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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郎王
地 区:贵 州 文章总数:40篇 推荐篇数: 0篇 留言数量:1条 访问次数: 鸽舍积分: -14 建立时间:20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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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关于贯彻《坚持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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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夜郎王
来源:转载
阅读:次
分类:收藏文章
发布时间:2012-12-26 17: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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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坚持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法规名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机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鲁高法(2003)219号
【颁布时间】 2003-11-7
【实施时间】 2003-11-7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坚持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坚持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规定》,全面落实司法便民、利民、为民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立案
第一条 实行快捷立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建立符合条件的立案大厅,实行柜台式、窗口式立案,由立案人员当场接收、审查涉诉群众提交的起诉材料,解答涉诉群众的法律疑问。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立案手续。
人民法院应当商请银行就近设立收费服务点,方便当事人缴纳诉讼费。
第二条 实行预约立案。行动不便又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残疾人或者老年人等特殊涉诉群众,通过电话、捎口信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门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派人办理立案手续。
第三条 实行优先立案。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涉诉群众到人民法院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审查起诉材料,并及时办理立案手续。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开设专门窗口为特殊涉诉群众优先提供立案服务。
第四条 实行远程立案。涉诉群众直接到人民法庭申请立案的,已经联网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将案件相关信息传输至立案庭审查决定;没有联网的人民法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立案庭审查决定,也可以先行收下涉诉群众提交的起诉材料,在2日内报立案庭审查决定。
第五条 实行诉讼指引。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张贴“诉讼指南”、“举证须知”等诉讼指引材料,或者在立案大厅摆放各类案件的诉讼指引材料供涉诉群众免费取阅,使涉诉群众了解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立案大厅设立值班法官、电子触摸屏、公布热线电话或者网址,为涉诉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第六条 建立诉讼指导制度。制定全省法院统一的《民事、行政诉讼指导书》,并随案免费发放,指导当事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正确行使委托代理、申请回避、举证和质证、上诉、申诉以及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
第七条 实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和送达起诉书状的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当事人口头告知。
第八条 实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或者诉讼过程中及时向当事人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举证不能、举证超过时限、执行不能等可能导致的后果,帮助当事人避免或者降低诉讼风险。
第九条 规范财产、证据保全制度。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和完善财产、证据保全措施的有关规定,明确财产、证据保全的条件、时限、程序和责任,确保当事人的财产、证据保全要求在48小时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后立即开始执行。同时实行保全担保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产、证据保全必须有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才能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改革案件送达方式。完善以邮政速递送达为主,直接送达、委托送达为辅,公告送达为补充的送达体系,进一步提高案件送达效率。
第十一条 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案件,在立案时可以不预收诉讼费;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免收或者减收其应当负担的诉讼费。
第十二条 落实法律援助制度。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代理诉讼。对生活确有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第二章 审判
第十三条 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除司法解释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简单的民事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四条 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征得被告人、辩护人的同意,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并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对于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允许。
第十五条 推行案件即收即审即结制度。在游客集中的旅游风景区、规模较大的集贸市场等纠纷易发场所和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场裁判民事纠纷。
第十六条 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只要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实行简便化审理,并做到当庭宣判。同时要积极推行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努力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第十七条 强化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化解矛盾,定纷息诉。
第十八条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简捷、经济的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
第十九条 建立开庭传票送达查询制度。案件承办法官在开庭3日前没有收到开庭传票送达回证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查询开庭传票是否送达。当事人没有收到开庭传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办送达手续。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审判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不论是否影响到案件实体公正处理,均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平等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平、及时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举证期间。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人民法院必须开具收据。
第二十二条 正确行使调查取证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依职权调查取证。对于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以及其他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保障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权。在保证法庭秩序和庭审效率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不得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观点。对于当事人陈述和辩论重复或与本案审理无关的,法官可以适当提示和引导,但不得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予以打断或制止。
第二十四条 严格延长审限审批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审限内结案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延长审限报批手续。不履行延长审限报批手续或者超审限结案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受案法院应当将案件审限延长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法官、书记员、法警等法院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仪表端正,按照确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不得迟到或中途离开。庭审期间一律不得开启移动通讯工具。
第二十六条 规范庭审言行。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当言行。对待文化水平较低、欠缺法律常识、没有出庭经验的当事人应当耐心细致,审判用语尽量通俗易懂,并给予适当的引导和提示。提倡说普通话。
第二十七条 推行电子化签章。基层人民法院要继续推行诉讼文书签章的电子化,切实解决人民法庭往返法院签章的问题,让当事人及时拿到裁判文书。
第二十八条 坚持公开宣判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刑事判决当庭宣告的,应当在5日内发送判决书;民事判决当庭宣告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上除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外,还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
第二十九条 限期移送案件卷宗。对于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法院移交的上诉状或者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或者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5日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全部卷宗和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上级法院决定调卷复查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在接到调卷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卷宗和证据移送上级法院,至迟不得超过10日。
第三十条 规范发函或者调卷审查程序。上级法院发函要求下级法院对生效裁判进行审查的,下级法院应当在收函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级法院报送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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