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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棚霸王条款何时休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内蒙美华鸽社  来源:原创   阅读:  分类:养鸽感悟  发布时间:2012-4-1 13:36:40  
  选择公棚赛的鸽友都知道,在绝大多数,甚至是所有规程上最后一句总要出现“规程解释权归本公棚所有”等类似字样,仅此一条,已经无形中剥夺了广大参赛鸽友的权利。下面我们就从法律角度阐述一下。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作为一般的宣传单来讲,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的范围,宣传单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真正要形成合同,需要特定主体向商家发出要约,商家接受以后才能形成正式的合同关系。至于传单上的内容是否约束商家,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在双方缔结合同关系时候明确的内容,那么当然应该遵守。
    商家的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避免纠纷的一种预先告示,如果这种预先告示排除了消费者应有的权利,或者宣传单中的内容有欺诈的成分,那么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商家的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商家“最终解释权”等列为违法条款——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的商家严厉处罚,无疑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实,从法律角度上讲,商家对其举办的活动有解释权,但没有最终解释权。当消费者对商家规定产生疑义,与商家发生纠纷时,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消费纠纷的最终解决机构——司法机构来行使,而不是商家自己。目前商家宣称的所谓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商品交易过程中为自己独设的特权。它提供的是一种虚假、模糊的信息,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最终解释”列为违法条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注:由于笔者并非专业律师,故以上仅供参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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