赛鸽。正因为如此,才规定公棚必须“设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就被告在天河公棚墙外立电塔,架设高压电线一事,我们已向被告沟通联系。告之:电塔应距天河公棚四周500米外。否则我们将向法院起诉。但被告一意孤行。为此,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排除妨碍。特别要说明:如立电塔,必造成损失(家飞、训赛必撞伤、撞死赛鸽),还将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诉来你院,请依法调解或判决。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公章)
2015年2月13日
附:证据两份:
1、《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证明:公棚必须“设立在四周500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塔)等障碍物、视线开阔、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的乡村或城郊,远离机场(不少于10公里范围)、家禽养殖厂和居民区。”
2、被告挖坑准备立电塔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