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文在对生物性状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一条重要的规律,即种(物种)的性状较属的性状更容易引起变异。这条规律后来被众多科学家所一致认同。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如在一个大的(包括的种的数量很多)植物属里的植物,有几种是开蓝花的,有几种是开红花的。这种情况下,这些花的颜色只能算是一种物种的性状。那么如果开蓝花的变成开红花或者开红花的变成开蓝花,都是不足为奇的事情,因为蓝花和红花属于容易变异的种的性状。但是如果某一属内的植物如果全部都是开蓝花,“开蓝花”就是属的性状了,它较为稳定不容易发生变异。
凡是同属内物种彼此相似的,而与近属内物种相异的各个方面,都可以称为属的性状。这些性状,可以认为是由它们共同的祖先所传递下来的,因为自然选择难以使得若干不同的物种依照完全相同的情况改变,而适应于各种具体的、特殊的生活习性。这种所谓的属的性状,远在各物种由共同祖先分出来之前,即已经遗传下来,此后一代又一代没有什么变异,或者仅仅是稍有一点变异,所以到了现在它们仍旧不会有多大的变异发生。
另外一个方面,凡是同属各物种彼此不同的各个方面,皆称为物种性状或者种的性状。这些物种性状,早在各物种由共同祖先分出来之后,就一直经常变异,以至于差异很大并且差异之处也会发生变化,所以到了今天还是依旧时常处于变异状态之中,至少比那些在长时间内保持不变的身体部分,容易变异得多。
用进化论是如此轻松地解释了“种的性状比属的性状更容易变异”这一规律,但是如果用生物是分别创造出来的观点,就无法看出其中的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