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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刑法惩治网鸽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高原飞天鸽舍  来源:原创   阅读:  分类:鸽闻快讯  发布时间:2019-7-10 12:42:06  

              您好!
 感谢您支持鸽舍博客栏目,您的鸽舍文章《建立相应法律法规将网鸽绳之以法》我们已推荐到首页栏目,请访问中国信鸽信息网首页进行查证!
感谢您的支持并欢迎继续来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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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说明:   

   “文章已推荐不允许修改”。 为确保作者修改权等著作权以及评论管理权本文禁止推荐

            建立相应法律法规   将网鸽绳之以法

             (此文今日现才上网发表)
    鉴于山海关、绥中一带网鸽现象严重,数量巨大。今春,天津鸽协开展东北线破网行动,据报道:破网行动定于在4月24日上午进行。这天,天津地区约有十余家鸽会俱乐部举办从230公里至500公里的比赛,放飞羽数达2万5千多羽。为了不走漏风声,天津鸽会前去参与行动的人员不多。天津鸽会秘书长宋智海、副主席周传红、副秘书长张维新、网站黄树根四人前往。《赛鸽天地》派出五人的摄制组配合。河北省信鸽协会主席刘兴科先生也参与行动。秦皇岛鸽会白金利主席在大病初愈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组织人员、亲临现场。当地警方抽调多名警力和警车参与行动,总计约有30余人参与了行动。


    经过周密安排,破网行动决定从东面的网鸽地点开始,然后向西面延伸。车队分成多组,分批到达指定位置。为了人赃俱获,行动于9点正式开始。顺着海滨公路,首先来到一片没有播种的田地。远远望去,绿色的、白色的大网星棋密布,可能是负责放哨的一辆汽车喇叭长鸣不止,提醒地里的网鸽人员逃跑。网鸽的不法分子一看情况不妙,全部撒腿就跑。由于地里汽车开不进去,网鸽的不法分子又都有摩托车及电动车,转眼间都跑得无影无踪。现场留下大量的鸽网和工具。收缴人员踩着如雪般的松软土地,不顾沙土灌满鞋坑儿,追击网鸽不法分子,收缴网鸽工具。期间,大量赛鸽铺天盖地地经过。由于是顶风飞行,赛鸽飞得非常低,在没有人的地方,也就离地面1米多高飞行,非常利于网鸽。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东北线的网鸽和南线网鸽方法有区别:南线是粘网,靠鸽子撞击躲不开,扑杀赛鸽;东北线是扣网,网的长度约20米以上,高度约3米。扣网平时是放倒地上,由于赛鸽飞得很低,一旦有赛鸽飞来,拉动绳索,迎面把经过的赛鸽一网打进。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无论是赛鸽经过的密度、网鸽工具的先进程度,看得触目惊心,胆战心寒呀。如果今天没有来收缴网鸽,会有多少赛鸽魂断他乡,从此失去飞翔的乐趣。

    由于这边破网行动的开始,其它地点的网鸽贼大都闻风而逃,留下大量网鸽用具,集中销毁,其中发现一羽被网的天津09年的信鸽,已被带回。

    天津市信鸽协会说,“此次破网行动虽然造成当地网鸽贼一定的损失,但从根本上没有解决问题,面对猖狂的网鸽现象,我们该如何面对?如何解决?” 

    对于我国鸽界头疼的网鸽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予以有效打击。

    网鸽行为就性质来看,属于非法侵占,应定为“侵占罪”网鸽行为,是采用不正当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对侵占罪界定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笔者以为,网鸽行为就性质来看,属于非法侵占,应定为“侵占罪”。网鸽行为,是采用不正当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为打击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增加一款: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这样,使打击网鸽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提出建议的权利”。为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以便惩治网鸽违法犯罪行为,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见下注)。以保障广大鸽友的切身利益,保障我国赛鸽运动的健康发展。

    注:
    1、侵占财物数额的参考性意见:可按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即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信鸽因品种、品系、训、赛阶段不同,价值悬殊。有的大奖赛赛鸽,一羽即达数万元。其价值,建议由价格部门会同市及市以上信鸽协会作价评估,或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3、对尚不构成本罪的,可视情按《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亦可提起返还财产、赔偿等民事诉讼

           刊于2010年第3期(总第135期)《中华信鸽》杂志



      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

相关链接: 建立相应法律法规将网鸽绳之以法_藏经阁_赛鸽资讯网

 

   建议修改刑法 惩治网鸽

建立相应法律法规 将网鸽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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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相应法律法规将网鸽绳之以法_资讯文章_中鸽网


