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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闪电鸽舍
地 区:山 东 文章总数:274篇 推荐篇数: 6篇 留言数量:73条 访问次数: 鸽舍积分: 1088 建立时间:201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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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田和堂赛鸽公棚第二届2012年秋季228万大奖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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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潍坊闪电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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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
分类:收藏文章
发布时间:2012-2-25 10: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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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田和堂赛鸽公棚第二届2012年秋季228万大奖赛规程
主办单位:山东田和堂赛鸽公棚
监办单位:山东信鸽协会、
监赛单位:济南市信鸽协会、齐鲁石化信鸽协会
协办单位:山东田和农牧有限公司
公棚承诺:
1、自零公里训放到决赛全部现场直播
2、无论集鸽多少比赛如期举行奖金正常发放
3、120公里收费站有省鸽会、济南市鸽会裁判代表共同监督,逐羽扫描上笼,
4、决赛前10名(在不影响后面归巢的情况下)当场抓出验鸽以示公正
5、对不交纳参赛费的不转让探视后一周内有裁判当众废环
※ 一、参赛条件:
1、凡信鸽爱好者,承认本规程的均可报名参赛。
2、参赛鸽必须是30天--50天的健康幼鸽佩戴一枚2012年国家统一足环
或所在地区信鸽组织承认的统一足环,凡鸽主所在地区有疫情的不予接收。
3、参赛鸽入棚即行消毒并佩戴电子环、幼鸽入棚前公棚统
一注射疫苗(新城疫、沙门疫、鸽豆疫苗),鸽主自行接种的须告知公棚。
※ 二、参赛费用、交鸽时间和地点和交款方式:
1、每羽参赛费700元,交鸽时不收任何费用,待120公里训
放结束后上手探视按每鸽主名下存棚羽数缴费,不来探视者限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交鸽满10羽为一个团体,按超出的倍数划分ABC……排列,由鸽主自行编组并电话告知公棚,逾期未
告知的公棚将以电脑排列团体组的划分一经确定上网公布后不得变更。
2、9月上旬将完成120公里训放在省、市裁判监督下清棚
中国农行卡:622848 028166 5922 015 田峰光
工商银行卡:622202 160300 4171 997 田峰光
中国邮政储蓄 6221884530011428789 田峰光
3、交鸽时间和地点
2月15日开始收鸽至6月15日,请鸽友安排好交鸽计划并与公棚联系或预约。交鸽地点在淄博市田和堂赛鸽俱乐部。节假日不休。
4、外地鸽友交鸽可空运至济南摇墙机场或淄博长途汽车站、火车站,
请提前告知公棚以便及时接站。
5、幼鸽入棚后在7月15日前游棚和病亡伤残的公棚将及时通知鸽主补交。
公棚联系电话:0533-8569999
公棚经理电话:18606436171
传真: 0533-8219708
24小时随车接鸽电话:18678100866
网址:中国信鸽信息网:http://sdlx.chinaxinge.com
※ 三、比赛项目、距离及比赛日程表
设预、决赛
1、预赛280公里+ 10月份 濮阳
2、决赛480公里+ 10月份 郑州
3、设双关鸽王赛:取前10名,双关综合分速计算排列名次,前10名为鸽王。
4、决赛设团体赛奖30名。
每个团体资格组以进决赛奖位羽数多者为胜,如羽数相同则第1羽先者为胜,无论名次先后2羽有效1羽失格。
※ 四、奖励办法:
1、 预赛280公里取100名 前十名发奖杯
冠军6000元
亚军4000元
季军2000元 4-100名各700元。
2、 决赛480公里取500名 前十名发奖杯
冠军60000元
亚军40000元
季军20000元 4-10名各10000元、11-500名各3800元
3、团体取三十名 ,前十名均发奖杯一樽
冠军10000元
亚军8000元
季军6000元
0名各3000元
4、鸽王取十名 均发奖杯一樽
冠军8000元
亚军6000元
季军4000元 4-10名各2000元。
※ 五、竞赛办法:
1、严格执行中鸽协《信鸽竞赛规则及裁判法》各项比赛均由省市裁判现场监督。
2、从120公里至决赛过程均采用电子扫描自动排名网上直播。
3、比赛中若电子计时系统出现故障则按中鸽协最新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 六、获奖鸽的拍卖及归巢鸽的处理:
凡获得决赛前500名的优胜鸽和预赛前10名及境外迟归鸽,根据鸽主要
求拍卖的迟归鸽均进行拍卖,拍卖收入60%归鸽主,40%归公棚。
流拍鸽由鸽主交起拍价50%领回,迟归鸽交50元领回。拍卖结束七日内办理领取事宜,过期未领回的即为弃权。由公棚自行处理,获奖鸽及迟归鸽取回后又飞回公棚的,将及时通知鸽主领回。
※ 七、其他说明
1、预赛当日归巢有效,当日未报满剩余奖金由上笼鸽均分(获奖鸽除外)。
2、决赛有效期第1羽归巢后24小时结束,比赛不设伯马,有效(信鸽比赛时间为一天12小时制)期内获奖名次鸽未报满,剩余奖金由决赛上笼鸽均分(获奖鸽除外)。
3、本次参赛鸽在预赛前训放不少于8-12次训放信息公棚将及时上网发布,供鸽主查询。
4、是否举办加强赛、视决赛归巢鸽情况及鸽友意愿确定,有关事宜网上通知。
5、应拍卖的获奖鸽鸽主不得拒拍。
6、所有奖项产生的税款均由鸽主自理。
※ 八、本规程解释权属山东省田和堂公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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