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鸽协制定的《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于二○○九年十二月二日发布贯彻执行。笔者认为:中鸽协所制定监赛费收费标准,无法律依据。
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棚应向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缴纳监赛费,其标准如下: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缴纳参赛费总额的1.5%;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参赛费总额的2%.以上缴纳标准仅限3次比赛的监赛费用,每多增加1次比赛,加收1%的监赛费。”以此为标准,比赛奖金总额500万元要交7.5万的监赛费;比赛奖金总额1200万,要交监赛费24万。而且,以上收取标准只限3次比赛的监赛费用,每多设1次比赛,加收1%的监赛费。
《中国信鸽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信鸽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信鸽协会属于民间社团,非企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监赛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没有必要收取高额监赛费,这有借“监赛”敛财之嫌。且这样收费缺乏法律依据。以国务院文规定的人民法院收取案件诉讼费为例,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 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中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这里500万元是按照0.8%交纳; 1000万元按照0.7%交纳。
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的金额在500万元才收36,180元 .(500万元X*0.7%+1180=36,180元)诉讼请求的金额在1000万元才收81,800元。(1000万元X*0.7%+11800;计算公式见下所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两相比较,中鸽协规定予法无据。应视为“乱收费”.
今年8月12日,谢炳先生在《中国信鸽运动发展趋势》的演讲中说,“要将我国打造成世界赛鸽中心。据初步统计,我国今年共有270家公棚承办秋赛,今年的总奖金大概有六亿八千三百多万元人民币,共有96万3千多羽(近一百万羽)小鸽子参赛,加上个别漏掉的应该还不止这些。这些数字说明公棚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的赛事。除了这些之外,我国还具备成为赛鸽中心的一切条件”.(见赛鸽天地网)如仅以此总奖金六亿八千三百多万元人民币按“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缴纳参赛费总额的1.5%”计算,则要收950万监赛费。270家公棚平均交35,185.185元。(9500000÷270=35,185.185)即平均交三万五千多元。而此监赛费还不包括春赛公棚。如按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缴纳参赛费总额的1.5%;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参赛费总额的2%.以上缴纳标准仅限3次比赛的监赛费用,每多增加1次比赛,加收1%的监赛费。” 那么,监赛费将成倍翻。谢炳先生还提供数据说:“今年的情况,北京市共有41家公棚,截止目前共收鸽子19万羽,奖金两个多亿,” 如按两亿以缴纳参赛费总额的1.5%计算,则一次要交300万监赛费。41家公棚平均交73,170.732元。(41家公棚平均总奖金:4878048.8元)而超过“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象总奖金约1200万的2009年中国国家信鸽公棚,还未按2%计算。显然,该监赛费收费比例也高得不尽情理。难怪公棚质疑:中鸽协凭什么收这么高的监赛费!
《中国信鸽协会章程》第三十条规定“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章程》第十条规定会员享有“为信鸽运动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照《中国信鸽协会章程》,监赛费应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第六条明确:“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一)会费收入;(二)国内外损赠;(三)有偿服务收入;(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此规定“适用于由民政部登记并管理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第十条)。请问:监赛费是“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的“有偿服务收入”还是“其他合法收入”?
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该《通知》明确指出:“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通知》第三条明文规定:三、“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收费项目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财务隶属关系到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中国信鸽协会九月二十五日将《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公示。要求于10月3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社体字〔2001〕5号)、《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制定”.但是,《体育法》没有监赛费、收费标准的条款。作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中国信鸽协会,没有设立监赛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权力。设立监赛费、制定收费标准、为何不按上述国家规定报批?这显然是违法的。也应视为乱收费。
监赛是为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保证公棚赛公正。向公棚收取监赛费是必要的,但应合理、合法。不应加重公棚负担、或变相加重鸽友负担。
比照《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笔者认为,收取监赛费不得超过《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即比赛奖金总额在100万元的(含100万元以下)按1.0%交纳;比赛奖金总额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比赛奖金总额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比赛奖金总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比赛奖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比赛奖金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且只收一次监赛费。这有利于公棚设追加赛、多关赛。而这一建议, 中国信鸽协会应依上述关于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同时,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为合法。从而有效杜绝乱收费。
对外公开政务,是政府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政务活动的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知情,使一些行政行为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监赛费收费标准后,监管公棚的中鸽协与省、市信鸽协会应根据此精神将自己收的监赛费用之于民。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每年应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