    作者:甘忠荣  来源:原创   阅读:  分类:养鸽感悟  发布时间:2015-10-30 18:37:58

                     建议修改刑法  将网鸽绳之以法
                     ——兼议网鸽行为定盗窃罪不当 
    刊于2010年第2期 (总第24期 )《五洲竞翔》 本文另见《中国法院网》
    国际鸽界同仁深度诟病、中国鸽界同仁深恶痛绝的捕鸽之网,是我国鸽界头疼的问题。多年来,随着信鸽比赛的增加,网鸽行为也越演越烈,有增无减。网鸽的不法行已经给鸽友们造成了巨大损失。因网鸽行为造成的损失和经济价值不可估量,严重的侵犯了信鸽协会会员们的财产权,破坏了公棚赛和地方赛的正常进行,网鸽的不法行为已经发展到了非打击不可的程度。中国作为国际鸽联的成员单位,网鸽问题不解决,令中国鸽界蒙羞。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信鸽协会副主席谢炳先生所说:“网鸽问题,背景比较深,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并不是赛鸽竞翔国家都遇到过、或者都要经历的问题,缺乏可比性,也缺乏国际惩治先例。但是,此问题又不能坐视不管,被动等待其自然消失,在2015年国际奥林匹克大会在中国举办之前,必须禁绝这个毒瘤的存在,彻底割除之,甚至,在2015年到来之前的这6年中,伴随我们举办的国际一流公棚赛事,就要提前迅速地消灭局部地区猖獗的网鸽丑行,挽回中国赛鸽事业的国际声誉与声望。”(见2009-02-14中鸽网:《多特蒙德再申奥-专访中鸽协特邀副主席谢炳先生》 )
        谢炳先生还建议,集中一部分有资深法律背景的鸽友,组成一个专业的班子,研究、讨论、起草,经政府部门和立法机构审议,最终形成一个专门打击“非法网鸽”等非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打击日益泛滥的“网鸽风”。
          一、中央教育台《飞翔》栏目说法:网鸽属盗窃行为。
       为保护广大会员利益,打击非法网鸽,《赛鸽天地》杂志社,电视《飞翔》栏目,河北省涿州市信鸽协会,北京市信鸽协会密切合作,在涿州市市委宣传部、涿州市松林店镇人民政府,涿州市松林店镇公安分局大力支持下,于2006年6月20日在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107国道附近的村庄当场抓获网鸽分子一人,并在其家中收缴佩带北京市足环信鸽100余羽。网鸽分子被涿州市松林店镇公安分局拘留。
          6月23日下午,在《飞翔》栏目录制现场,公安大学教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案说法认为网鸽属盗窃行为,情节严重者可按盗窃罪论处。据该录制现场的报道:“录制现场气氛热烈,兴致昂然,经历3个多小时互动式的交流,最后专家对网鸽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非法网鸽属盗窃行为,情节严重者可按盗窃罪论处。”
            这种定性对吗?笔者认为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里清楚表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网鸽是公开布网网鸽,显然不是“秘密窃取”。故定盗窃是不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上述在涿州市抓获网鸽分子,其家中竟然收缴佩带北京市足环信鸽100余羽。信鸽100余羽如就从低按每羽二百元计即达二万元以上。(每羽按500元还是低估)显然,网鸽这一侵犯财产的行为的危害不亚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必须予以打击。但依刑法那条规定?却无法可依。
           多年来,随着信鸽比赛的增加,网鸽行为也越演越烈,有增无减。网鸽的不法行已经给鸽友们造成了巨大损失。一般参赛鸽,一羽价值几百上千元。在公棚赛中,一般一羽赛鸽参赛费一羽在千元左右;高的参赛费一羽为5,000元甚至万元左右。在养鸽人家中,不少人有价值不菲的信鸽,有的一只可达几万元、几十万元。因网鸽行为造成的损失和经济价值不可估量,严重的侵犯了鸽友们的财产权,破坏了公棚赛和地方赛的正常进行。
        对于我国鸽界十分头疼的网鸽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予以有效打击。
         二、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追究非法网鸽行为的刑亊责任。
           网鸽行为就性质来看,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网鸽行为是故意将他人财物(信鸽)布网网住“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对侵占罪规定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网鸽不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不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显然,适用现行刑法规定不能追究网鸽行为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対侵占罪的规定,与国外多数国家立法是近似或雷同的:侵占罪是針对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代为保管财物,或拾得他人之财物,或发现物、意外取得之物等。如:
          瑞士刑法典第141条规定的“侵占自己取得物或发现物罪”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侵占因自然力、错误、偶然事件,或其他非基于自己意思而获得之他人动产或由其自行占有保管之他人动产,或侵占自己拾得他人之动产,而经提出告诉者,处轻惩役或罚金。
         格陵兰刑法第73条规定,以自己或他人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占有不属于任何人保管的动产,或把这些财物转为自己有因物主疏忽或因偶然造成的,定占用遗失物罪.。
         意大利刑法典第647条规定:(侵占发现物或因错误或意外取得之物) 犯左列之罪并经被害人之告诉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一万二千里耳以上十二万以下之罰金。
        日本刑法第252条为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惩役。第263条为侵占业务上占有物罪,处十年以下惩役。第254条为侵占脱离占有的财物罪,规定: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脱离占有人的他人财物的,处一年以下惩役,或一百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
         从国內外规定侵占罪看,行为人(犯罪人)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自己取得物或发现物、侵占意外取得之物、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脱离占有人的他人财物、占有不属于任何人保管的动产,等等。网鸽行为比上述行为更恶劣。网鸽行为是故意将他人财物(信鸽)布网网住“非法占为己有” 的不法行为。
          笔者以为,网鸽行为就性质来看,属于非法侵占,应定为“侵占罪”。网鸽行为,是采用不正当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与日本刑法第254条侵占脱离占有的财物罪类似。(信鸽在训赛中脱离鸽主)应规定为犯罪。为打击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增加一款: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这样,使打击网鸽有法可依。即将罪状表述为:“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           
    对“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提出建议的权利”。为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以便惩治网鸽违法犯罪行为,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以保障广大信鸽会员的切身利益,保障我国赛鸽运动的健康发展。
         刊于2010年第2期 (总第24期 )《五洲竞翔》
 

这只鸽子飞了16天!贵州千公里第二羽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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