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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鸽足环管理规定修订:增加仿冒足环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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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乐鸽鸽苑
来源:转载
阅读:次
分类:鸽闻快讯
发布时间:2018-3-5 17: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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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环管理工作一直是中国鸽界的一大问题,近年来假环泛滥更是影响着信鸽行业的发展。《中国信鸽足环管理规定》(修订版)增加了仿冒足环制约机制,来规范信鸽足环的管理工作。同时,全国统一足环代码表中,增加了中国信鸽协会专属特比、特定环,代码为00。
以下是修订版的详细内容:
中国信鸽足环管理规定(修订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火车头、石油信鸽协会:
为加强全国信鸽足环管理工作,规范全国信鸽统一制式足环(以下简称足环)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平竞赛秩序,保障会员基本权益,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鸽足环管理,规范发行渠道与使用范围,遏制伪造足环流通与参赛行为,切实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信鸽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所有信鸽活动。国内从事信鸽育种、竞赛、经营活动的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等信鸽组织及会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足环(含特比环、纪念环),是指特定人—信鸽协会会员及其信鸽注册、参赛的身份标识,属于体育竞赛器材范畴(非商品),具有唯一性、专属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保护;其徽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信鸽足环、足环证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定制、逐级下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销售。凡擅自制造、销售和使用仿冒足环者,均属侵权行为。
第四条 足环匹配与其足环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足环证系佩戴该足环信鸽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章 信鸽足环、足环证的生产
第五条 足环(含特比环、纪念环)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生产厂家按订单数量和统一制式进行生产,并由中国信鸽协会监制。
第六条 足环的规格:
(一)内径8毫米(内管材质为无接口铝管)。
(二)高度11毫米。
(三)外径10.8毫米(外管材质为塑料)。
(四)足环颜色为红(185c)、橘(804c)、黄(113c)、果绿(375c)、粉(806c)、蓝(638c)、紫(528c)、 草绿(3395c )共8种基色,以年度为周期轮换制作,自2019年开始执行。
第七条 足环包括如下内容:
(一)中国的英文缩写CHN。
(二)年号(4位数字)。
(三)省际代码(2位数字)。
(四)序号(7位数字)。
(五)二维码。结合中国信鸽协会网站开辟的“足环验证”窗口,通过扫描二维码,可以对正规足环进行有效识别。
第八条 足环证 。足环证由中国信鸽协会授权、指定厂家配套生产。其足环证包括中国信鸽协会会徽以及与足环相对应的全部文字、数字等信息内容,其规格、款式、图案、数量以及相应的防伪性能须由中国信鸽协会确认并授权定制。
第三章 信鸽足环的发行
第九条 足环必须经由正规渠道发行,原则上按照中国信鸽协会-省级信鸽协会-地市或县级信鸽协会的途径逐级发行,直至发行到具有资质的个人会员终端。
各级信鸽协会必须将其发行的足环代码、号段以及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信鸽协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足环实行指导性定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信鸽协会应结合本地区(行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发行价格,经报中国信鸽协会备案执行。
足环发行执行会员实名登记制度。足环不得作为商品在市场流通、交易,也不得跨地区、跨行业分拨发行。
足环发行的收益,可以作为地方协会会费的部分或补充,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严禁挪作它用。地方发行的足环定价不得与信鸽训放、竞赛等其它费用强行绑定收取。
第四章 信鸽足环的参赛效力
第十一条 足环以代码为序,具有参加相应的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组织信鸽竞赛的参赛效力。
(一)各级、各类信鸽竞赛必须佩戴正规足环。
(二)特比环属于一次(场)性质的信鸽竞赛活动,可以佩戴相应号段的正规足环与内置铝环联合使用。
(三)纪念环特指全国乃至省市发生的,具有特别值得纪念意义的大事件,于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特定场次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专用足环。定制纪念环必须由省级协会向中国信鸽协会报批后,授权并指定厂家生产。
(四)“中国杯”足环为全国职业信鸽联赛专项竞赛使用,属特比性质,专环专用,由中国信鸽协会授权发行。
(五)参加全国比赛时,地方协会会员与行业协会会员交叉参赛的,按《中国信鸽竞赛规则(2015)》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信鸽协会会员注册的信鸽参加公棚竞赛活动(含国际性公棚赛),其参赛鸽的足环代码不受区域限制。
第十二条 足环持有者必须同时持有与其足环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凭以作为主张信鸽归属、成绩以及相应权利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三条 足环制作、发行权归由全国单项行业协会—中国信鸽协会专属,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授权,私自制作、伪造、销售的,均属侵权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中国信鸽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均属违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当事协会足环的发行权,必要时,其上级协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指定相邻协会代行其责,为该地区会员发行足环。
(一)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授权,擅自制作、发行足环或各种名目、区域性足环的;
(二)拒不按照报备价格发行足环或发行收入违规使用的;
(三)故意刁难下一级信鸽协会或会员,无正当理由剥夺或不满足下一级信鸽协会或会员购买足环数量及权利要求的;
(四)擅自扩大或改变发行范围、渠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足环,或行业信鸽协会向地方信鸽协会及会员发放足环的。
第十五条 会员使用仿冒足环参加比赛,一经发现必须取消该羽赛鸽当年比赛的全部成绩,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会员相应的处分与责罚。
第六章 仿冒足环制约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发行和举办信鸽竞赛的信鸽组织(含公棚竞赛主体),均有责任和义务对涉嫌仿冒、伪造足环施行包括赛中、赛后在内的追溯排查。检测手段包括条形码识别认证、正规发行渠道证明,以及足环及足环证的相关防伪点位排查;足环内外径尺码、颜色、材质甄别。
相关发行足环的协会、足环、足环证定点生产厂家均有义务配台合对涉伪足环予以鉴别检测。必要时,可以请求科研单位、刑事检测鉴定机构对涉伪足环的材质、颜色做出进一步的司法鉴定。
经甄别、鉴定认定为伪造足环的,其参赛成绩一律无效,并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境外鸽参加我国境内公棚信鸽竞赛的,必须依照中国信鸽协会《关于境外(含港、澳、台)信鸽足环在大陆地区参赛使用要求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信鸽协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全国统一足环代码表
00中国信鸽协会专属特比、特定环。
01北京、02天津、03河北、04山西、05内蒙
06辽宁、07吉林、08黑龙江、09上海、10江苏
11浙江、12安徽、13福建、14江西、15山东
16河南、17湖北、18湖南、19广东、20广西
21海南、22四川、23贵州、24云南、25西藏
26陕西、27甘肃、28青海、29宁夏、30新疆
31重庆、32火车头、33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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