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鸽舍
|
小林鸽舍 |
|
|
信息统计
小林鸽舍
地 区:辽 宁 文章总数:325篇 推荐篇数: 73篇 留言数量:144条 访问次数: 鸽舍积分: 9747 建立时间:2008-4-9
|
作者:小林鸽舍
来源:转载
阅读:次
分类:鸽闻快讯
发布时间:2009-3-27 16:08:40
|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京港赛鸽中心和鸽友刘权合同纠纷一案 公棚比赛是目前国内最流行的一种比赛形式,当然,在比赛过程中,鸽友也会和比赛主办单位发生矛盾。日前,河北廊坊鸽友刘权因52万元的比赛奖金状告北京京港赛鸽中心成了鸽友们倍受关注的事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京港赛鸽中心给付刘权52万元奖金后,北京京港赛鸽中心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本案已于2009年3月19日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大奖赛规程,鸽主将幼鸽交入公棚后,该规程视为双方合同生效。现刘权已获得赛鸽中心发放的参赛卡,双方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应依据规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依据该规程,截止到2008年3月20日未交齐参赛费视为鸽主自动放弃,由第三方认购交费,奖金及拍卖款归第三方。现刘权于2008年5月12日交齐参赛费,已超过规程所载明的截止时间,但赛鸽中心对刘权此交费行为并未提出异议,且在比赛结束后赛鸽中心亦据此向刘权颁发了获奖证书,应视为赛鸽中心对刘权延迟缴费行为的认可。另,依据上述规程,由第三方认购交费,奖金及拍卖款归第三方。即使刘权因上述迟延交费行为丧失鸽主的权利,但其交费的行为亦可视为系第三方认购交费,因规程并为限制鸽主作为第三方,亦未限制第三方认购交费的时间。基于此,刘权有权要求赛鸽中心支付获奖金额,原判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得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北京京港赛鸽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北京京港赛鸽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系列报道: 鸽友刘权赢官司 “50万奖金”得兑现 信鸽参赛者索52万奖金案再起波澜:赛鸽中心上诉
|
本文未经许可,严禁转载。报刊、广电、网站或个人博客如需转载或引用须取得本人许可!
|
|
5楼
公平使者
:2009-3-29 13:36:01
IP:218.30.110.*
|
回复
|
330
|
|
4楼
中信网友:2009-3-28 21:23:16
IP:60.211.28.*
|
回复
|
330
|
|
3楼
中信网友:2009-3-28 19:18:06
IP:60.0.3.*
|
回复
|
330
|
|
2楼
中信网友:2009-3-28 10:57:08
IP:221.1.63.*
|
回复
|
330
|
好////////人心所向...............
|
|
1楼
中信网友:2009-3-27 16:21:51
IP:120.11.98.*
|
回复
|
330
|
刘先生最终以胜利结束,这是必然的结果为刘先生高兴河间鸽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